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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在此,我給大家介紹壹下《船舶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船舶安全管理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水上生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汙染,規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則,為監督和核實船舶、船員及其相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區域合作組織的規定,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分為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安全和防汙染技術狀況、船員配置和適任情況、在船工作和生活條件的監督管理,包括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

船舶安全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除船舶安全檢查以外的所有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船舶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中國註冊船舶和外國船舶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則不適用於軍用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船舶安全和防汙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船舶及其設備得到有效維護,為船舶配備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船舶營運過程中,船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和防汙染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適航或者可拖航,按規定做好貨物的配載隔離,對旅客進行安全教育。

第七條船舶應當符合船舶安全配員的最低要求,確保船員適任和船舶適航。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檢制度。船舶離泊前,應當對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檢,並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檢表》。

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檢清單應在船上保存兩年。

第八條船長應當保證船舶及其船員在航行時適航、稱職,保證船舶符合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正常值班,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

船長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船舶水汙染防治等方面擁有獨立決策權,並承擔最終責任。

第九條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應當保證檢驗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確保其檢驗的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並對其開展的檢驗業務負責。

第十條船舶應當保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並準確、完整地顯示其信息。

第十壹條船舶和航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船舶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船檢員?)做專業判斷。

第十二條船舶檢驗人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時,船長應當派人陪同。隨行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船舶檢驗人員提出的問題,並按照船舶檢驗人員的要求對船舶設施設備進行測試和操作。

第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靠港期間實施監督檢查,避免影響船舶正常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隨機檢查,不免除船舶、船員和有關當事人在船舶安全、防汙染、船上工作生活條件和保安等方面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船舶存在可能影響水上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汙染的缺陷和隱患時,船員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章信貸管理

第十六條船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國際航行船舶入出境的報告,按照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執行。

中國註冊的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到達港口前4小時(航程不足4小時的,以離開最後壹個港口時為準)向到達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程動態、船上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計劃停靠時間和地點。

在中國註冊的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4小時內向出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前款所列信息。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時,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和包裝。

第十七條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手機、傳真等方式報告其出入境信息。,並在船上的航海日誌中做相應的記錄。

第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有明顯理由懷疑船舶報告的信息不真實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在船舶到達港口後實施安全監管。

第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船舶基本信息、檢驗發證質量、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情況、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航運公司安全管理、事故和險情記錄等,建立中國籍船舶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對中國籍船舶實行風險分級和分類管理。

對於外國籍船舶,可參照中國籍船舶綜合素質評價體系進行風險分級和分類管理。

第二十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壹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收集和處理船舶相關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檔案。

第二十壹條船舶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1)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評估?誠實的船?;

(二)最近三年在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沒有滯留記錄;

(三)最近12個月內的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記錄良好,無重大缺陷;

(四)按照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無虛假報告;

(五)按期繳納各種費用;

(六)在船舶綜合素質評價體系中評價良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船舶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1)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評估?專註於跟蹤船只?;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的;

(三)故意逃避繳費的;

(4)在船舶綜合素質評價體系中評價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網站上公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和定期檢查其註冊船舶的安全管理狀況,加強對其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章目標船的選擇

第二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中國參加的區域性港口國監督組織的規定選擇目標船舶。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按照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公開便捷的原則,根據船舶選擇標準、風險分類和分級評估以及公司和船舶的信用狀況,合理選擇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管。

第二十七條已經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原則上六個月內不得接受其他海事管理機構的船旗國監督檢查。

對受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監管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在兩個月內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管。

下列船舶除外:

(壹)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和裝運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汙染事故的船舶;

(三)綜合素質評價或信用評價低的船舶;

(4)根據選船標準考慮安全風險指數高的船舶;

(五)船舶的自動識別系統和其他設備不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指定檢驗的船舶;

(七)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

第二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登上未列入《船舶安全監督和船旗國檢查準則》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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