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北京萬商秦天律師事務所郭向東律師接受委托,擔任本案被告人徐婷的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徐婷每次取款,廣州商業銀行都有交割的事實。
再審判決忽略了廣州商業銀行是否有交割銀行這壹重要事實。
送貨銀行可以偷東西。
本案中,ATM機交付徐婷的錢是否屬於銀行交付的事實存在爭議。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磁條卡自動櫃員機應用規範》行業標準的通知
5.2.4交易成功後,自動櫃員機會對鈔票進行計數。
清點ATM吐出取現顯示數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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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取現金。
│請拿好妳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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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商業銀行ATM吐出現金,同時顯示上述畫面。是否構成法定交付回答?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是《電子簽名法》還是《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都規定,當事人的自動交易系統自動發出信息,同時通知持卡人提取現金,請拿好您的現金,這就足夠合法交割了。
事實很清楚,證據也充滿了否認。
二審法院應當確認
二是再審判決認定證據錯誤
1.本案相關證據屬於電子證據。如果不按照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作為證據審查數據電文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生成、存儲或者傳輸數據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識別發送者方法的可靠性;(四)相關因素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1號)》,所有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都必須進行登記,並且要確保登記被篡改,無論是再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沒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審查,很容易發現有明顯的法律依據。
2.再審證據8記載徐婷每次取款請求為65,438+0,000.00元,相關證據證明主機接受數據65,438+0元的請求顯示數據電文已被修改。如何將修改後的數據電文用作電子證據?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收集了相關證據。客戶通知時間到達現場時間,工作完成時間記錄為2006-4-21,每日賬戶停機時間記錄為2006-1-21。錯誤非常明顯,可以認定錯誤符合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第三,徐廷興構成犯罪。
再審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適用法律認定被告人徐婷構成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盜竊目的、非法占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來解釋銀行部分人員多次竊取公私財物,顯然違背了重復定義的邏輯。
但NPC法工委的解釋,盜竊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比高院的解釋更科學準確。
高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定義什麽是秘密竊取。
NPC法工委解讀:偷行人秘密采取容易被財產所有人、保管人或者他人發現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推拉門、撬鎖、挖坑翻墻,潛入他人房間盜竊財物;公共* * *場所剪包等。
立法者也明確指出了秘密竊取的重要特征,區分了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誌。
根據上述規定,辯護人認為徐廷興構成盜竊罪。
況且徐廷興也構成盜竊罪的客觀要件,本案對於是否屬於秘密盜竊罪也存在爭議。
再審判決書及相關判決書解讀:銀行應該知道機器知道,不考慮口供。在事件發生之前,徐婷的主觀分析和理解也發生了變化。徐婷對這壹事件的主觀判斷非常粗略。就像本案中社會引起的各種意見,有人認為銀行知道,機器知道銀行知道的。從本案的整體情況來看,徐婷的供述只是壹種主觀判斷。壹審法院改變了這種東西的主觀判斷。很明顯當事人當時和案發前的主觀狀態就判定徐婷符合竊密的客觀要件,這就更不對了
盜竊罪的竊密特征也決定了其是否屬於竊密的標準;
1.行人主觀上有讓人知道的意圖。2.行人執行讓人知道的行為。3.盜竊行為主要針對財產所有者或持有者。4.盜竊行為主要是以實施行為為目的。5.盜竊行為客觀上也表明,未經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在獲取財產時不使用暴力。
根據上述特征,徐婷在案發時並沒有讓他人知道,更明顯的是徐婷具有竊密的特征。徐婷通過產權人廣州商業銀行的交割進行的收購,不是直接收購,更多的是秘密和竊取。
也就是用日常生活常識來判斷,許霆星和我們任何壹個人在公開場合設置公開交易系統進行公開交易,都沒有秘密可言。
第二,徐廷興缺乏盜竊罪的客觀要件。
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當財產不歸所有者所有時,就侵犯了占有者的占有權。所有權包括處置權。當時,廣州商業銀行通過其自動交易系統向徐婷支付款項,並行使自己的所有權。銀行交付款項時,徐婷並未以任何方式侵犯銀行的處分權。銀行完全授權自己或自己的人員設置自動交易程序來處置自己的財產。
徐婷銀行完全行使了自己的所有權,明確告知徐婷通過其自動交易系統取款。因此,徐婷當時並未侵犯廣州商業銀行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也未侵犯廣州商業銀行當時的所有權。因此,杭構成盜竊罪的客觀要件。
從這個意義上說,徐婷既有盜竊罪的客觀要件,也有盜竊罪的客觀要件。
因此,辯護人認為徐廷興構成盜竊罪。
第三,本案屬於電子商務,電子交易法規定銀行要對自己交易系統的自動交易負責,更要對自己系統的錯誤交易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九條規定,發送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數據電文,視同由發送人發送。
NPC法律委員會解釋了這壹點,每個人都更準確地理解了這壹條的含義。
在本文的第二種情況下,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數據電文。《電子商務法》也稱“自動交易”。信息系統也被稱為“電子代理”。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壹種常見的情況。我們的零售商和其上遊供應商之間的電子數據交換的例子說明了這種情況。當某種產品的庫存少於壹定數量時,計算機自動生成壹張訂單並發送到供應商的信息系統。由於實現了自動化管理,訂單被直接供應商的信息系統接受。在這個例子中沒有人幹預。還是由零售商負責機器自動發出訂單?答案肯定是因為計算機只能按照程序員的指令和信息運行,計算機控制器要對其自動交易負責。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第十條采用當事人自行設置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或者自動回復要約或者承諾,以電子方式記錄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從本案的相關證據中,我們可以看到,徐婷取款前,廣州市商業銀行自動取款機顯示的界面是,請取走您的現金。按照《電子簽名法》和《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的規定,這筆錢是從炒號口凸出來的。同時,廣州商業銀行已經明確表示,這筆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持卡人,由徐婷的取款銀行廣州商業銀行支付。
通俗點:廣商銀行交割前徐婷的退出再次印證了辯護人關於徐婷構成盜竊罪的觀點。
第四,判斷信用卡非正常使用是否構成犯罪,唯壹標準刑法第194條。
按照該條規定,盜竊信用卡行為構成盜竊罪、偽造罪、偽造罪、使用無效信用卡罪、惡意透支罪等。,構成信用卡詐騙。
本案中,徐婷使用信用卡銀行依照規定明顯構成犯罪,判定使用信用卡構成該條規定以外的犯罪,只能類推。
條款規定,除了使用被盜信用卡構成盜竊罪外,所有使用信用卡獲取非法利益的銀行,只騙兩家銀行。
文章說明刑法除盜竊罪外使用信用卡,雙方可以做同樣的業務,只能構成單方盜竊罪。
判決徐婷構成盜竊罪造成事實荒謬,盜竊信用卡構成盜竊罪;
小偷用自己的信用卡也可以構成盜竊罪。
還造成了壹個荒謬的事實,用自己的信用卡多取錢構成盜竊罪,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構成詐騙罪。
我的結論是徐廷興構成盜竊罪,刑法中沒有規定該罪的條文。根據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徐廷星是犯罪。
法律不是萬能的,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可以認定犯罪。徐婷案帶給我們的核心問題是社會危害性和罪刑法定之間存在價值沖突時司法層面的價值選擇。理論界已經出現了討論該問題的傾向,明確該罪應依法懲處。
司法過度活躍比司法無能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第四,徐廷星屬於電子商務領域。電子支付錯誤屬於民事糾紛。
根據《電子支付指引》,電子支付是指單位或個人直接或授權人通過電子終端發送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資金劃撥銀行的電子支付類型分為網上支付、電子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電子支付。
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信用卡的規定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在這種情況下,徐婷的自動櫃員機提款銀行對上述自動櫃員機交易進行電子支付。
第五章條款錯誤處理第四十二條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系統或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原因導致電子支付指令無法在約定時間內送達,或電子支付指令被篡改的,銀行應當按照約定對客戶進行賠償,銀行應當賠償客戶因第三方服務機構造成的損失,再按照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約定追償。
本案是由於廣州商業銀行自身的制度原因。徐婷電子支付指令被篡改1,000元,向主機提交1元,造成電子支付錯誤。偽造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了支付指令,並將徐婷的真實交易發送到主機。主計算機將自動拒絕該情況,並且它將發生。
按照上述規定,銀行系統安全給客戶造成損失,銀行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銀行系統安全造成自身損失,客戶承擔全責甚至刑事責任。法律的公平正義體現在哪裏?
《電子銀行管理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非客戶原因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該條規定,廣州商業銀行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更明確的責任劃分是基於《支付結算辦法》第215條,規定支付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承擔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支付的責任。
廣州商業銀行明明知道應該承擔責任,惡人先告到自己神盜,提請法院註意細節。這個案子立案的時候,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經偵科基本立案,但是懂金融業務,專門做治安案件。廣州天河公安分局村派出所受理了這個案件,村派出所對金融業務和電子商務比較了解,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從此,坐錯了轎子錯了,又錯了。
當我們在明知電腦出錯的情況下指責徐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我在研究相關資料時發現,電子商務領域的電子交易可以挑戰我們傳統民商法的誠實信用。除了今天人與自動交易系統之間的交易,更多的自動交易系統之間的交易被稱為人機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指責徐婷違反誠實和信用,當他知道自動交易系統是錯誤的。原則是讓臺灣的機器失誤負責機器對機器的交易,本案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我們能把壹臺機器歸咎於另壹臺機器嗎?答案顯而易見。以後可以制定電子交易業務規則,機器對機器交易規則,還有其他規則,無論是機器對機器交易臺,還是機器對機器交易臺,也可以要求人機交易者對機器錯誤負責。這個問題已經過歷史的檢驗。
國外制定了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來解決電子自動交易的法律問題:自動交易系統發送的數據電文應屬於自動交易程序的發起者,發送者發送的信息未經自審即被否定。
從發展的角度把電子支付的錯誤解釋為盜竊判斷。徐婷應當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人們可以更好地了解逆歷史潮流有罪判決錯誤的真相和嚴重性。
動詞 (verb的縮寫)對本案的思考
首先,懲罰徐婷能糾正程序員的錯誤嗎?
解決徐婷案和類似的徐婷案的根本措施是金融監管和立法制定的確保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規則,以避免此案和類似案件的發生,但司法機關卻采用懲罰徐婷的方法來解決全國各地各種超乎常人想象的計算機系統錯誤。何鵬和唐兄弟怎麽能懲罰?
媒體采訪廣電運通公司時,廣電運通公司明確表示,將為此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完全符合徐總說的,有罪,保護銀行不犯錯,縱容金融風險。
第二,對徐婷的定罪打破了金融體系內的金融風險糾正機制。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違反審慎業務規則,仍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導致電子銀行系統存在較大安全風險;(三)責令調整電子銀行管理部負責人。廣州商業銀行電子負責人調整了嗎?不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第五十四條被評價機構在評價期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在上述評級的基礎上予以降級。重大責任事故包括:(3)業務系統故障造成的重大影響或損失。廣州商業銀行降級了嗎?我們也沒看。
給徐婷定罪,徹底打破了金融系統內部的風險防範體系,縱容程序,設置人員負責銀行通過法院給客戶定罪,把自己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推到了地上。司法機構應該發揮什麽作用?
第三,在未來的電子商務中,我們有壹個機器對機器的類似事件。傳統民商法是否仍然適用有什麽解釋?
2007年6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聯合制定了《電子商務發展“十五”規劃》,均闡述了中國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性,並明確要求向社會宣傳和普及電子商務知識,落實《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2008年2月,廣東省委書記汪洋親自到杭州會見國內電子商務領軍企業阿裏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邀請馬雲到廣東發展電子商務,解決廣東省小企業面臨的壹些困難。佛山市政府經貿局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在廣東佛山建立華南電子商務發展重點基地。近日,中國行業電子商務網站TOP100榜單揭曉,天下加油站、中國皮具網等11廣東行業網站入選評價電子商務新經濟模式媒體百強,經濟大省廣東正在復蘇。
廣東省委、省政府正在大力推動電子商務發展。與此同時,徐婷事件中的電子商務糾紛被解釋為盜竊犯罪。可惜的是,希望二審法院能看清楚如何讓電商重回全國前列,司法領域能為全國法院做出表率。廣東省委、省政府大力倡導發展電子商務新經濟模式,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任何人任何機構在這個國家陷入困境的時候過分指責我們的同胞都是合適的。真心希望司法系統能善待我們的人民,包容我們的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