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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公章使用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印章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審核人和管理人應分開,由專人管理。建議支部的印章壹般由支部組織委員保管,村委會的印章壹般由村會計保管。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發放、使用和管理的意見》。

第壹,村民委員會印章的規格、式樣及發放程序。

村民委員會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五角星居中刊刻,縣(自治縣、旗、市、區)、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名稱從左至右傳閱,或前段名稱從左至右傳閱,後段名稱在五角星下從左至右橫向排列。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印章上印制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今後,村民委員會的印章將由鄉鎮壹級人民政府頒發。刻村民委員會印章時,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並在指定的廠家刻制。對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員會印章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被撤銷或者合並的,撤銷或者合並前的村民委員會印章不再使用,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村民委員會因故需要更換印章的,發證機關應當在發放新印章的同時收繳其舊印章。村民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應當補發的,由發證機關登記後補發。發證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宣布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失效。使用村民委員會無效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指導。要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印章使用審批、登記、備案制度,並納入村民自治條例或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由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為了防止印章被誤用,壹般情況下,印章的批準人和保管人不得為同壹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壹般不應直接保管印章。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事項需要蓋章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並由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應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印章管理和印章使用,既嚴格遵守印章管理規定和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又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不得在村民辦理參軍手續、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時拒絕使用印章。,而不是借機吃、拿、卡、要,從而加重農民負擔。

三、加強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後的印章移交工作進行監督。換屆選舉結束後,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將印章移交給本屆村民委員會。拒不交出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發證機關應當負責收回並追究責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集體被罷免,印章由鄉級人民政府臨時管理。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換屆後及時向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發放印章。

各地要結合正在開展的村民自治工作,對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壹次檢查。以前的做法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城鎮居民委員會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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