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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典中表見代理的定義

表見代理是代理制度的壹種,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但由於表見代理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現象,所以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表見代理的概念。

1.《民法典》(10月2021 1生效)中的表見代理是什麽概念?

(1)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必須由自己授權。表見代理缺乏代理權,屬於無權代理。因為我自己的行為,別人好像都相信有代理權。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與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應比本人利益受到更多的保護。因此,表見代理具有無權代理的效力,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代理的效力。如甲公司常委任乙作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之後甲方在不通知丙方的情況下取消對乙方的授權,然後乙方以甲方的名義與丙方簽訂合同,這就是表見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這是有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基礎。

(2)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表見代理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無權代理的表見代理、無權代理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

第二,表見代理的效力

(1)授權代理的效力發生。也就是說,因行為人的行為,我與相對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不得行使撤銷權及其他無權代理的抗辯權,對行為人表見代理的效力由權利代理人承擔。

(2)相對人有撤銷權。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相對人應當有權選擇表見代理。即可以沒有狹義的代理權,享有撤銷權;也可以表面上做代理人,和自己壹起接受民事法律行為,和我有權利義務關系。

表見代理的法律要件表明,表見代理要具有有效代理的效力,自然要符合代理的壹般要件,如需要三方、代理的法律行為等。本文主要闡述了表見代理的特殊法律要件。

(1)是以本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包括意願的表示或者以本人名義表示接受。因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者隱名代理的規定,而表見代理只適用於隱名代理。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是廣義的無權代理。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適用授權代理的規定。即使代理權有瑕疵,也只能適用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與表見代理無關。

(3)必須有讓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意思表示。

這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最大區別,也是表見代理具有授權代理效力的根本原因。所謂“相信其有代理權”,是指本人做了或者沒做某件事,相對人根據這種表述可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果將印章交付給行為人保管,或者將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給行為人,當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可以根據行為人持有自己的印鑒這壹事實認定行為人享有代理權。

(4)必須是善意的。

即相對人與行為人是民事法律行為時,不知道自己沒有代理權,也無從知道。如果相對人有過錯,不能適用表見代理;如果相對人是惡意的,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仍然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表見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人通過表面上使人相信他們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本質上是壹種無權代理,但由於代理效力,合同法規定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這是表見代理效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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