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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緊急事件的常識

1.如何處理緊急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

具體規定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重建措施。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當滿足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定期進行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排查、登記和風險評估,組織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及時掌握和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按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 * *或人民* * *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對生產經營場所、含有危險物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周圍環境進行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突發事件發生。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車輛、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應急處置的人員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動員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員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1)組織搶救和救治災民,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采取其他救援措施;(2)迅速控制危害,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3)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五)啟動本級人民設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需要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災後恢復重建第五十八條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人員,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措施。同時,采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或再次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災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壹級人民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群眾要及時組織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受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第六十條突發事件受災地區的人民需要上壹級人民政府支持開展恢復重建工作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

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災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並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持。第六十壹條國務院應當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損失情況,制定支持該地區相關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群眾應當根據當地遭受的損失,制定救助、補償、撫恤、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法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恤。擴展數據: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2.事故和災難。

2.***如何處理緊急情況

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

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當地各級人民* * *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 *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重建措施。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當滿足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定期進行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排查、登記和風險評估,組織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及時掌握和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按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 * *或人民* * *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對生產經營場所、含有危險物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周圍環境進行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突發事件發生。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車輛、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為車輛和相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標明使用方法,並明確標示安全疏散路線和路線,確保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保持良好狀態,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對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人民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誌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單位應建立由其員工組成的專職或* * *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協作,開展聯合訓練和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和協同應急能力。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和器材,降低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專項訓練。

第二十九條縣區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群眾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三十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第三十壹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應急配送體系。突發事件易發地區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設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與相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設備的生產和供應。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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