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二、法院執行的程序是什麽?
1,應用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承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三、實施前如何準備
1.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付款。
2.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3.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4、人民法院執行非訴法律文書,必要時,制作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案卷材料。
5.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等信息。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有權在執行過程中調查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對調查所需的材料進行復印、復制或者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6、為了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法院執行程序流程的相關內容。案件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無異議的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