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村委會征地的程序和流程是什麽?
1,提前告知征收(即征收前聽取群眾意見)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依法報批前,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民被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征地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被告知後,所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被征用土地上種植、種植、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2.現狀的調查和確認(收集和批準前的調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被征用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必須經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必要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民知情並確認的相關材料應作為征地審批的必備材料。《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型和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和數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進行確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又不讓被征地農民簽字確認土地狀況的,土地出讓機關不予批準用地。現實中,很多農民根本沒有在自己的土地狀況上簽字,但土地部門上報的征地材料中有壹些農民簽字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幹部等人簽字,以欺詐手段欺騙了土地授予機關。在審查土地授予時,土地授予機構壹般會進行書面審查,而不是親自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核實。這就造成了被征收農民沒有簽字確認,土地仍然被批準征收的情況。被征地農民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這壹情況,或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征求意見並組織征地聽證會(征地審批前的程序)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相關要求組織聽證。聽證過程中,負責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在聽證會上向農民出示並說明其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的相關證據。被征地農民認為征地機關制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不足的,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如果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建議合理合法,征地機關應考慮再次改變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聽證機關應當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形成記錄,該記錄也是審批的必備材料。現實情況是,被征地農民根本沒有收到征地機關的聽證通知,反而被說成是放棄了聽證權。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和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調查結果、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建設項目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土地征收和土地供應計劃,編制建設用地申報手冊(以下簡稱“壹書四圖”),經初審同意後,正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出具征地補償標準合法性、安置方案可行性以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的說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地農民意見的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5.土地征用的審核和批準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並審核。凡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定要求、安置方案已確定、市縣人民政府已出具說明材料的,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國土資源廳(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核。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級國土部門或國土資源部出具征地批準文件。
在中國,只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土地征用。市縣人民政府是征地的主體,但不是批準征地的主體。實踐中,不少市縣人民政府通過批地、占地等方式非法占用農民土地。這是嚴重違反法律的,因為不是市縣人民政府上報征地,省政府或國務院肯定會批準征地。
6、征地公告(征地批準後,向被征地人公布)
征地項目依法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兩次征地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根據《土地征收公告辦法》的規定,土地征收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內容包括: (壹)土地征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四)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內容包括: (壹)集體經濟組織征用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措施。
征地項目未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發布預征用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書面通知,撤銷原預征用公告。
7、兩次公告後被征地農民的權利。
根據《征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在兩次征地公告後,失地農民的異議權和聽證權是他們第二次對征地補償安置的話語權。雖然在征前階段也有話語權,但是是在征前階段,內容類似於征後話語權,但並不完全壹致。實踐中,很多政府認為在征地前階段就已經征求過意見,批準征地後沒有必要再征求第二次意見。根本不發布公告就要求被征地農民騰出土地,這是壹個嚴重的錯誤。
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公告期屆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按照有關要求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 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相關補償費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有關補償費已經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拒絕交出土地的,被征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其限期交出土地。被征地農民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有不同意見的,也應當交出其土地。有關補償標準的爭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裁決解決。
9.爭端裁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二、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鎮行政區域內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以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位置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需、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為基礎,再以區域劃分為依據,綜合計算征地補償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人均收入增長速度,每兩到三年調整壹次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執行征地補償標準超過規定時間的省份,如不及時調整,將不能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價格補償標準由各區縣物價局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定價。
第三,土地征用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對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用現在壹般指征用。
溫馨提示:征地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暴力不能解決問題。以上內容是邊肖為您整理的關於村委會征地手續和流程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的工作和學習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