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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武媚娘被砍”看唐朝的開放程度

唐代皇室的性教育

《新唐書》記載了唐太宗給他姐夫上性教育課的壹個有趣的故事:“丹陽公主嫁給了薛萬徹。婉澈蠢到公主都羞愧難當,幾個月沒同桌。太宗聽了,笑了。為了買酒,他把女婿和萬徹叫過來心平氣和地談,拿著賭具,身上帶著刀。楊無敵,就給了他。主樂,命亦如此。”(《新唐書·卷八三·傳八》)

這段話的意思是,唐太宗的妹妹丹陽公主嫁給後,公主為薛在房事上的愚蠢感到羞恥,很不開心。她幾個月沒和他上床了。唐太宗聽說後,設宴款待,邀請其他妹夫,向他們仔細講解性交的要領。並以自己的劍作為賭註,如果薛回去後還不知道如何雲雨,就把劍送給丹陽公主。公主高高興興地和薛壹起坐車回去了。值得壹提的是,史書記載,唐太宗有十九個姐妹,只有壹個英年早逝,其余皆被奪。也就是說,如果徐大師來的話,將有18人之多,可見這個“生理健康班”規模不小。如此大場面的性教育,皇帝親自教導,史書記載,顯示了當時性觀念的開放和人們對性知識健康開明的態度。

唐朝是壹個性觀念非常開放的時期。與後來的宋元明清相比,無論是朝廷、官方還是民間,男女交往也相對自由開放。唐朝宮廷中,後妃、宮女不避諱外交大臣,不拘禮節。例如,根據歷史記載,魏如昀和吳三思坐在禦床上玩西洋雙陸棋,而唐中宗在壹旁觀看並指點方向。再比如唐玄宗的寵臣姜郊,經常和後妃們壹起宴飲,安祿山在後宮和楊貴妃壹起吃喝玩樂,甚至通宵達旦。宦官經常“進進出出,參觀宮殿”,結交朝臣和外國官員。這些在當時並沒有被譴責為淫亂。

高度的緊張和壓抑,很容易影響腎這個與“性”有關的臟腑的功能,很容易使人對性淡漠,或者導致性成為壹種心理發泄的方式,也就不會有唐代這樣的性文化。唐代國家富強,社會穩定,上至君主下至百姓,大都風平浪靜,有利於各種文化的發展,性文化也不例外。

此外,還有壹點值得深思。據史書記載,薛萬徹是唐朝第三位著名的將軍之壹。他建立唐朝功勛卓著,被封為將軍,被稱為,後被封為校尉,並升任代省長。這樣的武將,怎麽會“無敵”而無法鍛煉夫妻之道?在這裏,我們不妨大膽猜測壹下,所謂的“愚蠢”可能並不是薛萬徹的性功能還沒有強大到可以要求公主離開,而是武將的性格讓他在性生活中表現得粗暴、急躁,性愛缺乏新鮮感和溫柔,導致夫妻關系不和諧。

可見很多人婚後不註意給自己的感情世界註入新的內容,導致性生活缺乏激情,平淡無奇。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的性功能障礙主要來源於情緒和心理影響。

從敦煌資料看唐人的性習俗

敦煌真是研究我國古代文化,尤其是唐代文化的歷史寶庫。本世紀初,敦煌石室遺書被發現。數以萬計的敦煌寫本是極其珍貴的中國古代文化歷史文獻。它們是從7世紀到10世紀的唐五代親自臨摹的。這些未經編輯的文字記錄真實地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生活和文化狀況,當然也包括了當時的婚俗、性觀念、性生活狀況等性文化的內容。

由於唐代經濟發達,商科高中這壹段的資料主要是從高國藩處收集的:敦煌民間傳說和中國民間傳說。文化交流範圍廣,速度快。唐朝高度發達的文化向國外傳播,當然對敦煌也有很大影響。敦煌文化雖然有其本土性,但大部分是唐代中原文化的反映,其中關於男女性的信息對我們研究唐五代的性文化具有重要價值。

結婚年齡

在敦煌發現的資料中,關於唐代最佳結婚年齡的說法很多。對男人來說,有十五和二十。對於女性,有的說十五,有的說十六,有的說十七,十八,十九。這主要是因為唐代不同時期對婚齡的規定不壹致,影響了民間婚俗的變遷。

比如唐太宗規定男滿20歲,女滿15歲時,“申請結婚,使其和睦相處。”所以《鬼子的變》裏說:“我家什麽都有,在中國是受尊重的。男孩未婚,要及時進貢。”古代男性20歲加冕,女性15歲出嫁,符合唐太宗的婚齡規定。再比如《秋胡》,裏面說,“老公,孩子不是家人,死也不是鬼。門主雖然不是葉娘監督的人,但是被培養了十五年,終於有了離心之意。女生性格外向,千裏追隨老公。今天,他們屬於壹個丈夫,他們喜歡聽懲罰。”秋胡的妻子十五歲嫁給了秋胡,這也符合唐太宗規定的年齡。

唐玄宗開元二十壹年(公元734年)寫道:“男十五歲,女十三歲以上。”因此,《董永變文》說:“先賢說董永死於公元15-12年...直到盜墓的第三天,他給父母鞠了幾天躬。父母向孩子道別,祝孩子身體健康,早日歸家。告別東鄰西舍,妳將進入幾裏的未來。每個女人都來問,這個丈夫住在哪裏?.....我經不起壹千歲,所以我要和阿郎合作。”這裏描述的是,15歲的董永娶了天帝的女兒,這符合唐玄宗規定的年齡。

在唐代宗時代,情況有所不同。安史之亂後,國家風雨飄搖,社會動蕩,婚期推遲,戰爭導致婚齡提高。所以白居易《為女人作詩》說:“三十個男人有壹間房,二十個女人有壹個家。”《韓鵬賦》說:“我記得我母親獨居,娶了壹個好妻子,並在素女獲得成功。我十七歲時被取名為甄宓。”有年齡超過17歲的女孩。比如《搜神記》裏說:“只知嫁,不知相逢何處...霍進去,見是壹個十八九歲的婦人。"

擇偶條件

媒妁婚姻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婚姻形式。但在比較開明的唐代封建社會,男女打破媒妁婚姻的束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配偶的事情發生的比較多,尤其是在敦煌。當時敦煌少女的地位相當高貴,要自己選丈夫,自己問他。這種情況在敦煌民間故事《福仙女賦》中得到了反映,它滲透著敦煌的特色,反映了高度封建文明的唐代婚姻習俗。

《我女兒的丈夫》這首詩所體現的婚姻習俗表明,新娘要在隆重的婚禮上親自向新郎求婚,最後在得到滿意的回答後,才正式表示願意嫁給他。這壹詢問的意義不僅在於女方已經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了配偶,而且還有以下重大意義:

第壹,擁護唐政權,反對民族侵略。

敦煌自漢唐以來就有漢族居住,但由於地處邊陲,經常受到其他民族的入侵。如《通鑒史》已刊三十二年:“貞元秋八月,是,仍贊大舉攻、龍、賓、寧,掠奪人畜,莊稼蒼白,西輕侮。”“吐蕃經常在秋冬入侵...欲討唐人,欲奪其妻...去掠奪人和動物。”這種侵略給唐朝西北人民帶來了無盡的災難。壹旦敦煌陷入異族野蠻奴役的桎梏,歷史大倒退帶來的是敦煌廢墟的人民,田野變成了荒山,戈壁變成了墓地,人民被困在被別人打敗或者永遠做奴隸的悲慘之中。所以民族生死問題改變了敦煌人的心理和婚俗。在結婚時的男女問答儀式中,他們圍繞壹個壓倒性的矛盾提出問題,這個矛盾就是民族矛盾。這就好比《媳婦的詩》裏說的:“只要有幾千萬帛,就不要數杯。”這裏的“胡”泛指異族,凡有千馬者,象征漢民族高度發達的經濟和文化。這個詞的意思是妳寧願嫁給漢族,也不願嫁給胡人。

比如下面這個問答:

女子問:這位先生在哪裏,才華在哪裏?靈雷朗,妳為什麽要來?

唐代開放的婚姻與貞節觀

唐朝處於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也是壹個“開放”的社會。其開放性不僅體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系上,還體現在民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的崇高地位和淡漠的貞節觀念,使得唐代的婚姻呈現出歷史上罕見的開放特征。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的相對自由和對幸福婚姻的大膽追求。《唐代婚姻》規定,子女未經父母同意而建立婚姻關系的,將被法律承認,只有未成年和不尊重長輩的,才被認為是非法的。這項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選擇開了綠燈。

所謂封建社會的貞操,就是婦女不再婚,不失貞,這是對婦女的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從貞操開始被重視和強調,女性的離婚和再婚變得越來越不自由。但在唐代,離婚很普遍,再婚沒有錯,貞節觀念淡薄,這在整個封建社會都是罕見的。

先看離婚的法律規定。唐律家庭婚姻中有三條關於離婚的規定。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而不同”:“夫妻不和而不和,則不坐。”第二,提倡離婚。指的是丈夫提出的強迫離婚,也就是所謂的“成為妻子”。《禮記》曾經規定了七種成為妻子的理由:不孝敬父母、無子、淫蕩、嫉妒、身體不好、多嘴多舌、偷盜。唐律也大致使用這些規定。如果妻子犯了其中壹條,丈夫可以不經官方判決與妻子離婚。只要以色列父母和證人制作並簽署壹份文件,婚姻關系就可以解除。但與此同時,唐律也繼承了古代對女性“三不去”的規定,即三年喪姑不去,嫁時窮後來富的不去,現在無家可歸的不去娶妻。“三不”中的任何壹條,丈夫即使犯了“七出”,也不能提出離婚。第三,強迫離婚。發現“忠誠”和“非法婚姻”的夫妻,必須強制離婚。“義”包括打、殺、強奸、殺人罪。由政府判斷,如果壹方有見義勇為行為,法律會強制離婚,懲罰拒絕離婚的人。對於“違法結婚”的,也是強制離婚。

不言而喻,唐律中這些規定的實質是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宗法制度下的夫權。在強調子女專壹的封建時代,很少有上壹代和後代規定夫妻不和可以離婚的。唐朝的法律沒有對妻子示“七出”或“三不去”,丈夫也不得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以壹年監禁。這無疑是對丈夫權利的限制,也是對女性利益的保護。此外,對丈夫的離婚和再婚沒有任何限制和約束,這為法律上婚姻的相對自由創造了壹定的條件。

從歷史事實來看,唐朝離婚再婚比較容易。離婚當然是老公提出來的,大部分都離婚了。女人的放蕩與癡情,男人的成功,都可以成為棄妻多嫁的理由,有的甚至因為壹點小意外而冷落了妻子。男人離婚很隨意,妻子的命運取決於丈夫和公婆的情緒。就像白居易在壹首詩裏說的:“人生不是女人的身體,百年的悲歡留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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