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春秋戰國成文法公布的歷史原因及意義:1。成文法興起的歷史原因首先,只有公開、明確的規範才能滿足經濟領域新興既得利益的要求。第二,舊的禮儀制度被極大地破壞,新的法律依據成為社會的迫切需要。第三,文化的發展使成文法的公布得以實現。第四,名辯思潮的興起為成文法運動奠定了基礎。2.公布成文法律:“鑄刑書、鼎為國家習慣法”,將有關刑事法規鑄在青銅鼎上,向全社會公開。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正式出版成文法典。在三腳架上頒布法律,也說明了法律的權威性和長治久安。《晉國鑄刑鼎》:當政時,範作了壹份刑書,沒有公布。這部法律由趙陽和殷尋在鐵定鑄造並公之於眾,標誌著晉國成文法的正式出版。3.成文法公布的意義: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性和神秘性,摧毀了舊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使法律內容從秘密走向公開,為中國古代法制的發展開辟了新的時代。二。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之爭及其歷史意義1。爭論的主要內容:當然,在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並不是只有儒、法、道三家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但在圍繞成文法出版的爭論中,儒、法、道三家明確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主張。由此反映出的三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封建法制產生了重要影響。就道教而言,其“自律”、“無為”的黃老思想,在建立政權、恢復國力之初(漢初),曾被封建統治階級用作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導思想。道家思想中有反剝削、反壓迫、自由的進步思想,對後來的農民起義和社會變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消極悲觀的因素,經過後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為統治者用來麻痹人民意誌的思想武器。封建文人也曾借此慰藉官場失意,彌補精神食糧的空虛。因此,在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道教與正統儒學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補充,* * *同構成為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更重要的是,儒家和法家,他們的法律思想被封建社會的統治者“混霸道、混王道”,從論爭中的極端對立走向合流互補。儒法合流對漢代以後的封建法制產生了深遠而重要的影響。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裏,儒家的禮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為統治者相輔相成的兩種基本的統治手段,從來沒有絕對化。②這裏是對當時爭論的焦點和各自觀點的總結和闡述。(1)“暫不處罰,不未遂”傳統法律制度的存廢。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管仲、、鄧等“法家先驅”制定並頒布成文法,直接挑戰實行了壹千多年的奴隸制密法制度。在奴隸制的法律制度下,奴隸主和貴族“以議而治,不以刑而治”,不讓平民知曉法律,使人民處於蒙昧狀態,從而確保奴隸主和貴族掌握著任意刑事殺人的司法特權。他們把它作為大經的儀式,用奴隸制的法規統治國家,維護以“親”“尊”為基礎的宗法等級制度。新興的地主階級作為奴隸制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為了反抗奴隸主貴族的司法暴政和政治迫害,爭取平等的合法權利,明確提出了“非法王為非禮”的主張。為了與管仲和諧相處,他“修改舊法,擇善而用”,並突破了李周“任人唯親”的原則,實行“人人有好事做”、“各盡其能”的原則。子產對占主導地位的神權法律觀提出了挑戰,認為“天道遠,人道近,遙不可及”,實際上否定了商周以來盛行的“天罰”論。法家對奴隸主貴族提出的論點進行了有力的反駁,認為法律壹旦公布,“人若知爭,必棄禮而征於書上”,使得“尖刀之端必爭”,“有爭心而不爭頂”,所以犯罪壹定會增加。他們指出:法律是公布的。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所有的人都知道應該避免什麽,能避免災難是壹種福氣。”犯罪不會增加,只會減少。子產認為當宣布嚴懲時,就像壹場大火,接觸死亡的人壹定會減少:“人們害怕它,所以很少死亡。”商鞅認為,人知法之後,就會“為己所用”,國家就“好治理”了。這裏很重要的壹個原因就是“法律好理解,好認識”。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鄧、子產等人以務實進取的精神,制定並公布了成文法,對什麽是犯罪、犯罪人應受什麽處罰等問題規定了壹定的標準,確立了“君臣皆尊於法”、“事由法定”的法律制度,使法治與禮治直接對立起來,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儒家主張“禮為國”,重視君前的“禮治”。反對法家公布成文法律及其“以法為本”的主張。他們認為,應該把前國王的“禮”作為治國的重要工具。孔子聲稱“妳若對我有用,我便是東周”。在儒家看來,禮既是國家的政治統治,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子曰:“禮樂不昌,刑必失。”正因為如此,晉國鑄鼎受到儒家的嚴厲批判:“今棄之為策,而為鼎,民在鼎中。為什麽高貴?”妳在乎什麽?壹個沒有秩序的國家怎麽可能存在?"根據孔子的說法,晉國的法律應該遵循《周禮》。現在,代替儀式,人們將服從統治,統治秩序將無法維持。他反對公布成文法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先王商議是為了制度,而不是為了刑罰”,公布成文法從先王那裏找不到理論依據,不符合先王之道的不雅行為,受到儒家的批判。道教創始人老聃是沒落奴隸主貴族的代表。面對巨大的社會動蕩,以道教為首的道教信奉自然法,認為“人要守地,地要守天,天要守道,道要自然”,反對法家的人為立法和嚴刑拷打。老子說:“人不怕死,怎麽會怕死呢?”。所以我們提倡“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老子對成文法公布的態度是明確的。他說,“法紀松懈,盜賊比比皆是”,“天下禁忌多,民不聊生”。香叔反對鄭子禪執行刑書,也是典型的道家言論。所以道家從“無為而治”的思想出發,也是反對公布成文法的。(2)宗法等級制度的存廢。在這壹點上,法家反對維護奴隸主貴族宗法等級制度的禮法,主張“以對為錯,以對為錯”,即將違背《周》之禮的言行視為正確,以符合《周》的言行。因此,鄧認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實現“事由法定”,獎懲也就失去了標準。“國法制定了,私善就不行了。”否則“喜則樂,不必勞,怒則罰,不必罪,無心而怒,欲任用諸侯,故相繼而死,殺王。”立法不清,有法不依,賞罰不分,是弒君亡國的根本原因。因此,鄧Xi子和子產壹樣,堅持要讓費伯公之於眾,以打破“尊卑之度”,在“事在法定”的前提下,與舊貴族共享司法特權。與此同時,鄧親自宣傳法律,向敢於反抗的人民傳授法理。在法律的適用上,法家主張法律壹經公布,人人都應遵守,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貫徹“刑無貴賤”的原則,主張“法適用於君、臣、上下、貴賤”。儒家創始人孔子認為,貴賤之分不可錯亂,這是為了法度。“貴賤不平等,所謂度也”。接下來的事情,便宜又貴是李周的基本原則,是世界的普遍意義。壹旦失靈,就會混亂不堪,甚至導致國家滅亡。現在郭征和金國都公布了成文法,摒棄了“貴賤”的“度”,大家都依法辦事,所以沒有貴賤之分。在孔子看來,“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自然屬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失序之路。項叔認為,下層百姓知法犯法,就會對上層貴族不敬。每個人都有心去爭取。基於刑法,若僥幸成功,則無法治理:“民知有君者,不懼之,必爭之,使得中書,而僥幸立之。”基於與儒家維護奴隸主貴族特權制度相同的出發點,反對公布成文法。道教以“無為”為基礎,反對壹切人為的仁義禮儀和制度設施。即反對壹切“禮”“法”。因此,老聃不僅反對成文法的公布,也反對舊的禮法制度。他說:“業主是第壹個忠實和困惑。”只有“棄仁義”才能“還孝於民”老子站在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立場上,對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禮樂法失去了信心,對新興地主階級的改革措施深惡痛絕,所以既鄙視人為法,也鄙視仁義道德。這種政治和法律的虛無主義,表達了他所代表的階級在壹個戰亂動蕩的社會中的末日心態。(3)“經緯其人”用什麽規律。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爭論中,儒家對用什麽樣的成文法來治理人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孔子指出,晉國應該利用晉國第壹位君主唐叔從周公那裏接受的“法度”來治理自己的人民。他說:“府晉國永遠守唐書之法,以經緯為其民,卿大夫依序守之,使人敬之,君能察其業。”這裏所謂的“唐書法度”,指的是唐書從周公那裏拿來的法律“唐專利”。孔子相信金會永遠用唐的專利來統治,這樣奴隸主和貴族的特權才能得到尊重,宗法等級制度才能維持下去而不至於崩潰。這已經從本質上涉及到法律的本質,即法律應該體現哪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另壹方面,道教強調“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則,反對人為法則;二是主張自由放任,國家不太幹預民間,不像儒家或法家對立法和司法提出具體主張;三是強調“君南之術”,即統治之術,主張愚民政策。老子並不是完全否定規範化管理,而是要“制而不裁”,即理想的法制是不屠殺人民的。認為“道”是人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而“大道無形”沒有固定的形式,“天生”是人無法制定的。所以不應該制定任何法律制度,“國之利器不可示人”,所以與治國有關的規則和措施都應該保密。基於此,道教反對公布法律。新地主階級法家壹方面主張“修舊法”,廢除反映舊貴族意誌的密法,另壹方面強調制定符合時代和民情的新法。管仲說:“老百姓要什麽,就給什麽;如果妳不想要,就去吧。“在‘順從民意’的幌子下,他們打破井田制,‘謝絕土地’,承認私田的合法性;突破“親親”原則,倡導賢人政治,讓出身卑微的“普通人”有機會參與中國家族的管理,掌權;廢除秘密武斷的法律制度,公布體現“事由法定”的成文法律,做到“人有章,上下有衣,田有印,井有五人”。大人忠厚節儉,所以與之;如果妳太奢侈,妳會被殺死。“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創造能與舊貴族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總之,新興的地主階級試圖通過改革將其意誌上升為法律。2.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之爭的意義在關於成文法公布的爭論中,法家的學說日趨完備,法治觀念逐漸普及並深入人心,最終使法家在政治上取得壹個又壹個勝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隸制法制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自然,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壹次重要變革。隨著各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運動的有效實施,它不僅從根本上改變了奴隸制的法律制度,開創了法治取代禮治的新局面,而且對促進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推動戰國時期的社會變革,促進封建政權的最終建立和鞏固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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