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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準據法

法律主觀性:

1.賠償請求人可以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造成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後相繼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預期利益的損失提出賠償請求。因請求人或者擴大損失的部分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二、賠償應盡量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折價賠償。三、船舶損害賠償分為全損賠償和部分損害賠償。(壹)船舶全損賠償包括:船值損失:船上燃料、材料、備件和用品,漁船上漁具、網具、漁具等的損失。這些費用不包括在運費中。船員工資、遣返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2)船舶部分損壞的賠償包括:合理的臨時修理費用、永久修理費用、輔助費用和維修費用,但應符合下列條件:船舶應就近修理,除非索賠人能證明在其他地方修理能減少損失、節省費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臨時修理後能繼續營運,索賠人有責任進行臨時修理;當與索賠人為確保船舶的適航性而對船舶的碰撞部分進行修理時,或由於另壹事故,或連同船舶的例行維修,賠償限於修理碰撞受損部分所需的費用和損失。(三)船舶損害賠償還包括:合理的救助費用,探測、打撈、清除沈船的費用,設置沈船標誌的費用;本航次的拖航費、租金或運費損失應共同海損分攤;合理的運輸損失;其他合理費用。4.船上財產損害賠償包括:船上財產滅失或者部分損壞造成的折舊損失;合理的修理或處置費用;救助、打撈和清除財產的合理費用應由共同海損分攤;其他合理費用。5.船舶接觸造成設施損壞的賠償包括:設施全損或部分損壞;設施未修復前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合理收入損失。六、船舶碰撞或觸碰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七、除賠償本金外,還應賠償利息損失。八、船舶價值損失的計算,以碰撞時同類船舶的市場價格確定;碰撞地沒有同類船舶市場價格的,按照該船舶船籍港同類船舶的市場價格確定,或者按照其他地區同類船舶的平均價格確定;沒有市場價格的,以船舶原價或買價為基礎計算,扣除折舊(折舊率為每年4 ~ 10%);折舊後沒有價值的,按照殘值計算。船舶被救助後有殘值的,應當從船舶價值中扣除殘值。(壹)貨物滅失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即貨物在裝運時的價值加上運費和索賠人支付的保險費,並扣除節省的費用;(二)貨物損壞的,按照修理所需的費用計算,或者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和可以節約的費用計算;(3)因船舶碰撞在約定時間內延遲交貨造成的損失,按照延遲交貨貨物的實際價值加上預期利潤與到岸時市場價格的差額計算,但預期利潤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65,438+00%。(4)船上捕獲的魚,按照魚的實際價值計算。魚貨價值是指海上發生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扣除可以節省的費用;(五)船上漁具、網具的種類和數量,以本次海釣作業所需數量減去現有數量計算,但所需數量超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或者許可的種類和數量的,不予認可;漁具、網具的價值按照原買價或者原成本減去折舊費和殘值計算;(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隨身行李)的損失,屬於本船旅客的損失,依照海商法的規定辦理;屬於其他船舶的旅客的滅失,可以參照旅客運輸合同中有關旅客行李滅失或者損壞賠償的規定辦理;(七)船員個人生活必需品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適當賠償;(八)承運人與旅客書面約定由承運人保管的貨幣、金銀、珠寶、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滅失,依照海商法的規定辦理;船員、旅客和其他人員攜帶的貨幣、黃金、白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失不予認可;(九)船上其他財產的損失,按其實際價值計算。10.運輸期間損失的計算:期限:船舶全損的,以尋找替代船舶所需的合理時間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船舶部分損壞的修理期限限於實際修理所需的合理期限,包括接觸、停靠和船舶檢驗所需的合理時間;漁船按上述時限扣除休漁期,或按壹個休漁期進行限制。航運損失壹般按碰撞前後兩個航次的平均凈利潤計算;前後無兩個航次的,計算其他相應航次的平均凈利潤。漁船在禁漁期的損失,按該漁船前三年同期的平均凈收入計算,或按今年同期同類漁船的平均凈收入計算。在計算捕魚季節的損失時,應考慮碰撞漁船在船舶捕魚作業中的作用或圍網照明等因素。XI。租金或者運費損失的計算: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因碰撞而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金額,扣除可以節省的費用後計算。已付運費的損失是由於貨物滅失或者損壞造成的,應當從尚未收取的運費金額中扣除節省的費用計算。12.設施損壞賠償計算:期限:期限為實際停止使用的期限減去日常維護的期限;設施部分損壞或者全部滅失的,在扣除使用年限折舊費用後,分別計算合理的修復費用或者重建費用;設施使用收入損失按實際減少的凈收入計算,即按停止使用前三個月的平均凈利潤計算;使用和收入的部分,應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互不賠償的情況下,船舶碰撞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任何壹方或者不能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賠償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碰撞船舶有過錯的,各船按照過錯程度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比例不能確定的,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互有過錯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損失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按照前款規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碰撞給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其份額。船舶之間互有過錯的,應當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責任。壹船共同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錯的船舶追償。過失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百六十八條* * *船舶碰撞,是由壹方船舶的過錯造成的,有過錯的船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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