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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傳真、掃描件和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寫“這個”有問題嗎?

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

第壹,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壹般需要結合其他證據。

1.從證據上看,掃描文件是壹張圖片,以復印件的形式存在,技術上可以篡改。因此,單獨掃描文檔的證明效果非常低。除非對方認可掃描件,否則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支持,形成證據鏈。此時,掃描件可以作為最終判決的證據,具有較高的有效性。2.在法律上,原始合同是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其證明力是最高的。可以直接拿合同去法院,而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不是原件證據。僅憑這壹點,妳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鑒定。如果原件是真的,可以作為證據認定事實,而掃描件即使是真的,也不能直接認定為證據。這就是兩者的區別。

3.復印件和掃描件屬於電子技術產品,是壹種證明形式。復印件和掃描件只能用作臨時文件。復印件和掃描件不與原件核對核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經公證處公證的掃描件和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原件使用。

有人認為掃描件比復印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這是壹種誤解。掃描文件只是壹張圖片,技術上是可以篡改的,因為它經歷了掃描文件(不壹定是原件)、輸入電腦、轉換格式或字體、傳輸、接受、打印等過程,所以除非對方認可,否則需要其他證據來補充證明。復印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只具有不完全的證明力。原件和掃描件由同壹人持有的,只提供掃描件,不免除提供原件的義務。

從法律上講,原件是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其證明力是最高的,而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不是原始證據。原件可能被篡改,但可以鑒定。如果原件是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認定事實,而掃描件即使被認定是真實的,也不能直接作為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出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制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又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二、證據法領域的分析

1.證據的形成:掃描文件經過了掃描文件(不壹定是原件)、輸入計算機、轉換格式或字體、傳送、接受、打印等過程。在這些過程和每個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應承擔相應的解釋或證明義務;而且每個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很難判斷掃描文件的內容是否與原件壹致。

2.證據的有效性:毫無疑問具有證據的資格,但除非對方承認或者有其他證據支持,否則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也就是說,它只有不完全的證明力。

3.證據法上的請求權:原件、掃描件、掃描件為同壹人所有的,僅提供掃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義務;如果由不同的人持有(比如訴訟雙方),原件比掃描件更有效;原件持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掃描件提供者可以要求其提供,掃描件也可以作為證據線索;原件持有人拒絕提供原件,不承認掃描件內容的,法官根據證據規則進行推定;雙方只有掃描件的,按照舉證責任規則處理。

4.合同法對電子數據形式的規定,是實體法判斷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壹種方法,其前提是在證據法上能夠證明合同存在且真實。所以不能直接從合同法的規定來推導證據法的效力,否則就是這個結果。

第三,總結

最有效的合同是在原件上加蓋公章,但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壹定要記住,只要是合同,公章壹定要用,否則無效。如果是掃描件,最好是彩色掃描,傳真和掃描件都需要保留原件,必要時拿出來比對,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同時為了防止以後雙方發生糾紛。

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壹句“雙方同意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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