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不同的法律基礎
看守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設立的。設立看守所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有關規定。
2.對自然的不同定義
看守所關押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已定罪罪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
3.不同的被拘留者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公安拘留的人和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定罪的罪犯。
4.不同的法律監督
《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但是,對於看守所的監管,並沒有明文規定。
看守所最多只能關押犯人15天,而看守所可以長期關押犯人。
第二,看守所批捕後能否取保候審?
符合法定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取保候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
第三,看守所可以轉看守所嗎?
看守所轉到看守所,可能就出不來了。看守所是關押罪犯的地方。壹個人進看守所,壹定是觸犯了某壹條法律,或者涉嫌觸犯了某些法律。他必須在看守所等待判決,如果判決下來,他可能會被轉移到監獄。看守所壹般是關押刑期較短的犯人的地方,看守所裏剩下的大部分是等待法院判決的犯人。他們將在法院判決後被釋放,或根據刑期的長短被分配到不同的拘留所或勞改所和監獄。
第四,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算不算刑期?
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算作刑期。
1.罪犯在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之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以從刑期中扣除。
2.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3.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4.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5.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