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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定義

勇敢的定義

見義勇為的定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以往,人們大多從思想道德層面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評價,很少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和研究。先來了解壹下見義勇為的定義和相關內容。

見義勇為行動定義1根據《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第二條,積極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政策措施:

1,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要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的獎金或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2、提高傷員醫療保障水平。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傷員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積極采取措施救治。

應該優先照顧那些情況危急的人。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承擔;沒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加害人或者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照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

擴展數據:

關於做好事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法第184條規定“因見義勇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地方政策

南京條例

根據江蘇省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發布的《關於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見義勇為受傷人員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意見》還規定,外地公民在本市見義勇為或者在外地受到當地居民表彰並獲得相關獎勵證書或者榮譽證書的人員,也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將簡化工作程序,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提供壹站式服務。

《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認定、醫療保障、撫恤待遇等作出了新的規定。其中,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無力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向用人單位追償。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其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視同參保。

根據《意見》,見義勇為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醫療費用由社保基金支付。

其中,已參加工傷保險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人員,治療、搶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未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見義勇為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中的壹項,治療搶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相應的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同時,見義勇為人員可以就近就醫,不受醫療機構定點資質的限制。

見義勇為的定義2見義勇為是指為了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分為兩種:第壹種是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行為。第二類是搶險救災的行為。我來給妳分析壹下。首先,不能,妳不能保證被黑幫打的人是好人,也不能確定打他的人是罪犯。如果群毆者是犯罪分子,那麽妳的行為構成見義勇為的條件,但如果妳持刀砍人,就屬於故意傷害罪。如果妳砍的人在妳砍他之前對妳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即使妳砍了他,也是防衛過當。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主體。

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見義勇為的定義3壹、見義勇為的概念

“見義勇為”作為壹個特殊的法律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理論研究也不多。目前各地的見義勇為保護條例中都有涉及,但其定義並不壹致。在《山西省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中,見義勇為是指事跡突出,不是由於法定職責,而是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廣州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是指在法定職責之外,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或者排除自然災害、事故等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通過對比上述地方性法規的理念,可以看出:第壹,目前我國關於做好事的立法認為做好事必須是為了打擊違法犯罪,這是不妥當的。見義勇為是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維護的前提是國家、集體、公民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之中。這種危險來自於人為和自然兩方面的因素。人的因素表現為犯罪分子對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侵害,進而表現為見義勇為,與犯罪分子作鬥爭;自然因素表現為自然力對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這個時候,見義勇為就表現在搶險救災上。“天災”和“人禍”都會對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造成損失。挽救這樣的利益或者防止損失是可以勇敢去做的,所以應該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二是要做好事,這也是不合適的。那些在危險面前勇於挺身而出的人真的很難能可貴。事跡突出可以作為獎勵大小的條件,但不應作為確定見義勇為的條件。而且事跡突出,無法很好界定。因此,見義勇為的概念不應包括貢獻突出、表現突出等要素,在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物質獎勵時,可以作為壹定的評價條件。

通過以上分析,從法律的角度可以將見義勇為行為定義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實施的合法救助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行為人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三種:壹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義務;2.崗位或業務需要履行的義務;第三,行為人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合同義務是指基於雙方約定的義務,即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根據合同約定的壹種特定義務。只有行為人沒有上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救助行為。

遇險救助是指國家、集體、他人財產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行為人主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或者減少其損害的救助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積極的,消極的不作為不能成為求救。同時,行為人在實施遇險救助時也要承擔壹定的人身危險性。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只能為他人提供壹般的管理或服務,只能稱為無因管理,而不是見義勇為行為。社會之所以要表揚見義勇為者,並將其視為壹種高尚的道德行為,是因為見義勇為者能做到常人做不到的事。在危機時刻,普通人很難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為正義犧牲生命。

3.行為人主觀上有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意思。

見義勇為是指無義務地主動管理他人或國家、集體的事務,其性質是合法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這壹主觀要件決定了並非所有客觀實施的遇險救助行為都能被稱為見義勇為行為。比如,為獲得報酬而實施的遇險救助行為,因缺乏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要件,不應列入見義勇為行為之列。因此,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遇險救助,但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得報酬,則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而只能是見義勇為行為。

第三,見義勇為的法律性質

在我國學術界,關於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意見,主要有兩種學說:

1.無因管理

多數學者認為,見義勇為本質上是無因管理,見義勇為者與被救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適用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第壹,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第二,管理者主觀上有管理的意思,也就是為他人謀利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客觀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我們將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進行了比較,我們知道見義勇為本質上是壹種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的壹種類型。見義勇為行為具有無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壹,見義勇為行為具備無因管理的全部要件。第壹,行為人都是自然人。第二,行為人主觀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第三,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保護他人利益的具體行為,表現形式均為積極作為。第四,行為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定的義務。第二,見義勇為的法律性質和立法目的與無因管理相同。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的壹種類型,與所有無因管理壹樣,其法律性質屬於法律事實行為。立法的目的是倡導社會主義道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雖然見義勇為行為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但它只是無因管理的壹種類型。與其他無因管理行為相比,有外延和延伸,主要表現為:第壹,做好事的構成不僅具有壹切無因管理行為必須具備的相同要件,還具有進壹步的特殊要求:在客觀要件上,做好事的行為往往具有壹定程度的人身危險性, 而行為人在實施這種行為時往往可能損害自己的健康甚至犧牲自己寶貴的生命,但無因管理的行為壹般不存在這種人身危險性。 在主觀要件上,見義勇為行為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具有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故意,而且應當僅限於僅僅出於這種故意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體現了比壹般的無因管理更高的道德水準。第二,見義勇為對象範圍的廣泛性。見義勇為行為的客體超出了無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務的範圍,還涉及到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治安秩序;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逃犯,屬於見義勇為行為範疇。

2.自衛理論

該理論認為,見義勇為本質上是壹種正當防衛行為,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者其他危險而采取的遇險救助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它們都是為了相同的目的而執行的。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害,並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將見義勇為行為與正當防衛行為進行比較,不難看出,有些正當防衛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與見義勇為行為有所重疊,但區別也很明顯:壹是側重點不同。正當防衛註重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排除或者減輕防衛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而見義勇為行為不壹定產生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見義勇為立法應著眼於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和獎勵。其次,從行為目的來看,正當防衛的目的可以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或者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見義勇為行為必須是為了保護自己利益以外的國家、公共或者他人的利益。最後,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的不法行為,而善始善終的行為不僅包括不法行為,還包括其他危險,如自然災害、突發疾病等。

由此可見,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是不壹樣的。見義勇為行為因危險原因不同,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但是,只有為了他人的利益,並且對個人有危險的正當防衛,才屬於見義勇為。正當防衛只能阻礙見義勇為者行為的違法性,從而排除或者減輕其刑事或者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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