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大運河遺產包括:
(1)遺產河流:蘇州塘、嘉興環城河、杭州塘、沖長港、上塘河;
(2)遺產地:長虹橋、長安門。第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遵循“統壹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大運河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組織領導。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遺產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壹)建立大運河遺產監測預警系統,編制大運河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協調相關部門應對突發預警事件;
(二)收集大運河遺產監測數據,提交監測報告;
(三)負責大運河遺產檔案的研究、展示和收集;
(四)依法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執法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文化、旅遊、綜合執法、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大運河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用於大運河遺產保護。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新聞媒體、各類文化教育機構和誌願者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嘉興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執行。第九條城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國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總體規劃》和《浙江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與嘉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大運河遺產沿線的水利、航道、港口等專項規劃以及城市詳細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與本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第十條城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保護目標和原則;
(2)遺產的要素;
(3)遺產的綜合評估;
(4)保護重點和分類保護措施;
(5)遺產區和緩沖區的劃分;
(六)文物展示、考古和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及相關規劃建議;
(七)保護規劃的分期實施計劃。
遺產區和緩沖區的劃分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分相銜接。第十壹條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設立大運河遺產標誌和大運河遺產區、緩沖區界樁,建立大運河遺產所在地標識制度,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遺產信息。第十二條在大運河遺產區內,不得進行爆破、鉆探、挖掘、采石等其他工程建設或者作業。除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展示、景觀維護、防洪排澇、疏浚、水工設施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建設、航道和港口設施建設、跨江橋梁和隧道建設、遊船碼頭和建築物修繕等必要的建設項目外。
大運河遺產區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本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避開大運河水利遺產的相關古跡和遺址,采用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技術。因特殊情況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保護措施,實施原地保護。第十三條大運河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與大運河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