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個案例給妳看看中國現行知識產權法的漏洞。湖南王躍文狀告河北王躍文、湖南王躍文作為暢銷書《國畫》作者,國家壹級作家,在全國享有較高聲譽,擅長官場小說。在去年的全國書展上,湖南王躍文發現北京華淩出版社出了壹本新書《郭峰》,作者署名“王躍文”,並大張旗鼓地訂閱了,口號是“國畫之後看郭峰”。“國風”只在封面內側用極小的字標註:王躍文,38歲,河北遵化人,職業作家,已發表文章近百萬字。王躍文,郭峰的原名,於2004年被更改。他是農民,從事煤炭生意,只有小學學歷。在湖南書商楊德榮的要求下,王立山將自己的名字改為“王躍文”,並按照要求到當地政府部門辦理了新的身份證。後來,楊德榮借了王躍文的身份證,找到華淩出版社,用王躍文的署名出版了《郭峰》。去年6月,湖南王躍文向長沙中院提起訴訟,將河北王躍文、北京中原瑞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華淩出版社告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王躍文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雖然被告王躍文在原告成名後改名為王躍文,但其改名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依法享有姓名權。雖然原告的簽名在文化市場上具有鑒定利益,被告的行為對其構成壹定的侵權,但不壹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假冒。但被告王躍文在未出版其作品的情況下,在書的介紹中作“已出版作品近百萬字”的虛假宣傳,其更名行為使人將其作品與王躍文聯系在壹起,中原公司在其廣告宣傳材料中突出王躍文的名字,明知被告王躍文與王躍文不存在任何關系,並在其後使用“國畫”、“國風”等字樣。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王躍文、北京中原瑞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65438+萬元,並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關於是非曲直,眾說紛紜。在這場爭論中有許多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可以肯定的是,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版權法保護原創。王躍文的《國風》並沒有抄襲《國畫》的相關內容,因此很難尋求著作權法的法律保護。而且被告使用的是合法改名,改名的王立山也有出書權。只要他的小說是他自己發明的,他就有權出版。由於被告肯定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所以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如果被告沒有使用“已發表作品百萬字”等虛假宣傳,而只是使用“王躍文”的名義,那麽原告王躍文可能無法主張權利。2003年,長沙女教師王爍出了新書《我不想上床》,真的讓北京的王爍很無奈。但是,這樣的行為卻能讓人壹眼看出施暴者的不良動機。也有人指出,該案充分暴露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漏洞,姓名權和著作權沒有很好的銜接。如果本案原告敗訴,意味著國內很多著名作家很可能面臨同樣的遭遇。這是法律空白,只能通過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打擊這種利用合法更名手段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壹審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因是商品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作家通過出售出版權來換取作品的交換價值,這是對作品的經營。這時候作品就是商品,作家的經濟利益就產生於這種交換。作家作為文化市場的商品經營者,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對手的要求。因此,有律師認為,本案是“法律上的突破,先例上的突破”,“法院判決作家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競爭者,其作品也是商品。這是壹個突破。”但是,也有人認為作家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主體。也有意見認為,不排除被告從壹開始出版《國風》就是借助湖南王躍文的名氣進行推廣,改名是故意的,本質上違背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有人提出,可以把壹些名人的名字註冊成自己領域的商標,然後進行保護,這樣就可以避免這種侵權糾紛。雖然對這壹糾紛有不同的看法,但“這壹判決將對今後類似的知識產權糾紛產生深遠的影響”,不同的人在這壹點上的看法是壹致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認為,面對發展中的社會,任何法律都會存在漏洞,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該案暴露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壹些不足和疏漏,但很難說是姓名權和著作權的銜接問題。著作權規定了作者的署名權,包括正權和反權:正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自己作品的署名,包括真名、筆名或筆名;反權利是指作者有權禁止他人作品帶有自己的名字。但是,法律不能禁止同名。在同名同姓的情況下,怎麽判斷別人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妳的署名權和反權利?比如北京作家王朔是否有權禁止長沙王朔的作品帶有自己的名字?為了解決這類問題的沖突,僅靠版權保護很難完全奏效。專家認為,有效的解決辦法是訴諸另壹種權利,即形象權或商業化權。形象權是指權利人可以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具有市場價值的姓名或者肖像。肖像權在美國等國家得到了廣泛的保護,而在我國卻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如果是這樣,湖南王躍文可以直接以對方侵犯了其肖像權為由要求法律救濟。從這個角度來說,這應該算是我們知識產權法應該及時彌補的漏洞。因為有推動法律完善的現實需要。在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形象權的情況下,長沙中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權利人適當救濟,應予肯定。法院在判決書中還提到,被告借用了“原告在文化市場上的名譽”。這說明法院的判決已經認可了原告姓名的市場價值,只是因為沒有更直接的法律規定,才求助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當然,從保護消費者和公眾利益的角度來看,形象權的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是相同的,是相輔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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