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美國聯邦制的建立
為了解決邦聯存在的問題,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根據憲法,美國的國家結構由邦聯制轉變為聯邦制,各州將部分州權力移交給聯邦中央政府,使聯邦成為擁有完全主權的國家。
美國聯邦制的特點:壹是聯邦和州分享政治權力。聯邦憲法提出了聯邦與州政府分權的原則,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根據這壹規定,聯邦政府享有憲法的“列舉權”,州政府擁有“保留權”。聯邦政府只能行使憲法中明確列出的權力,以及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可以從“列出的權力”中派生出來的權力。關於國家的權力,憲法沒有具體規定,壹般主要是處理國家內部的事務。按照憲法的規定,既有單獨享有的權利,也有* * *共享的權利。下表顯示了聯邦和州的權力下放情況:
州政府享有的權力,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重疊權力,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
管理州內貿易
制定縣或地區的地方性法規。
管理婚姻和離婚
建立公共教育系統
征稅
負責健康和公共安全。
控制汙染
保護消費者
負責公共設施
管理州際和對外貿易
宣戰
訂立條約
發行貨幣
第二,聯邦和州在各自的權力範圍內享有最高權力。在聯邦制下,聯邦政府與各州的關系並不是嚴格的中央與地方關系,而是都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享有最高權力,都享有對人民的直接管轄權,互不幹涉。聯邦擁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有統壹的憲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每個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以及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員,不能監督和評估州政府的行政行為,州政府不能幹涉聯邦事務。
第三,聯邦地位高於州。根據《憲法》,《聯邦憲法》、以聯邦名義締結的法律和條約適用於全國,各州必須遵守;與聯邦憲法、法律或條約相沖突的州憲法或法律無效。如果州憲法或法律與聯邦憲法或法律沖突,聯邦憲法或法律優先於州憲法或法律。
三、聯邦制的利弊
從國家體制來看,美國以聯邦制取代邦聯是壹大歷史進步。然而,這壹制度在國家生活實踐中既體現了巨大的優勢,也暴露出壹些弊端。
(壹)美國聯邦制的優越性。聯邦制成為美國的國家結構,與當時的資產階級民主思想密切相關,也是特定歷史環境下的選擇。美國建國之初,13個州都享有主權,沒有壹個同意轉讓全部主權。同時,北方資產階級和南方種植園主之間以及各州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分歧和矛盾。聯邦制是調和這些矛盾的有效形式。從美國聯邦制的歷史來看,聯邦制的最大優勢在於保證各州的靈活性和創造性,同時保持聯邦作為壹個強大統壹的國家。比如明尼蘇達州和科羅拉多州在1964年聯邦民權法案通過之前就通過了保護少數族裔民權的法案,懷俄明州比聯邦憲法早30年承認女性投票權,阿肯色州在1980年禁止核電站向大氣中釋放放射性氣體。到目前為止,聯邦法律還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
(2)美國聯邦制的弊端。在美國200多年的聯邦制歷史中,聯邦制的弊端也暴露無遺。美國聯邦制最大的問題就是效率低。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互相扯皮,互相推諉,州政府壹盤散沙。當大多數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意見接近時,聯邦制既能保護國家的靈活性,又能保證中央政府的權威性;當資產階級利益集團之間矛盾重重時,聯邦制處於低效運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