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實質上是對礦業權價值的判斷。它是根據評估人員所掌握的礦業權及市場信息,通過對當前或未來市場的多因素分析,對礦業權市場價值的壹種估算。礦權信息主要是指地質、采礦、冶金和選礦的技術特征、勘查程度、可利用信息的數量和質量、資源或儲量水平、成本結構、技術進步的趨勢和影響等。這需要許多專家的參與,包括地質學家、采礦工程師和礦物加工工程師。壹般情況下,評估師要求委托人提供所有與礦業、房地產相關的資料,但評估師也有義務審核這些資料的準確性,在某些情況下,評估師甚至需要編造壹些工程工作。市場信息主要指礦產品市場、金融市場、股票市場和礦業權市場的信息。對礦產品市場的理解和判斷,取決於評估師本人。委托方的財務顧問應向評估人員提供稅收、資金來源和融資結構。關於礦業權的壹些信息需要客戶的法律顧問提供給評估師,包括礦業權的權益結構、礦主的組織結構、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是否有人申請參股、是否簽訂了共同風險勘探協議、期權協議或其他類似協議、是否面臨其他法律障礙、是否包含附屬資產、附近是否有客戶的相關礦業權等。要在掌握和研究技術因素和市場因素的基礎上,對可能出現的市場變化進行多因素分析,特別是對礦產品價格、折扣率、匯率、稅率、通貨膨脹率等因素變化趨勢的預測,以及政府政策可能的調整。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對礦業權的價值做出相對主觀的評價。礦業權評估壹般分為兩部分,壹是技術評估;壹是貨幣價值的確定。
二、礦業權評估的演變及趨勢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評估是在長期的礦業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采礦實踐需要礦業權轉讓,轉讓需要評估。從西方國家的實踐來看,礦業權價值評估的基本原則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已經大致確定。礦業權評估最早可以追溯到H.D.Hoskold在1877中撰寫的經典著作《工程師的評估助手》,即基於貼現現金流的雙利率法,針對的是已探明儲量的礦產屬性。20世紀50年代以前,評價主要采用Hoskold評價公式。但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證券行業的收益、風險、資產定價等金融理論的提出,以及60年代中期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提出,對礦業權的估值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基於計算機的財務模型成為最常見的評估方式,它可以用於更深入的敏感性分析。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礦業權評估開始大規模組織實施。隨著礦業實踐和金融理論的發展,礦業權價值評估的方法、貨幣價值的確定機制和原則也在不斷變化。主要進展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本世紀初制定的評估原則主要針對已探明儲量的礦產地產。最近,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活躍的礦產勘查經濟使得大量的勘查公司上市融資,大量的探礦權易手,大量的聯合風險勘查協議和交易期權協議簽訂,大量的公司間合並、聯盟、分立等事件發生。這樣對探礦權評估的客觀要求提高了,所以探礦權易主。
(2)20世紀60年代以來,證券業發展和完善的金融理論,特別是資本成本定價模型,80年代發展起來的風險理論,使礦業權估價方法更加成熟。這些方法本身並不復雜,但壹些參數的選取,如資金成本和運營成本、折現率、期望價格等,成為了很多評估專家的研究對象。
(3)過去礦業權評估基本上是分散進行的,每個專家都有自己的壹套東西。但從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這項工作有組織地開展起來,壹些行會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銀行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這些行業協會公布了自己的礦業權評估準則和原則,規定了評估人員的資格,並約束了其成員在評估中的行為。這樣,市場更加規範。
(4)礦業權評估所需的知識結構越來越多,地質、工程、金融、法律、商業、房地產、無形資產評估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都參與到礦業權評估中。同時市場也越來越大。
(5)隨著礦業權市場交易的活躍,礦業權評估的客觀要求越來越復雜。這樣就越來越要求政府在微觀層面加強對礦業權評估的管理,特別是近年來,由於礦業發展越來越依賴資本市場,為了對投資者負責,投資管理機構更加重視和加強了對礦業權評估的管理。
然而,盡管如此,西方國家至今仍未完全解決礦業權價值評估問題。礦業權市場的復雜性和影響礦業權價值因素的復雜性,決定了礦業權價值評估是壹項主觀性很強的艱巨工作。壹些西方礦業經濟專家甚至說,礦業權評估不是壹門科學,而是壹門藝術,因為評估主要依靠不可靠的歷史數據和當前數據,引用了太多的假設,主要導致壹些投機性的主觀判斷。尤其是探礦權的評估更為復雜和困難。這也是西方國家礦業經濟專家目前正在研究的主要問題之壹。
第三,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運作中的作用
礦業權市場運行應遵守四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礦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證券法、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會計要求等。這四部法律法規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對礦業權進行評估,在另壹些情況下,可以對礦業權進行評估。總的來說,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的整體運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包括礦業權的出讓、轉讓、抵押和市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授予采礦權時的采礦權評估。國家授予礦主壹定的采礦權時,需要由國家組織進行評估。我們知道,在西方國家的礦業權授予過程中,多數情況下實行的是在先申請人優先原則,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並不實行在先申請人優先制度。比如美國授予可出租礦種的采礦權,大多數國家授予更有潛力和前景的地區的采礦權,在國家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做過工作的地區,重新授予因某些原因被撤銷的采礦權,壹般授予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區劃區和礦產保留區的采礦權。國家招標出讓采礦權時,必須組織有關人員對標底進行評估。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評估,采礦權的授予就不會進行下去。
(2)加快礦業權合法轉讓的談判進程。取得礦業權後,由於某種原因所有者無力或不願繼續的,可以依法在礦業權市場轉讓礦業權。但壹般情況下,需要對轉讓進行評估,否則礦業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談判就無法進行下去。當然,評估不是強制性的,但當采礦權涉及國家利益時,評估是必要的。此外,在關聯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間轉讓礦業權時,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也必須進行評估。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
(3)如果采礦權人沒有足夠的資金繼續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可以用采礦權作抵押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貸款。這時候壹般就要評估了。壹般抵押權人按其聘請的評估師評估的礦業權價值的80%左右收取。抵押人往往需要聘請鑒定師進行鑒定,才能心中有數。
(4)礦業公司基於礦業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時,必須對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這是《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定的要求。股票的上市和交易,包括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信息備忘錄或類似文件以及所有其他可能影響上市礦業公司證券價格的公開報告,必須包括對礦業權評估價值的說明。
(5)需要對礦業公司和勘探公司的重組、合並、分立、收購等市場行為進行評估。尤其是目前,由於勘探經濟的活躍,越來越多的礦業公司簽署了戰略聯盟、聯合風險勘探協議、期權協議等類似協議。這時候就需要對目標公司的礦業權進行評估。另外,根據壹些國家公司法的要求,當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股份超過壹定比例時,可以強制收購子公司。這時候就需要對子公司的采礦權進行評估,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
(6)政府為了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需要對壹些典型礦業項目的礦業權進行評估,目的是通過評估制定和調整稅率、費率、貼現率等經濟政策,以協調國家、社會和公司的利益。
(7)為董事決策服務的礦業權價值評估。以礦業公司的收購策略為例。大型礦業公司的發展戰略之壹是收購初級資源公司的采礦權。壹般情況下,他們會成立壹個由技術專家、財務和法律顧問、管理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這個專案組相當於壹個“獵頭”。通過礦業權評估,他們會對目標礦業權進行排隊,最終決定是否購買。此時,其礦業權評估工作仍在繼續。
四。礦業權評估方法簡介
(壹)決定礦業權估價方法的基本因素
礦業權價值評估是壹個非常主觀的過程,更像是壹門藝術而不是壹門科學。評價是基於少數不壹定可靠的客觀事實的主觀判斷。因此,不同的專家對礦業權價值評估的方法有不同的看法。在壹些西方礦業國家的礦業權價值評估章程和準則中,壹般規定評估方法的選擇和報告內容的選擇由評估人員自行決定,其決策不受委托人或委托機構的影響。同時,這些章程壹般不規定具體詳細的評價方法。其實評價方法本身並不是關鍵問題。但公司章程規定,評估人必須說明為什麽選擇他在評估中使用的方法,有充分的理由,並建議使用壹種以上的方法進行比較。如果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結果,就要選取壹個值,並說明原因,為什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同時,在數據和實際信息允許的情況下,評估應盡可能客觀、嚴格,所有假設應合理、公開(因為價值評估的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本假設)。此外,公司章程還規定,評估過程應盡可能透明,以便包括投資公眾及其投資顧問在內的其他人對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采用的假設的合理性進行評價,並做出合理判斷。
從西方國家的礦業實踐來看,礦業權價值評估方法的選擇主要取決於以下五個因素:
(1)價值評估的目的是礦業權轉讓或股份上市、借款抵押融資或內部決策、政府調整評估政策或征收稅收。不同的評價目的可以選擇不同的評價方法;
(2)礦業權類型,或稱采礦項目的成熟度(工作程度),主要包括五類采礦性質,包括基層勘探采礦性質、勘探采礦性質、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階段采礦性質和經營礦山。不同類型的礦業權和不同階段的礦業房地產適用不同的估價方法;
(3)相關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可靠性)要求評估師對委托人提供的數據負責,但如果數據本身有問題,委托人也不能逃避責任。根據數量的可獲得性,評估人員可以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
(4)礦業本身是高風險行業,風險因素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是確定評價方法的重要因素之壹;
(5)不同的礦產資源及其勘查開采條件有不同的礦業權評估方法,如黃金、賤金屬、油氣等。
(2)探礦權價值評估方法
工作程度低的探礦權價值評估是壹項非常復雜的工作。由於這些項目沒有可用於定量評價的地質、采礦資料,壹般達不到“儲量”的級別,而只是“資源量”甚至“資源前成礦量”。這樣就只能采用壹些比較主觀的定性評價方法。從西方幾個主要礦產資源國的情況來看,主要有證券交易所認可和自律性行會組織推薦四種方式。
(1)地質工程法。由加拿大證券委員會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顧問L.C.Kilburn於1990首次提出,並很快被加拿大溫哥華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招股說明書中的礦業權評估報告所采用。在1992中,澳大利亞修改了這種方法,並正在試用。澳大利亞人修改的方法叫做地理測序。該方法有三個基本要素:基本購置成本是指單位礦區的購置成本;技術價值因子(選取4個主要地質特征,然後劃分為19個子類,每個子類賦予壹定分值,每個具體礦業權根據其主要特征對應4個子類的分值,其連續乘積為總技術價值因子);其他價值因素(包括礦產品市場、礦業權市場、金融和股票市場等。),根據評估時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價值,產品是其他價值因素。基本取得成本,乘以面積再乘以總技術價值系數,就是礦業權的地質工程價值或技術價值,再乘以礦產品市場、礦業權市場、金融、股票市場的調整系數,就得到這個礦業權的市場價值。
(2)勘探成本倍數法(成本法)。有兩個基本要素。第壹,本次礦業權項目投入和承諾的勘查支出稱為相關有效勘查支出;二是所謂前景改善倍數(系數),即礦業權項目的找礦前景。這個倍數壹般是0.5 ~ 3,但最低可以是0,最高可以是5。小於1意味著迄今為止的勘探工作沒有改善礦產的前景和潛力。相關有效支出乘以這個系數就是采礦權價值。
(3)可比銷售法(或房地產法)。根據近期、類似或鄰近的礦業權轉讓情況,確定待評估礦業權的價值。這是壹個簡單的對比。對於房地產來說,這種方法比較常用,因為房產大致具有可比性,但對於礦業地產來說,可比性不強。
(4)粗略估計法(近似法)。包括原地價值粗略估算法、貼現現金流量凈現值模型粗略估算法、基於單位礦業權地理面積價值的粗略估算法等。
總的來說,探礦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是壹種定性方法,不同於技術經濟評估或可行性研究。關鍵是要快速抓住關鍵點,為客戶完善決策信息。這些評價方法,本質上都沒有壹定的規則。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認可的就是合理的。
(3)礦業權價值評估方法
礦業權項目已基本完成預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並達到儲備階段,工程、生產、市場、運營成本、資金成本等數據相對可靠。這時候可以用壹些定量的方法。從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壹些礦業生產國的實踐來看,主要采用的是現金流量折現法(或稱貼現現值法)。礦業權評估中使用的現金流量折現法與金融領域使用的壹般現金流量折現法並無不同,此處不再贅述。讀者可以參考財務與投資評價的相關教材。基本步驟如下:
(1)建立財務模型,包括以下參數的確定:礦石儲量(礦產資源)、生產率、礦山服務年限、資金成本估算、經營成本估算(包括開采、分選、管理、品位控制、礦山勘探和環境恢復)、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產品收入、折舊與攤銷、特許權使用費、節約成本和貸款資金、以及。
(2)根據產品價格預測,計算礦山服務年限內各年依附於采礦權的礦業資產的現金流量;
(3)計算各年稅後和折舊後賬面折舊前的凈收益;
(4)計算各年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社會平均收入;
(5)第三項減去第四項;
(6)選擇合適的折現率對第五項進行折現,逐年累加,得到凈現值。凈現值是估計采礦權價值的基礎,但在確定具體價值時需要考慮許多其他因素,包括采礦權周圍進壹步發現的潛力、融資機構和資本結構、采礦權購買合同的條款、向買方或賣方購買或出售采礦權的戰略價值以及當前的市場條件。
現金流量折現法是投資決策理論中壹種成熟、規範的方法,在礦業權價值評估中得到廣泛應用。總的來說,方法本身不是問題。許多專家提出了實用的財務模型和計算程序,但難點在於壹些關鍵參數的選取,尤其是折現率和產品的未來價格,評估結果也受到壹定程度的影響。
動詞 (verb的縮寫)礦業權評估與管理
礦業權評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門(包括礦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在微觀層面對礦業權評估過程中的市場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礦業權評估本身是壹種市場行為,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但由於礦業權市場是壹個功能不完全的市場,其市場調節功能具有特殊的局限性,市場運行的規範化程度較低,缺乏所謂的標準價格或價格體系,也缺乏規範的價格形成機制。因此,在礦業權價值評估過程中,需要政府在微觀層面進行調控、管理和監督。在這裏,政府的作用是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公開、公正,明確礦業權評估中各主體的權利、責任和身份。
在規範的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評估大多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這些中介機構及其評估專家由準政府自律性的行業協會組織管理。相關自律性行業協會也發布礦業權評估的規範、章程和指南,政府壹般不越位幹預。但是,政府的非越位幹預並不意味著不需要政府。事實上,在市場經濟國家的礦業權評估和管理中,政府管理的作用是彌補市場的不足,尤其是在自律公會不完善的情況下。礦業權評估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礦業權評估體系。這是政府管理機構的責任,包括礦業管理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礦業法》、《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中的相關規定是礦業權評估的基礎。最基本的是規定在什麽情況下需要評估。
(2)研究制定礦業權評估技術規範,使其適用於礦業權市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壹般情況下,這個技術規範的制定是那些自律公會的責任,但是在自律機構不完善的情況下,在壹些國家,這個規範是由政府礦政機構的機構制定的,只要市場能認可就是合理的。在目前的情況下,有必要制定能被國際礦業公司認可的國際技術規範。
(3)培育和引導獨立中介機構開展具體評估,認證或評估評估師資格。西方國家的礦業權評估規定由獨立的、有能力的中介機構進行。這些中介機構有經驗豐富的地質、采礦、選礦、法律、礦業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根據現有的技術法規和經濟指標進行獨立評估,並對評估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負責。最後,自然人,而不是中介公司,必須在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澳洲稱為獨立專家報告)上簽字,以示個人負責。這個人被稱為“獨立專家”。鑒定人應是相應公會或專業團體的成員,並簽名聲明將遵守公會或團體的道德章程。但有兩點需要明確:壹是政府並不具體管理中介機構,政府的作用只是引導;其次,政府並不專門對評估師的資格進行認證或評估,而是在自律性行業協會組織的礦業權評估章程指南中規定評估師必須具備的條件。這樣就不需要任何機構專門對評估師進行認證了。然而,在制定行業協會章程指南的過程中,政府礦業管理局和投資管理機構參與其中。
(4)對於某些特定礦業權的授予,國家作為礦業權價值評估的委托人,可以委托指定的中介機構對評估結果進行評估和復核。這些具體的采礦權包括國家投資形成的采礦權,特別是已探明儲量的采礦權,潛力大或前景光明的地區的采礦權,以及被礦業管理部門撤銷或沒收的潛在采礦權。這時,國家在向采礦權人授予采礦權時需要采用市場機制,壹般是招投標制。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國家指定的評估機構才能進行評估(主要是評標),評估結果需要審核。許多國家在處置20世紀70年代礦業國有化運動中形成的國家礦業資產時,大多由本國礦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機構進行評估,也得到了投資者的認可。
(5)為了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政府需要對壹些典型礦業項目的礦業權進行評估,目的是通過評估制定和調整稅率、費率、貼現率等經濟政策。這時由國家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國家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