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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看司法審查制度。

從表面上看,聯邦黨人馬布裏沒有擔任法官,國務卿麥迪遜也沒有發出任命被拘留法官的授權令。馬歇爾似乎輸了這場官司。但事實上,馬歇爾才是這個案子真正的大贏家。首先,馬歇爾通過這壹案例向國家立法機關國會宣稱,不僅憲法高於壹切法律,而且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憲法的關鍵性權力也與立法機關無關。也就是說,立法機關不允許隨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所有法律相關問題的最終仲裁者。其次,馬歇爾通過此案向國家最高行政部門宣布,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部門。因此,司法部門有權判斷行政機關的行為和行政命令是否違憲,有權對行政機關的違憲行為和命令進行制裁。這樣,雖然憲法規定任何法律都要由國會和總統決定和通過,但最高法院擁有法律解釋權和決定法律是否違憲的最終權力。最高法院的裁決壹旦作出,就成為最終裁決和憲法慣例,所有政府部門和各州都必須遵守。因此,最高法院不僅擁有司法審查權,還擁有某種意義上的“最終立法權”。美國學者梅森認為,與英國王權相比,美國最高法院不僅是權威的象征,而且掌握實權。“它能讓國會、總統、州長和立法者俯首稱臣”。馬歇爾的高明之處在於,從表面上看,他的做法天衣無縫,因為宣布司法條例1789第13條因違憲而被取消,是對最高法院自身權限的限制,所以國會找不到任何借口與最高法院對抗,也沒有理由彈劾最高法院大法官。此外,雖然馬歇爾宣布司法部門有權判斷行政當局的行為是否違憲,但他並沒有向國務卿麥迪遜下達處決令,只是建議馬布裏去下級法院起訴麥迪遜。這樣,政府也找不到任何反對最高法院的借口,它根本無法挑戰馬歇爾大法官的裁決。事實上,傑斐遜和其他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已經準備好了,即使最高法院下達強制令,他們也不會執行。然而,俗話說,魔高壹尺道高壹丈。馬歇爾走了壹條輕松的路,為馬布裏贏得了更好的名聲,同時避開了民主和黨派成員設置的陷阱,將判斷轉向了法律和憲法孰輕孰重的根本問題。美國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結合。由於立法和行政部門無法推翻最高法院對馬布裏案的判決,這壹判決將被後人援引為英美普通法體系中遵循先例原則的憲法慣例。據統計,在最高院後來的判決中,馬布裏案在被引用案例中排名第壹,達到數百次。根據這壹經典案例,逐步確立的聯邦法院司法審查權包含了相當豐富的內容:第壹,聯邦法院是聯邦立法和行政部門立法和行為合憲性的最終仲裁者;第二,聯邦法院是州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的立法和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最終仲裁者;第三,聯邦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州法院的刑事和民事訴訟法律法規,以確定這些訴訟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的要求。馬歇爾通過對馬布裏案的裁決,強化了聯邦司法部門與其他兩個政府部門競爭的地位,使司法部門與立法和行政部門站在了壹起。另壹方面,他提升了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政府機構的威望和聲譽,使最高法院成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可以說,這是美國政治制度史和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壹個偉大裏程碑。壹百多年後,美國最高法院的本傑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大法官稱贊道:“馬歇爾把他的思想深深地印在了美國憲法上。我們的憲法之所以有今天的形式,是因為馬歇爾在它還具有彈性和可塑性的時候,就用他的堅定信念的火焰行使了它。”馬歇爾傳記的作者讓·e·史密斯(Jean E. Smith)稱贊道:“如果說喬治·華盛頓創立了美國,那麽約翰·馬歇爾就決定了美國的制度。”但是,歷史進程不是涅瓦河的主街道,制度創新也不是壹蹴而就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後,傑斐遜總統大發雷霆。在傑斐遜看來,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三權分立、平等的關系。司法部門憑什麽要憑借司法審查權上位?傑斐遜說:“憲法沒有賦予法官為執法部門做決定的權力,就像執法部門無權為法官做決定壹樣。在各自的職責領域,這兩個機構是平等的,相互獨立的。”“憲法希望在政府的各個合作部門之間進行制衡。但是,如果授權法官決定法律是否違憲,使法官不僅可以在司法部門的領域內,而且可以在立法和執法部門的行動範圍內任意行事,就會使司法部門成為壹個專制和暴虐的機構。”傑斐遜總統的擔憂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政治現實。如果聯邦主義者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反復使用司法審查權推翻民主和黨代會制定通過的重要法律,那麽美國的三權分立和制衡制度將因黨派鬥爭而癱瘓。即使國會可以啟動憲法程序彈劾最高法院大法官,結果也將是徹底削弱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司法權威。無論發生什麽,壹場憲法危機似乎註定要發生。然而,政治的秘密在於妥協。雖然傑斐遜總統很擔心,但出乎他意料的是,在馬歇爾大法官的領導下,聯邦最高法院自律,好就停。它沒有動用司法審查的權力,單純從黨派利益出發,與傑斐遜總統、民主和黨徒硬碰硬,頻頻否決新國會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為“專制暴虐的機構”。1803年3月2日,也就是馬布裏案結束6天後,聯邦主義者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妥協讓步,承認了1802號司法法令的合憲性。更重要的是,在馬布裏案後的30多年裏,馬歇爾法院從未使用過司法審查的權力。傑斐遜在8年任期內也表現出以大局為重、超越黨派分歧的憲政精神,保留了聯邦黨人在強化聯邦權威方面的主要成果。壹些美國憲法學者認為,馬歇爾對馬布裏案的英明判決實際上是當時黨派鬥爭的產物,在當時並不具有任何實際的法律效力,只是為司法機關日後審查國會立法的合憲性奠定了基礎。此外,這壹判決還有壹個非常明顯的矛盾,因為馬歇爾判案的法律依據是最高法院沒有壹審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他根本不應該做出任何判決,而應該依法將案件退回有管轄權的聯邦地區法院。然而,馬歇爾大法官沒有這樣做。他壹方面依據1789司法法規第13條受理此案,另壹方面又以與憲法相抵觸為由宣布其違憲。但馬歇爾似乎可以辯稱,他在受理案件時並不知道自己沒有審判權,他沒有審判權只是在審判過程中獲得的新認識。還有,馬歇爾是本案起源的當事人之壹,本應回避,但他沒有。(美國建國之初,法律法規非常不完善。比如,1801年2月4日至1801年3月3日,馬歇爾作為總統、副總統之後的第三任行政長官,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明顯違反了三權分立原則。相比之下,在馬布裏案中,作為當事人的馬歇爾並沒有回避,這只是小菜壹碟。這個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黨派鬥爭需要的司法判決,後來成為美國憲政進程中的壹個裏程碑,不能不說是壹個歷史的諷刺。然而人類歷史上這樣的例子太多了,不光彩的動機成就了偉大的事業。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被後人譽為人類政治制度設計的偉大典範。其實這個評價似乎有點過高。究其原因,1789憲法並沒有對憲法的最終解釋做出開創性的貢獻,這實際上涉及到三權分立與制衡、具有美國特色的國家憲政制度以及憲法法治的基本原則,即權力更大還是法律更大。由於歷史的局限性,這部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使得司法機關處於三權中最弱的壹方,使得三權分立和制衡的制度形同虛設。按照這種憲法設計,缺乏權威的聯邦最高法院其實可有可無。例如,在馬布裏的案件中,國務卿麥迪遜根本無視最高法院要求他解釋扣押任命文件原因的信函。不過話說回來,最高法院擁有憲法解釋權的原則其實可以在美國憲法的條文中引申,在美國憲法之父的理論探索中也有最高法院應該擁有司法審查權的討論。美國憲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的職權之壹是受理涉及憲法和聯邦法律的爭議。既然是涉及憲法的糾紛,那麽很明顯最高法院在做出裁決的時候應該明確自己對憲法的解釋。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8卷中,憲法的創立者漢密爾頓精辟地指出:“解釋法律是法院正當而獨特的職責,而憲法實際上也應該被法官視為根本法,所以解釋憲法和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權利都應該屬於法院。如果兩者存在不可調和的分歧,則以效力和作用更大的法律為準,即憲法優先於法律。”在漢密爾頓看來,立法機構必須受到壹定的限制和約束。“這種限制必須由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法院必須有權宣布違反憲法明確規定的立法無效。”因此,馬歇爾的判斷絕非無源之水、空穴來風,而是有著相當堅實的基礎。但是,在為什麽非選舉產生的最高法院有權宣布國會代表人民制定的法律違憲這壹重要問題上,馬歇爾並沒有從憲政理論上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然而,制度創新的基礎並不是完善的憲政理論或立法。在英美普通法系,法律法規的演變和創新主要基於司法實踐以及司法經驗和實踐的積累和發展。議會立法形成的法律只是法律的壹部分,大量的法律是由法院判例組成的。事實上,在立法過程中,普通法系國家的法院和法官早已占據並發揮了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這種制定和解釋法律的習慣和傳統對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需要指出的是,在殖民地時期和美國獨立初期,受英國樞密院審查北美殖民地立法司法先例的影響,壹些類似司法審查制度的案例已經在州壹級法院出現。1786的羅德島Trvett訴Meeden案就是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壹。本案的基本情況是,羅德島州議會規定紙幣為法定貨幣,但州最高法院法官認為該法案“不得人心、違憲”,最終失去法律效力。由於英國普通法傳統對北美殖民地的深刻影響、憲法之父的卓越思想、當時和後來美國政治家對政治規則的尊重以及馬歇爾大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的非凡智慧和努力,在憲法法治的歷史進程中,美國最高法院逐漸成為制衡體系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它使美國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特點,使司法審查制度成為美國憲法制度區別於英法等西方民主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成為美國憲法法治的基石。200年後的今天,馬歇爾大法官是美國最高法院學院歷史博物館中唯壹壹個享受全身銅像特殊待遇的人。在九位大法官專用餐廳的墻上,並排掛著馬布裏和麥迪遜的畫像,仿佛在提醒每壹位大法官,壹湯壹飯來之不易。如果沒有馬歇爾大法官在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中的驚人判決,恐怕就不會有今天最高法院的最高權威,戈爾和布什的支持者可能真的會在白宮門前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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