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管道,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各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建在地面或地下,以及管線集中敷設的共同溝。第三條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統籌兼顧、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和檢查指導。
發展改革、經信、規劃、城管、交通、文體創新、行政審批、環境保護、公安、安監、水利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管線管理工作。
管道產權和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負責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並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以及管線綜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動態更新和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管線普查、綜合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維、綜合規劃編制等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制定管線建設、改造和運維的財政支持政策。
鼓勵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共同溝等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推進城市共同溝建設。第二章規劃管理第六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科學制定管線專項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管線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綜合管線規劃和專業管線規劃,對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具體安排。第七條管線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要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並與城市空間、綜合交通、市政工程等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相銜接,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第八條共同溝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各類專項規劃相協調。
城市新區新建道路、各類園區和開發區地塊應根據功能要求同步建設共同溝;老城區應與舊城改造相結合,重要地區和管線密集地區應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考慮共同溝建設。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建設共同溝的規劃通道。
共同溝內已明確預留管線位置的,原則上不再單獨規劃管廊外管線位置。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詳細建設規劃,並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公布管線工程審批結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工礦企業、住宅小區、室外配套管線工程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註明配套建設管線工程的規劃要求;在規劃建設方案審查時,應當同步審查用地範圍內配套管線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第十壹條管線建設單位申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建設範圍內的管線現狀,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管線現狀資料。
施工區域內沒有管線現狀信息或者管線現狀信息不明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查明現狀。第十二條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竣工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線,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範》(CJJ61)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資料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四條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