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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的資格和公開募捐活動的管理。第三條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面向社會公開募捐。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對其登記的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資格和公開募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開募捐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依法登記或者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滿兩年的社會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章程建立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使董事會能夠有效決策,負責人的任職符合相關規定,董事會成員和負責人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二)董事會成員中來自同壹機構和相互之間有關聯關系的機構的不超過三分之壹,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3)董事會成員中中國大陸人不超過三分之壹,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大陸人;

(四)秘書長應當專職,主席(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壹人兼任,並有與本慈善組織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設有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的監事會;

(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七)按照規定參加社會組織評價,評價結果為3A以上的;

(八)申請時未列入異常名錄的;

(九)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前兩年,未因違反社會團體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慈善法》頒布前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和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經登記滿兩年並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第六條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應當向註冊地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包括對該組織符合第五條要求的具體說明和書面承諾;

(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申請前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對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三)理事會關於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會議紀要。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證明材料。

評估等級為4A以上的慈善組織免於提交第壹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材料。第七條民政部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核。

情況復雜的,民政部門可以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地走訪。第八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向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慈善法》公布前登記成立的公募基金會,應當持表明慈善組織性質的登記證書,向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第十條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區、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所籌款物的用途、募捐費用、剩余財產的處置等內容。第十壹條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材料齊全的,民政部門應當即時受理並公開備案;募捐方案內容不完整的,應當立即告知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應當在10日內向登記的民政部門補正。

為同壹募捐目的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合並備案。在公開募捐活動過程中,募捐計劃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予以更正並說明理由。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同時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募捐方案。

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涉及治安、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二條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不能辦理募捐方案備案手續,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後1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三條慈善組織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範圍以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除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十日前,向其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募捐方案。 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和確需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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