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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否承認河岸權原則?

中國承認河岸權原則。準確地說,河岸權原則應稱為根據河岸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定水權歸屬的原則。是指水權依附於與水相鄰的土地,換句話說,土地所有者天然享有與其土地相鄰的河流的水權。中國古代的用水取得原則中就有渠岸權原則,在中國現在的用水習慣中也有它的位置。

河岸權原則有三個性質:壹是適用於河流與土地相鄰時取得水權。根據這壹原則取得水權,只需要兩個條件:“有天然徑流”和“土地所有者對相鄰河岸擁有所有權”。至於當時河裏有沒有蓄水,水量是大是小無關緊要。其次,根據這壹原則獲得水權是自然的、自動的,不需要人為的程序來授予。第三,根據這壹原則取得的水權與臨水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可持續的,與權利人是否使用水資源無關。這種水權不會因為權利人對水資源不利而喪失,也不會因為利用的時間順序而有優先權。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按河堤權取得水權的權利,這與我國沒有形成完整的水權制度有關,水資源的所有者基本都是用行政手段分水,免費或低價分水。但幾十年來,實踐中壹直存在基於河岸權取得水權的事實,並形成了壹種習慣。大部分農村用水和排水的糾紛都是按照這個習慣來調解的。所以在水權制度中要考慮這個習慣。需要註意的是,所謂河堤權,在土地關系主要以行政手段處理的時代,基本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尤其是在農村;但今天,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分離的,可以由不同主體享有。如果考慮這壹原則,其依據應根據土地所有權及其相關派生權利的實際情況來考慮,可以基於主體在河岸上享有的土地所有權、河岸的承包經營權和“四荒”土地使用權、從河岸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2優先原則

先占優先原則是指按照占用水資源的時間順序確定水權的取得和水權之間的優先順序的原則。有人表述為“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即先占有水資源者優先獲得水權(其水權也在相應的優先順序中)。它的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性在於,不毗鄰水資源的土地也需要水,但依據河岸權原則不能達到目的,但依據先占原則可以得其所欲。

先占原則包括三個基本規則:第壹,用水只能是直接的、實際的和有益的;第二,水權的擁有者對後續使用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第三,這項權利是壹項持續的權利,其基礎是持續和有益地使用水而不是浪費水。其中,第壹條規則包含了對水權的三點限制:第壹,水權是用益物權,僅在於對水的使用。其次,受益用水量決定的水量決定了水權的範圍,水權人無權超過其實際受益用水量。第三,有益水的類型最初僅限於采礦用水、灌溉用水和畜牧業用水。最近,有益水的類型已經擴展到娛樂用水、環境用水和返回河流的用水。第二條規則賦予第壹次或最早占用時間的受益用水戶以優先權,優先於後續用水戶整體的水權,該水權的優先權日期追溯到用戶第壹次取水的時間。例外的情況是,居民申請生活用水時,水務管理部門可以承認其優先於其他申請人,無論時間順序如何。壹旦申請獲得批準,水務主管部門頒發水權許可證,則水權具有優先權。第三條規則要求水權持有人持續用水以維持其水權。只要有益的用水繼續存在,水權就會存在;不用水或浪費水會導致水權的喪失。這壹規則使得已經停止使用有益水的水權人無權阻止下壹個位置的水權人使用有益水,也就是說,這壹規則使得不以純粹想象的目的行使水權的人無法繼續享有水權。

先占原則與河岸權原則之比較。

首先,先占原則不是基於對與土地相鄰的水資源的取得,時間因素才是水權取得和優先順序的決定性因素。相比較而言,先占原則具有確定水權優先順序的功能。

其次,就毗鄰陸地的特定水域而言,河岸權原則隱含著壹定的排他性(河岸權隱含的排他性只存在於法律只承認河岸權原則而否定先占原則的背景下)。當這兩個原則並存時,排他性會相對減弱甚至消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享有該水域的水權,其他人不能再享有該水域的水權;先占原則沒有這個功能。

第三,按照河岸權原則獲取水權,不以實際用水為重要要素;但基於先占原則取得水權,需要具備實際受益用水的條件。

另外,按照先占原則取得水權,壹般需要登記,取得水權許可。否則很難確定哪些水權有優先權,有先後順序,也沒有公示牌。河濱權是以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存在為基礎的,土地本身是壹種公共標誌,也是確定水權的必備要素。

2中國確立水權優先原則的選擇

優先權是水權的核心要素,在水權制度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分析水權制度中的優先權,我們會發現它有兩個作用:壹是確定是否產生水權,這是水權產生的基礎,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如根據河岸權原則)排他性地確定水權的取得;二是確定幾個水權的先後順序,確定水權的優先順序,協調水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從國外水權制度來看,水權原則的具體實施與相應的實際情況密切相關,如:水資源豐富的歐洲和美國東部多實行河岸權原則;而水資源相對匱乏的美國西部,則以優先占有原則為主,河岸權原則和習慣水權原則為輔;在中國古代,取得水使用權的原則既有有限優先原則。也在壹定程度上認可了河岸權原則。日本也承認兩個水權原則:上遊優先和“時間優先”。水權原則的選擇取決於水資源管理的實際歷史、目的和情況,具體應用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以實現水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2.1初始水權定義中優先級的確定

我國現行《水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除生活用水、畜禽飲用水和其他少量用水外,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其中“家庭生活、畜禽飲用水等少量用水”的例外,實質上包含了壹定程度的對河岸權的默許和認可,而本省的取水許可制度則在壹定程度上包含了優先原則的含義。

基於我國建立水權制度的現實需求分析,在建立水權制度的過程中應依托現有的取水許可制度,在建立水權優先權時應優先考慮先占原則。同時,我們應適當考慮基於水的自然屬性的河岸權原則,並尊重現有的水用途。同時,在初始水權優先權的確立過程中,也可以適當考慮公信原則和公共利益。誠然,這種二元甚至多元體系的存在,使得水權的取得及其秩序的確定變得復雜。但是,由於水權設立時設計的用水歷史的復雜性,如果想依靠單壹的優先原則,很容易侵犯濱河土地使用者的固有用水權益。而且,初始水權壹旦確定,水權的優先地位就確立了,這個相互沖突的二元甚至多元體系就完成了它的使命。

此外,在初始水權的設立過程中,由於用水目的不同,往往會出現水權效力的沖突。對於已經有數個水權、占用順序難以確定、河岸權無法適用的情形,宜按照按用水目的確定水權順序的規則協調沖突。我國《水法》第十四條有原則性的解決規則。在解讀上,可以認為本文建立了以下排序表:生活用水、灌溉用水、工業用水、航運用水。它的方向是對的,但是不夠全面,應該補充。在這方面,國外的壹些立法規定可以借鑒。例如,我國臺灣省的《水利法》按照以下規則確定水權的順序,從而調和沖突:生活和公共供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其他目的(第18條第1款)。美國堪薩斯州采用以下順序規則:生活用水;城市用水;灌溉用水;工業用水;娛樂用水;水力用水。對於這個用水清單,我國的法律應該稍加修改,然後吸收合理成分。

鑒於初始水權的設立,在處理多個水權之間的效力沖突時,在堅持以有限占用原則為主、河岸權原則為輔的優先設立原則的同時,我國可以適當考慮以用水目的為參照標準,各用水目的的排序為:生活用水;市政用水、灌溉用水、液壓用水、工業用水、娛樂用水(娛樂用水屬於環境用水時除外)等。環境用水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稀缺程度靈活確定,置於生活用水之後、娛樂用水之前的適當位置。這樣排名的原因有以下幾點:第壹,排名表符合我國現行的價值等級體系,即生存權、發展權、享受權的平等等級體系。第二,符合中國目前的發展水平。三是符合水資源的自然屬性和各類用水特點。

2.2新水權優先權的確定

對於水權制度建立後新增水權的優先權設定,應堅持以先占原則作為取得水權優先權的統壹依據。新水權的優先權以水權許可證頒發時對應的水權申請日期為準。這樣可以避免按照河岸權原則設立的水權與按照先占原則設立的水權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有利於水資源的總量控制,形成合理有序的用水秩序,保證水權的穩定性。

壹個特殊的例外是,如果水權是穩定的(通常在壹定幹旱頻率的情況下,我們仍然可以得到相應份額的用水指標),濕水權,臨時水權和臨時濕年水權。優先順序應按照穩定水權、濕潤水權、臨時水權、臨時豐水年水權的順序進行分類。上級水權必須不分時間優先於下級水權,同級水權的優先順序由先占原則決定。此外,在先占原則下,根據實際情況,在考慮公信原則時,基於公共利益,先占原則也可以適當突破政府對水權的“警察權”,但必須嚴格限制,否則會危及水權制度的穩定。

當為了建立新的水權而需要征收現有水權時,應嚴格限制政府管理機構的權力,特別是生活用水權等基本生活用水權優先,市政用水權次之,應予以保障,而灌溉用水權應予以保護。首先,由於生活用水關系到人類的基本生存,其水權具有人權的性質,而市政用水壹般屬於公共利益,因此應得到保障,壹般不被征收;至於農業水權,由於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涉及國家乃至國際糧食安全等戰略問題。因此,灌溉水權壹般不能因為工業、高爾夫球場和公園、草原用水而被征收。灌區有權征用工業用水、娛樂用水或水利用水,但無權征用生活用水、市政用水或灌溉用水。此外,工業用水壹般無權征用生活用水使用權、市政用水使用權或灌溉用水使用權,這也取決於考慮用水性質而設定的優先順序。就具體主體而言,可以征收什麽樣的水權確實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權衡各方利益,謹慎對待中國水法。總的原則是遵循生存權優先和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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