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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畜禽品種的選育、生產和經營

第十八條國家支持畜禽品種選育和優良品種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九條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畜禽新品種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批或者鑒定所需的檢測、化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培育中間試驗用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育種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轉基因畜禽品種的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組織優秀個體種畜登記,並向社會推薦優秀種畜。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商品畜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認定的品種和配套系,或者是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和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養殖設施和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養殖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物質生產經營許可,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受精獲得的胚胎和卵子來源明確,供體動物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物質的生產經營許可,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頒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具體核發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範圍以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無種畜禽生產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種畜禽。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農民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且有少量剩余幼畜、幼禽出售的,農民飼養種公相互配種的,無需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發布種畜禽廣告,廣告主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標明審定或者認定的畜禽品種名稱及其配套制度;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符合品種和配套系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銷售畜禽和畜禽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配種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有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證明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的種畜禽還應當附有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應當有完整的采集、出售和移植記錄,記錄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三十條銷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作為銷售的畜禽品種、配套系;

(二)將其他種畜禽的低代作為其他種畜禽的高代;

(三)將不符合飼養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

(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畜禽;

(五)銷售未附有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證明或者未附有家畜系譜的種畜禽的;

(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配套系。

第三十壹條申請進口種畜禽的,應當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進口種畜禽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進口畜禽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首次進口的畜禽還應當經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的評估。

種畜禽進出口管理除適用前兩款規定外,還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國家鼓勵畜禽養殖者選育進口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新品種和配套系的選育,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後方可推廣。

第三十二條種畜禽場、孵化場(廠)銷售商品畜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畜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狀況、飼養技術要求及相關咨詢服務,並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種畜禽、商品畜禽銷售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收取,不得向被檢驗者收取。

第三十四條蠶種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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