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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鼎起源於何時?

按照老話說,中國古代成文法的公布是從春秋末期鑄刑鼎的活動開始的。當時很多人,包括書香、孔子都強烈反對鑄刑鼎,這在《左傳》中有所見。[1]在法制史研究中,上述資料被各種著作反復引用,其在公布成文法方面的意義已有定論。然而就是這樣壹份普通的材料,卻蘊含了大量的疑點,項叔和孔子的言論也頗令人費解。2002年底至2003年初,襄樊市考古隊等單位對棗陽市東趙湖村郭家廟崗底古墓進行了發掘,獲得了壹件“曾”碑,碑文中出現了“鼎”字,這對研究古代法制史十分重要。曾勃、嶽的銘文告訴我們,早在西周東周之交,就有刑鼎的記載。經過對相關古文字資料的調查,我們發現刑鼎的器具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刑鼎遺跡尚有跡可循。《左傳》中描述的鑄鼎並不是春秋末期出現的新事物。相反,它標誌著三足鼎立及其代表的舊法律模式已經不再處於鼎盛時期,而是正在衰落。為此,筆者試圖對此進行不粗不細的分析,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

曾博《唐與嶽》碑文考辨。

曾博鐃鈸的鑄造年代大致在西方周末至春秋初期,銘文分布在鐃鈸的正反兩面,共18字。已公布的曾國墓地考古發掘報告中附有黃錫泉先生的壹篇考證文章,對我們理解碑文的含義很有幫助。但作者的觀點與黃先生不盡相同,故先重讀碑文如下:

曾白(伯)鑄鈸為民(刑),不為井(刑),為民政。

碑文“曾白”,即曾伯,是曾國國君。“錢”是曾博的名字。“齊嶽”是這個嶽的稱號。七月是月的壹種,在文學上也叫“燕月”。《左傳·召公十五年》中說:“後有二法,助人為樂,弓滿熱情,眾從之。”楊伯鈞註意到:“誰給它將被國王的命令殺死。”(嶽是執行權的象征。

“用刑為民”就是治民的“刑”。“刑”字在此碑文中出現兩次,但寫法不盡相同。“以之為民刑”這句話寫成“?”,就是加了“丁(被)”字。在古文字中,“被”和“定”是同壹個象形字,這壹點在黃先生的論文中已得到澄清。黃先生特別指出,首次在金文中見到“刑”字,可能與鼎中鑄文典有關,很有見地。

“非歷溺(刑)”這句話最隱晦黃先生的觀點是,妳要裝“易”,要學“是”。“費”的句意...咦……”“不是嗎...但是……”。“歷”字可以讀作“君”,而《戰國策·秦策》有“橫貫天下”的意思,“君歷”是壹個連字,其意義與刑相近,既有戰爭的意思,也有懲罰的意思。“非歷井(刑)”整句的意思是“不是用這個錘子殺人懲罰,而是用刑法治理人民”筆者認為黃先生的解釋是迂回的,人物的塑造有刑罰甚至法律的意思,也是後事。[4]

作者認為“歷”應該是混亂的意思。《大戴關》中說“堅韌之人,生於監牢”,而魯則辯稱“歷數之亂也”《大戴書·李生德》中有“歷亂”壹句,孔廣森註“歷亂”。[5]以上所有文獻表明,歷法與混沌有著密切的關系。“毛”在西周金文中出現的並不多。[6]在古代文獻中,“毛”常用作“毛”、“夷”。“易”的意思是“是”。但在古籍中“易”字是“是”的情況下,又分了兩個意思:壹個是“本”字的意思,壹個是“是非”的“是”。[7]黃先生采取第二種意思。然而,雖然這使得形式符合“非伊拉克”的句式,但銘文變得難以閱讀。黃老師的翻譯其實是不能把每個單詞的意思按順序落實,而是把句子改壹改,去猜測它的意思。在我看來,完全沒有必要恰當地應用“非……壹……”這種句式。“伊”要訓練成“這個”,嗯,就是懲罰,指的是法律。“易經”就是這個刑和這個法的意思。“井”和“式”的區別在於,“井”是法的總稱,“-”是指鑄在鼎上的法。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西周的“井”(刑)沒有懲罰的意思,指的是規則、法令、規範。[8]“非歷井(刑)”就是不要亂用這個刑或者這個法。這種懲罰和這種法律指的是“﹡”在以前的銘文。

“用於民政”這句話比較好理解。政即政事,民政即治民政。碑文強調,這是投了很多管理人民的政治事務。整個碑文用白色翻譯如下:

曾伯苓鑄此鈸,是為了宣揚治民之法(刑鼎),此法不可擾治民政。

在初步澄清了文本的意義之後,筆者進壹步對丁及相關問題進行了陳述。

二、古代漢字中的刑鼎

《丁儀》中古人鑄刑書,並非始於春秋末年鄭的產生。曾博的題詞“﹡”是目前唯壹的“刑”與“定”的結合體。事實上,有類似結構和法律意義的古代漢字,只是學術界較少註意,這些漢字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壹詞的性質比如“澤”字在古代也是法的意思,《爾雅釋》說:“澤,法葉。”而“澤”的寫法是從鼎到刀。西周中期晚期鑄造的《段規》銘文說:

只有在十月和壹月祀丁卯、王弼英、等[9]、曾(贈)。教完鐘的孫子後,命他傳話給段,並賞給王壹個安息的機會,讓他的孫子享受千年的祭祀。[10]

這段話的意思是,周朝十四年十壹月丁卯日,天子問及蒸禮。在陳武的日子裏,送壹份禮物。天子慫恿段,以為他是畢忠的孫子,命荀給他“大治”。段稱贊天子之美,做了這根竹竿,供子孫祭祀時使用。碑文中的“大法”就是“大法”的意思。天子賜,古書有跡。《李周大宗博》中說“五命歸治”,鄭中解釋“治也是法”,[11]非常正確。郭沫若用鄭玄的指示把“澤”理解為土地,是不妥當的。[12]作為壹項法律原則,具有特殊的意義。《左傳·溫柱安公十八年》說:

前君主制定了《周禮》說:“我們應該遵守道德,規範自己的行為,做好事,為人民服務。”。發誓破壞是賊,賄賂是賊,偷武器是奸。國主附體之名,為漢奸所用,是大惡之德,不變,不可饒恕,九句話我也不會忘記。

在周公的誓言中,“澤”是核心內容。破壞“澤”的行為屬於“賊”,不能赦免,相關規定可見《九刑》。引文中的“則”是指與儀式有關的法規和規則。周公立誓禁止“毀治”,天子賜段“大治”,都體現了“治”的重要性。而段是僅次於周公的。在段歸的碑文中,段自稱是畢忠的孫子,畢忠就是周公之子畢,排名三公之地,在史記中名聲顯赫。天子問畢公封地裏的蒸禮,自然是因為周公重視禮儀,賞賜子孫壹定的禮作為鼓勵。

值得註意的是,《段規》中的“則”字與通常銘文中的“則”字寫法不同,如下圖所示:

通常的書寫方法(記錄自《趙波龜》碑文)是段龜的書寫方法。

這兩個字都是左邊寫鼎,右邊寫刀。不同的是,通常左邊有壹個三腳架,而段規左邊有兩個三腳架。孫昌緒先生曾對這壹現象寫過考證。從許慎在《說文解字》中對“則”的論述開始,孫先生指出,段規“則”字形表現的是青銅器鑄造時,按模型母器制作新器,用刀雕出器形的畫面,所以“則”是標準或規範的代名詞。[13]孫先生所舉的詞語實例並不能令人信服,筆者曾就此寫過壹篇文獻。[14]不過“澤”確實是用刀雕鼎的形狀,然後用《澤、法葉》的古訓詁來考察字形,結論是雕鑄法在鼎上的表現。有壹個鼎和兩個鼎,說明鑄造法上可能有幾個鼎。

曾博碑文中的“興”字和“澤”字,在構形上幾乎完全相同,也是從鼎中循刀而來。不同的是加了“井”字來確定其含義。如前所述,西周金文的“敬”字本身就是後世的刑種,意為法。刑鼎合壹是指刑書鑄在鼎上。作為壹個認識字,它的意思比“則”字更清楚。“則”字的存在,充分證明了鑄造法在丁儀,至少是西周時期就已經有很長的歷史了。然而,在現存的數萬件有銘文的青銅器中,為什麽很難見到原來的丁呢?事實上,鼎之類的器物代代相傳,只是人們尚未認識到其本質。

第三,鼎和刑具

所謂“刑鼎”,顧名思義是指在鼎上鑄造法律規範,但古人也在其他青銅禮器上鑄造法律規範,其性質與刑鼎相同。用古代文獻的話說,刻有法條的青銅禮器就是“刑具”,裏面裝著鼎。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下所示。

《左傳》中常見“刑具”之名。刑、法、刑器是指與頒布法律有關的各種儀式器具。當投刑書時,石說是:“生火投刑器”;晉國鑄刑鼎,孔子斥之為“好刑具”,都是例證。刑具不壹定指刑鼎,就連子產鑄的刑書也不壹定在鼎上。《左傳》原文只說子產刑書,杜竹則說“刑書鑄於鼎中,為國之常法”。我不知道為什麽。孔叔說《子產刑書》是“此也鼎”,完全出於臆測。《左傳》襄公九年,據說宋朝發生了壹場大火,使刑具“喜”了起來。春秋時期,《左傳·正義》也明確了刑具不壹定是刑鼎:

書非名器,此句必載器物。鄭著的《刑書》受到叔父的責備,朱槿的《刑鼎》受到仲尼的嘲笑。他把它鑄在鼎裏給人們看,所以他嘲笑它讓人們知道。此刑器必不在鼎中,而書在器皿中,官府必管,不知在何處。或者書在版,本版號為刑器之耳。

現存的記錄政令內容的典型“刑具”是西周晚期鑄造的Xi甲盤。作為壹種禮器,Xi甲盤在功能上更類似於刑鼎。Xi的甲盤碑文說:

王的政治部成了周四的方積,至於南懷義。懷壹曾經是我的絲綢,但我不敢失去我的絲綢和它的產品。其入關,其賈不敢為第二,即市場,不敢死,即井被割,唯我王侯與民。賈不敢為市,也是壹口井。Xi·姬伯的父親會做菜,他的眉毛活了幾千年,他的兒孫們永遠用著它們。[15]

《Xi賈盤》鑄於西周晚期,記載了Xi賈對懷壹南部及周人相關機構的訓令。在碑文中,賈首先闡明了自己立法權的依據。Xi賈說,天帝命他負責收取成州(洛陽)周圍諸侯的委任狀,[16]所謂的“四方”延伸到懷壹南部的邊界,所以他有權力頒布相關的法規。接下來是法令的正文。根據法令,懷壹南部人民壹直屬於向王朝進貢的部落,因此他們必須繳納紡織品和谷物。南懷夷必須向周人提供勞動力,在指定的軍營或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如果妳不遵守這個命令,妳會像往常壹樣被切割。[17]周壹方的諸侯、機構、南在從事貿易活動時,也必須進入境內,在指定的市場進行交易,否則按規矩處罰。

鑄板法與西周的禮制密切相關。西周成文法的合法性是通過禮制的程序來體現的。《易·周樹長麥》記錄了皇帝修改刑書的過程,散發著濃厚的儀式氣息。刑書修訂前,天帝贈太祖“嘗麥”之禮,頒布刑書時,行各種禮制程序:“假為太宗,少族,少秘為社稷,羊各壹只,羊各三只”,刑書頒布後,司法官判官命太宗“令天氣夏,使殿熱;享受風雨才是祠堂的生命。最後,“太師藏於聯宅,以為是舊典。“嚴格的儀式程序顯示了《刑書》的神聖性和不可侵犯性。而Xi的夾盤可能與聯盟的儀式有關。

代表王朝的賈向諸侯頒布法令,作為行會聯盟的禮物。通過這個儀式,確定了王朝和諸侯之間的尊卑順序。在《左公十三年》中,反對被處死的項叔,特別陳述了的作用:

是明王的制度,讓諸侯二十歲聘其誌,壹時互相進貢,壹時又示威,再開會說清楚。立誌向善,講究禮法之類,向大眾示威,向上帝講明,自古以來就沒人做過,也沒人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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