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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工作職責的內容

村委會工作職責的內容

1.宣傳和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傳達和執行上級有關指示和決定。

2、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制定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集體經濟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5.建立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社會保障和公共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文明建設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6、組織實施村莊建設規劃、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村民建房。

7.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社會秩序,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8、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關於村民委員會人數的規定

根據居民生活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詳見基本信息欄)。壹般100 ~ 700戶設壹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5-9名委員組成。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本地區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 ~ 3名代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本條是對居民協會數量和組成的要求。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為了完成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和人員。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實施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來看,這壹規定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村民委員會的成員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壹個村委會應該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考慮兩個因素:

壹是便於自治,能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任務;

二是盡可能減輕農民負擔。之所以要把村委會成員人數定在壹定範圍內,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村自然條件、人口數量、村民生活狀況也有很大差異。相應的,村委會承擔的工作量也不同。壹般來說,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會任務重,村委會成員就應該多壹些;村民少,居住地集中。如果村委會承擔的任務輕,村委會成員可能會少壹些。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少至三人,多至七人,但不得少於三人,也不得多於七人。具體人數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為了便於討論和決策,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單數。

村委會的組成

根據該條規定,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中,這壹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第壹,作為村委會成員,處理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協助上級政府工作,行使壹定的社會事務管理權,是壹項重要的政治權利。中國憲法對保護少數民族和婦女的權利有專門規定。

憲法第四條規定:“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和互助關系。”《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婦女權益保障法》還規定:“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村委會組織法的這壹規定是憲法相關規定的體現。

二是村民自治的現實需要。中國是壹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由於歷史原因,民族分布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眾多的少數民族,也是小社區居住,有許多分散的雜居社區,形成了相互融合、相互依存的關系。在中國農村,有相當多的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莊。壹個村子裏住著幾個民族,每個民族的生活習慣和興趣愛好都有壹定的差異。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如果沒有少數民族的成員,將不便於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也不便於村民行使自治權。這裏要註意的是,《村委會組織法》中的“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民族成員應當少”,既包括漢族村民集中居住的村和壹個或者多個少數民族共同居住的村,也包括漢族或者其他民族村民較少的村。

同樣,如果村委會成員中沒有女性,很多需要婦女參與或者直接涉及婦女權益的工作就不好開展,也不利於村民自治。村委會是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不是壹級政權,也不屬於國家機關。因此,村委會成員不同於政府公務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從國家領取工資。但是,村委會成員從事村委會的工作,必然會占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可以從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決,也可以從集體經濟上交村委會的收入中解決。補貼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延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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