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裁判文書有待完善。還有壹些裁判文書事實不清,推理不合理,邏輯性差,制作粗糙,缺乏嚴謹性、規範性和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判階段不重視執行,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率低等問題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案件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投放難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比較齊全,基本能夠滿足民事訴訟的要求。而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的“送達難”,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了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於直接發貨,有的當事人外出做生意,沒有固定地址;有些當事人的地址不詳或已經變更;有的當事人回避送達,客觀上很難送達。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有時需要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在實踐中,基層組織或單位的人大多找不到,或者找到了也不想來,來了也不想見證。所以留置權交付實際操作難度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示催告的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示催告的送達作了詳細的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成本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於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來說是不小的負擔,但對於標的較小的案件,顯然增加了訴訟成本。至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地址變更,郵件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在途時間,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投遞過程中,有時郵局並不直接投遞給當事人,而是先由村委會簽收,再交給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經輾轉才移交給當事人。如果以郵局收據上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早已過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於法律規定的投遞,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簽收,因此無法達到投遞的效果。也為以後的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了隱患,甚至引發當事人上訪。
(2)民事信訪
民事案件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民事信訪量也相應較高。從審查分析來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極為罕見。壹方面原因是法院本身少數案件質量效率不高,司法不規範,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不理性,辨法說理工作不細致,未能說服當事人輸贏。個別同誌個案處理,不註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另壹方面,壹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將自己不舉證、訴訟決策失誤、訴訟權利行使不當、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等造成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怨聲載道。
而且有些當事人的觀念存在誤區,上訪者相信“多”而不相信“少”。不管發生什麽事,這個部門跑了,去別的部門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合理不合理,先鬧,認為鬧大了解決不了小問題。只要是吵,領導都會重視。
(3)民事審判小組。
1.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日益增多,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後,收費標準大幅降低。由於訴訟成本的降低,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但是,司法力量的相對不足和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人員編制、準入機制等因素的制約,民事審判中法官青黃不接、人才缺口和人才流失現象日益嚴重,制約了民事審判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雖然大部分民事法官都渴望學習和培訓,但由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缺乏,知識更新慢,法律應用水平低,駕馭審判能力弱,限制了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
第四,法官的人格和尊嚴經常被無端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經濟效益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尤其是民事審判。現在想成為法官,需要通過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門檻不高。再看其他職業,其他單位,法官雖然神聖,但經濟效益處於中下水平。朝廷雖然威嚴,但只是壹個部門。特別是相對於黨委、組織部門、鄉鎮來說,基層法院解決壹個小課題、壹個大課題,難度非常大。有的同誌退休了還沒解決副科,有的同誌副科級別25年沒動。
(4)物質設備和資金保證。
大多數民事案件都是由基層法院和人民法院審理的。而基層法院和人民法院辦案條件較差。壹些法院沒有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後,收費標準大幅降低。此外,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調解結案、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費用減半,這讓基層法院雪上加霜。長期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經常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額較小、訴訟費收入較少的困境,導致辦公經費短缺。
(5)司法環境。
由於現行司法制度的壹些局限性,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仍然幹擾民事審判,表現為不配合甚至不當幹擾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找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評意見,找媒體施壓,這些都是常事。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需要進壹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