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五條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轉讓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債權受讓人不服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都是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再審申請書,並按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原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和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相同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條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再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裁判文書的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律情況和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第三百七十九條壹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壹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二條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財產分割的,涉及判決分割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涉及判決未處理的夫妻財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三百八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壹)再審申請被駁回後重新申請的;
(二)提出再審判決、裁定的申請;
(三)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提出再審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人民檢察院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再審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理由進行審查。
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判決結果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百八十八條申請再審人證明其提交的新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壹)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被發現的;
(二)在原審案件審理終結前發現,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或者提供的;
(三)原審審判後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再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原審已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不作為判決依據的,應當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不予采納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條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在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的不予質證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條判決、裁定結果錯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壹條原審庭審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壹)不允許當事人就辯論發表意見;
(二)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三)違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妨礙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壹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第壹審的訴訟請求和第二審的上訴,但當事人對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沒有提出上訴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法律文書包括:
(壹)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
(三)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三百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三項規定的案件審理中的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已經生效的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認定的行為。
第三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成立,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理由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再審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百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寫明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中止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暫緩執行的裁定,並在通知後十日內出具裁定書。
第三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如果新的證據可能*原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條再審申請審查期間,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再審申請人,壹並審查其再審理由,重新計算審查期限。經審查,再審申請人之壹主張的再審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各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壹並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百九十九條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再審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或者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四百條再審申請人在審查再審申請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經傳喚,再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詢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第四百零壹條再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照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條在再審申請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終結審查:
(壹)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擅自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五)原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六)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有特殊情況或者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並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以外,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
(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由再審申請人先陳述再審請求和理由,然後由被申請人答辯,原審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2)因抗訴而再審的,由抗訴機關先宣讀抗訴書,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再由被申請人答辯,由原審其他當事人表示;
(三)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再審。有申訴人的,申訴人應當先陳述再審請求和理由,然後由被申訴人答辯,原審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四)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再審。沒有申訴人的,原審原告或者上訴人應當先進行陳述,然後原審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明確其再審請求。
第四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圍繞再審申請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過原審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條件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可以再提起訴訟。
庭審辯論終結前,原審被告人和其他當事人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人民法院再審後,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壹並審理。
第四百零六條再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壹)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準許的;
(二)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請求撤回再審;
(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
(四)本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決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並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零七條人民法院經過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維持。原判決、裁定雖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瑕疵,但判決正確,在再審判決、裁定糾正瑕疵後,應予維持。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百零八條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壹、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第四百零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調解書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理由不成立,調解書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再審的理由不成立的,再審程序終結。
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壹十條第壹審原告在再審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的,在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原判決壹並撤銷。
原告在再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壹審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壹十壹條因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而變更再審的,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檢察監督的當事人因自身過錯未能在原審判程序中及時提供證據,被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請求賠償增加的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誤工費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百壹十二條部分當事人出庭並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書面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該事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書正文中予以確認。
第四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或者經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百壹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以及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裁定等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四百壹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對有明顯錯誤的再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百壹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受理:
(壹)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再審的對象是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可以再審的判決、裁定;
(3)再審檢察建議表明判決、裁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
(5)再審檢察建議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不予糾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壹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以內裁定再審:
(壹)當事人的抗訴、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原審;
(二)抗訴對象是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可以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抗訴稱判決、裁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的;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不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壹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理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抗訴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四百壹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再審建議書後,應當在三個月內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再審,並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再審的,應當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
第四百二十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決定再審的案件,不受先前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裁定的影響。
第四百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應當向法庭提交並說明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的情況,雙方當事人應當進行質證。
第四百二十二條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應當將其追加為當事人,並按照第壹審程序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並在再審時追加為當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在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案外人屬於必要的訴訟當事人後,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案外人不壹定是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只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四百二十五條審判監督程序適用本解釋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
第四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理由,向原審小額訴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不得對再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當事人以小額訴訟不宜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再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