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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措施

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辦法》分為總則、處方管理總則、處方權的取得、處方簽發、處方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章63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2006年6月27日通過。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07年2月14日公布,2007年5月1日實施。同時廢止《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發[2004]269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醫法[2005] 433號)。

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經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

本辦法適用於醫療機構及其與處方、調劑、儲存相關的人員。

規則三。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配藥和儲存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調劑、儲存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生在為Yamatonokusushi開處方時應遵循安全、有效和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生處方出售、調配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總則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省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遵守以下規則:

(壹)患者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填寫清楚、完整,並與病歷相符。

(二)每張處方限壹名患者使用。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醫療機構、醫師和藥師不得自行編制簡稱或者使用代碼;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詞語。

(五)患者年齡應填寫足齡、新生兒和嬰兒的日期和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處方,或開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分別處方。

(七)西藥和中成藥的處方,每種藥物應新列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物。

(八)中藥飲片處方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書寫;配藥煎藥的特殊要求在藥品右上方註明,並加括號,如布裹、先煎、後降等。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的用法和用量應符合藥品說明書中規定的常規用法和用量。特殊情況需超劑量用藥的,應註明原因,並重新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十壹)處方開出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12)開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保存備查的樣本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

第七條?藥物的劑量和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單位為升(L)和毫升(ml);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單位為克(g)。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作為片劑、丸劑、顆粒劑、袋劑;溶液以棒和瓶為單位;軟膏和乳膏以棒狀和盒狀為單位;註射劑以棒和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量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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