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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八項權利和四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

知情權,即了解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權利,即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即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即, 拒絕違章作業指揮權和強令冒險作業避險權,即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作業場所,有權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權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對員工的四項義務規定如下:

遵守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的義務,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接受培訓的義務,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及時報告事故隱患的義務。

壹.雇員的權利

1.安全和健康保護權:根據新法,勞動合同應包含兩項法定條款:第壹,確保員工的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二是職工有依法獲得工傷保險的權利。

2.知情權:新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3.監督權:員工有權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也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檢舉和控告本單位及相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4.緊急情況處理權:在緊急情況下,員工有權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撤離工作場所。

5.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職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民事賠償的相關權利。

6.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員工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第二,員工的義務

1.報告不安全因素:壹是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後,應立即報告。接到舉報的主體是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接到舉報的人員必須及時處理。

2.遵章守紀,服從管理: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3.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操作人員應正確、謹慎地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5.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員工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預防事故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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