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品被侵權後如何取證?
(1)委托專業知識產權公司調查取證。由於商標權案件專業性較強,權利人自行取證會有壹定難度,難以準確把握取證方向和範圍。壹般來說,專業調查取證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方便有效,取證範圍更廣、更準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向行政機關報告取證情況。上述部門向當地工商舉報侵權行為後,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相關文件,詢問當事人、證人,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數量、規格進行檢查,然後予以封存並抽取樣品。
(3)利用公證處收集和保存證據是訴訟前準備的有效措施。商標侵權通過網絡證據保全公證。
(四)收集證據的內容和手段應當合法。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合法。註意證據的關聯性和壹致性。所有的證據之間應該有某種客觀的聯系,相互印證,而不是相互孤立。收集證據後,要仔細研究它們的內在聯系,排除無關證據,保證證據的針對性。註意證據的客觀性。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具有證明力。任何人篡改、偽造證據,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產品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產品侵權責任的特殊訴訟時效。
壹般訴訟時效---- 2年。
產品侵權責任的壹般訴訟時效總是兩年。即使侵權行為造成了傷害或者死亡,也不受《民法通則》規定的壹年的短期時效限制,也是兩年的時效。
(2)最長訴訟時效——10年。
最高時效不是20年,而是10年,比《民法通則》規定的時間要短。
(3)快遞安全使用期不受限制。
產品有明示安全使用期的,不受最長時效期限限制,應當以明示安全使用期作為長期時效。但期間不滿十年的,應當執行十年的長期時效。
第三,產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立法過程中,對於民法典中的產品責任應采取何種歸責原則,存在不同的觀點,大致有四種觀點:
(1)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種觀點認為,無論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大多數人都主張這樣。
(2)過錯責任原則。
原因是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具備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無過錯可以免除責任。
(3)過錯推定原則。
認為產品責任既不是過錯責任,也不是無過錯責任,而是介於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即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本身應視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的過錯,即過錯推定。
(4)雙重歸責原則。
認為產品責任既適用於無過錯責任,也適用於過錯責任,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生產者無過錯承擔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有過錯承擔責任。
在實際處理中,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造成他人損害,缺陷產品的生產者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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