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秦的女兒美如瓊花。揮舞白楊木刀,在白天和夜晚殺死妳的敵人。
羅袖上灑著血紅,英氣淩。直入西山,官邀妳蓋。
女婿是燕王,被詔囚。如果妳犯了罪,妳就會踩在老虎的腳上。
脖子還沒斷,眉毛都是泥沙。金雞突然被赦免,這是廣泛的信貸。
為什麽羞辱聶政的妹妹?她已經震驚了很久。
為敬親而殺,作為儒家倡導的壹種孝道,廣受贊譽和同情。但同時,復仇殺人的行為顯然挑戰了法律的權威,兇手應該被殺,監獄也會隨之而來。是國法的力量優於孝道,還是復仇的孝道優於法律的威嚴,從漢朝到隋朝,很難有定論。
總的來說,從秦漢到楊隋,國家立法都傾向於禁止殺人報案。而被舉報的殺人事件,往往被作為特例赦免,或遇赦免即釋放,或直接不予追究,甚至有些被舉報的殺人者還得到表揚和孝敬。唐高祖、唐太宗和唐太宗早期報道的殺人案都被寬大處理結案。但隨著局勢的穩定,壹味地宣揚孝道已經不能滿足統治的需要,日益穩定的國家局勢需要重啟法律的治亂求穩功能。因此,對報告的殺人事件的司法處理開始發生變化。
高宗永惠帝治壽兄弟案是唐代史料中記載的第壹起處死孝子的案件。《舊唐書》(188年):“永輝初,知壽之父,同官同蹄,被其人所害,知壽與弟知爽等屠,殺之。相比由司領,司三年不能定。或者說是哥哥開始尋求,但是是關於死亡的。判他說:仇已報,死不恨。誌壽撲倒在地,身敗名裂。他充滿了智慧和鮮血,他被眼前的景象所傷害。”
這個案子的特別之處在於,它的案子爭議了三年,它的程序壹直沒有報道。最終,我弟弟作為初犯被當場處罰。或許可以看出,在當時的地方層面,公司定案時服從國家法律是切實可行的,法律是唯壹依據。
吳後許案是自初唐以來血案報道的壹個轉折點。這個案子並不復雜。《舊唐書》190年:“吳侯年間,下州後裔徐苑被縣令趙世祖所殺,改名易家寶。許久,老師拿禦史去棚亭,袁青殺之,自囚。”
青的父親被縣尉殺死,而縣尉顯然沒有采取行動來躲避敵人。許對的復仇是符合儒家經典建構的。復仇之後,他像以前的孝子壹樣,投案自首。案情上報後,武侯想按先例赦免,但當時留下來接遺體的陳子昂認為不可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處理方式——“正法國典,刑罰,然後立墓。”也就是說,首先要通過刑罰來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然後官方再在民間推廣其孝道。
陳子昂認為,禮與法同等重要,不應“以禮廢刑”或“以法傷義”。同時要兼顧禮法,這樣才能消除暴亂,弘揚廉恥,統治天下。鑒於這種情況,陳子昂認為,徐苑的報復行為應該在國家法律中受到懲罰;同時,許的“父仇不同”之說也應得到寬恕。他認為,懲罰是為了遏制混亂,仁是為了崇拜美德,徐苑慶祝報復。是仁而不是亂。盡管如此,為了不廢除死刑,許還是應該被處死,而這也是壹個成全他生而忘死的節日。最後,陳子昂提出了壹個似乎壹舉兩得的解決方案。
武後從其討論,當人們也承認這種方式的贊揚後,第壹次殺死。以徐苑慶案為契機,在隨後的時間裏,孝子復仇案件都是以先殺後續的方式處理的。“先殺後續”的司法實踐,看似兼顧了法律和私了正義。其實真的是把法律放在第壹位,真正的目的是依法果斷處決孝子。之後的喪只是為了彌補大家的情緒。
以勝利二年杜鶴復仇案為例。杜被陷害入獄,並將被處死。他的兒子杜鶴進行報復,殺死了制憲者,他自己也被殺了。這個復仇案自然不處理,因為孝子自己已經死了。但是,杜被撤職,這說明國家維護了法律。試想,如果杜沒有死,壹定會受到國家法律的追究。
陳子昂將國家法律與經濟、正義相分離的處理方法為後世所采用,但其存在根本性缺陷,其矛盾性和不合理性逐漸被人們所察覺。鹹宗朝前禮部尚書柳宗元對的報復行為進行了批判,指出了陳論點中的漏洞:從本質上講,禮和刑都是用來防亂的。既然本質相同,就不存在兩種不同的評價結果。宗族與刑罰並重,不僅不能兼顧禮與刑,而且刑不好,兩頭都顧不上。
很明顯,禮和刑本質上是壹樣的。針對卿壹案,柳宗元認為無非兩種判斷:卿之父無辜被害,報仇就是遵禮主持正義,得到寬恕和圓滑;徐苑青的父親有罪,該死,所以報復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教規的懲罰。
盡管柳宗元的理論沒有帶來直接的實際影響,但僅僅壹兩年後,梁月在類似的情況下產生了完全不同的結果。針對這壹案例,韓愈在駁斥陳子昂說法荒謬的基礎上,指出現實中判斷復仇並不容易。光靠法律讓人民互相評判或者殺官都不容易。說到大臣,就要由皇帝決定了。韓的理論壹針見血,提出了妥善處理的辦法。憲宗欣然接受了他的建議,梁月的案子終於了結,避免了死亡。
“聚議聞之,兼顧”的處理方式其實並不新鮮,只是沒有作為明確的約定俗成。只有少數特例進入了“聚議聞壹聞”的程序,與之前的評價標準不同。實際上,韓愈的提議將孝子復仇案的決定權從官方手中還原給了天子,天子的決定是基於士人的討論,最終達到了傳統儒家經典淩駕於國法之上的目的。
整個唐代都有殺人報案,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從初唐到武後,在徐苑清復仇之前,雖然按照唐律孝子應該以“殺人”定罪處罰,但在公司裏幾乎都是免罪,孝子甚至得到了妥善全面的安置。這是初唐的赦令時期。自徐苑慶之案以來,孝子壹直按陳子昂的“刑,然後墓”執行。這是依法判刑。最後,在憲宗梁月案中,韓愈去復仇,提出孝子復仇,“聚議聞之”,復仇的案例很多,最後減刑免死。這是壹個減刑免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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