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傳統的非關稅壁壘有哪些?

傳統的非關稅壁壘有哪些?

非關稅壁壘多種多樣,更加微妙。根據調查美國、歐盟等世貿組織成員貿易壁壘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形式:

(1)通關障礙

通關中的壁壘通常表現為進口國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進口商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信息,甚至是商業秘密信息,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手續耗時冗長,使季節性進口產品(如季節性服裝、農產品)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征收不合理的關稅和費用。

(2)對進口產品征收歧視性的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壹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如果國內稅費是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或者高於國內產品,就會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3)禁止進口

進口禁令是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如GATT第20條規定的壹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四)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許可證和非自動許可證。自動許可是指不經過審批程序就可以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是指只能通過審批程序獲得的許可,分為有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無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壹進口許可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往往表現為:不合理的配額;配額分配標準不合理或分配不公。在單壹進口許可證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批和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者需要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壹般稱為TBT措施,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性產品特性或相關工藝、生產方法的文件(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用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技術規範、指南、導則等。由政府授權的非政府組織制定。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即只有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才能銷售或進口或出口。例如,壹個國家頒布了技術法規,要求低於壹定價格的打火機必須配備防止兒童打開打火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與技術標準掛鉤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準:是指經認可機構認可的、不強制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過程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能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特殊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規定,標準是自願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實踐中,壹些國家將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目前,壹些國家特別是壹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技術優勢,以標準為重要手段,構築貿易壁壘,限制其他貿易夥伴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壹些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難以達到的苛刻標準,從而影響了消費者的偏好,這實際上構成了進口產品的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直接或間接用於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相關要求的任何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測試和檢驗程序;合格評定、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註冊、認可和批準及其組合。在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常常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定》,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準或與國際標準不壹致、可能對其他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之前,應事先通知WTO/TBT委員會,給予其他成員壹定的評論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其合理意見。然而,壹些成員在未與其他成員協商的情況下發布並實施相關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致使其他成員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的相關規定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退回、扣留、降價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他成員的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其他成員在抽樣、檢測、檢驗等具體程序中不合理地拖延時間,構成對進口產品的不合理限制。

《TBT協定》要求WTO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遵循以下原則:避免不必要的貿易障礙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原則、技術法規等效原則、合格評定程序互認原則和透明原則。但在實踐中,壹些國家(地區)並沒有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了復雜、苛刻、多變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來限制其他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壹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本國產品,或者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他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這就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所有違反《TBT協定》相關原則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

根據世貿組織《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1)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病害生物或病原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帶來的風險;

(2)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汙染物、毒素或病原微生物所造成的風險;

(3)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生命或健康免受由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疾病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造成的風險;

(4)防止或控制因有害生物在WTO成員領土內的傳入、定殖或傳播而造成的其他損害。

上述措施統稱為SPS措施,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準;工作程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驗、認證和批準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運輸動物或植物或在運輸過程中維持動物和植物生存所需的物質有關的要求;關於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

根據《SPS協定》,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等效性、與國際標準協調性、透明度、SPS措施壹致性、對貿易影響最小化、動植物疫情區域化等原則。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壹國以從來自該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出不符合SPS協定的汙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另壹國進口產品,違反了SPS協定中SPS措施的實施應以必要性為基礎、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貿易壁壘;壹國以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另壹國進口所有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定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壹國對進口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本國產品或其他可能感染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進口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定的壹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針對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壹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和認定中經常以所謂的“非市場經濟”歧視我國產品,有的甚至在標準的采用和替代國的選擇上采取更加不合理的措施。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以采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果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當壹種出口產品受到另壹國反傾銷措施時,出口商以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對出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或適用其他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外國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而采取的措施。

②抗吸收。所謂吸收,是指當進口國已經對某壹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時,出口商低報出口價格以減輕進口商因反傾銷稅而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果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未能對傾銷產品的銷售價格產生預期影響,可以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當壹國進行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確定進口產品的原產地和出口價格時采用的標準不夠客觀和公平,從而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的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限制產品進口,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就可能發揮貿易壁壘的作用。例如,某WTO成員對原產於中國的草甘膦進行了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並決定在反傾銷調查中征收24%的反傾銷稅,然後在反吸收調查中將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壹些國家對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往往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然後根據這種任意性認定對我國出口產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1)WTO《政府采購協議》簽署方對進口產品采取的歧視性措施。《政府采購協定》是壹個諸邊協定,即只有簽署了該協定的成員才受該協定規則的約束。該協定規定,協定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給予其他成員同等待遇。在實踐中,壹些世貿組織成員經常使用不透明的采購程序來阻止外國產品公平參與采購。例如,壹國大量法律規定政府采購應實行國內優先原則;對購買國貨給予壹些特殊的優惠待遇;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參與采購投標;以“國家安全”為由任意剝奪國外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2)非WTO《政府采購協定》簽署方對進口產品采取的歧視性措施。在各國自願向外國開放政府采購的領域,也會出現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在實踐中,這些歧視性措施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和對不同國家產品的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為:

(1)通過國內立法的域外規定限制或阻礙其他國家與第三國之間的貿易,從而為其他國家向本國或第三國市場出口產品設置貿易障礙。例如,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壹個國家建立了壹套兩用產品出口管制制度,並限制其他國家的企業向未經授權的目的地出售此類產品。懲罰他國違反本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企業,限制該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出口,甚至禁止該類企業的所有產品進口。

②對某些原材料和半成品實行任意出口限制,限制了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進口國相關成品的生產和出口。

(10)補貼

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設立了嚴格的限制,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列入禁止類。然而,在實踐中,壹些世貿組織成員仍然使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來刺激出口,這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制定了農業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的基本規則。如果壹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定》的規定,就構成了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業補貼的具體情況是:

①國內支持。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農業協議》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服務計劃,其成本不轉嫁給消費者,對生產者沒有價格支持,主要包括壹般政府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和其他措施。這些措施不會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或僅產生輕微的扭曲作用,各成員無需承擔限制和削減的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礎生產水平的85%及以下給予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限制農產品生產計劃的壹部分,成員國不必承擔減少補貼的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幹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化肥和灌溉等農業投入的補貼,以及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黃箱”措施扭曲了農產品貿易,成員方必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農業協議》要求所有成員計算其綜合支持“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準繩逐步削減。然而,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壹些“黃箱”措施也被納入免於削減的範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向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的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以及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非法麻醉品作物而提供的支持。在實踐中,壹些國家未能按規則逐步減少“黃箱”措施,但仍維持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定》規定,在減讓基期農業出口補貼的基礎上,在實施期內逐步減少出口補貼;《農業協定》還詳細規定了減讓承諾中包括的出口補貼的範圍以及對補貼擴大的控制。然而,壹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的相關規定。例如,某國根據其“乳制品出口激勵計劃”在該領域維持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他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他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的競爭力,構成了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壁壘

在實踐中,阻止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商進入國內市場的壁壘可能包括:

①準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提供者的服務運營設置各種限制,或者增加其運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提供商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在實踐中,壹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議,構成貿易壁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議要求保護的部分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者其規定違背了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曠日持久或費用昂貴。

(3)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當事人被剝奪司法審查權,未能對知識產權提供充分保護。

(13)其他障礙

在實踐中,還有其他壹些壁壘難以歸入上述貿易壁壘。

  • 上一篇:車輛運輸合同通用模板
  • 下一篇:大學生貸款去哪個部門比較麻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