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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親屬制度的弊端。

壹、保留親屬制度的含義

1.贍養父母制度產生的原因。

保親制度最早見於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二月正月未寫:“父母祖父母已老,無成年後裔,無親屬者,待案件提出後列報。”這壹制度的產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歷史根源。

(1)思想原因:據史料記載,漢代沒有出現養親制度。漢書?6?1《董仲舒傳》記載兩兄弟按月輪流贍養父親。當他們交替時,壹方攻擊另壹方支持不力,這使父親變得苗條,並告訴政府。政府不能破,問董仲舒。董仲舒認為,兄弟贍養父親,互相攻擊贍養不善,是不孝,判其棄市。他的父親不能沒有人支持,他是由政府支持的。

眾所周知,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意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甚至決定春秋下獄,儒家思想開始成為封建國家的正統思想。同時也拉開了以禮入法的序幕,歷代都有壹些儒生對法律進行了註釋。這種現象在兩晉南北朝時期尤為盛行。

儒家壹直強調“孝”是治國之本。按照儒家經典,兒孫應該孝順祖父母和父母。正所謂“成事以禮,葬事以禮,祭事以禮。”“父,觀其誌;父親沒有,觀察他的行動;三年不改父之道,是孝。”封建統治者接受儒家思想並使之正統化後,統治者也標榜“孝”來治理天下。養親制度是倡導人們孝順的手段之壹。當然,就像儒家說的,提倡孝道也可以維護封建統治。“他也是個孝順的哥哥,容易犯錯的人不多見;不容易犯錯誤,但善於搗亂的人不在。”從這個角度看,統治者有條件釋放部分犯人,在不傷害自己的情況下,在社會上贏得仁孝之名,是有益無害的。

(2)經濟原因:①中國古代是典型的小農經濟社會。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勞動在生產過程中非常重要。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長期處於戰亂狀態,人民流離失所,政權更叠頻繁。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人口會大大減少。在這種情況下,統治者為了獲得更多的稅收,必然希望民眾能夠安心種田,所以需要保留壹定的勞動力。壹定程度上,挽留父母的做法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從這個角度來看,留置的寄養親屬最早出現在北魏也就不足為奇了。(2)在封建國家財力有限的條件下,沒有足夠的能力供養犯人的親屬。退壹步說,即使國家能拿出壹定的錢來供養犯人的親屬,也不能總是派人去照顧他們,或者給他們壹些家庭的關懷。因此,更多的老年人必然會給國家帶來壹定的負擔,並可能造成壹定程度的混亂。此外,如果老人沒有得到很好的照顧,他們可能會體弱多病,甚至死亡。在農耕社會中,老人們掌握了更多的生產技能和經驗,他們的經驗和方法無疑是整個社會的寶貴財富,因此有必要給予他們良好的照顧。

(3)政治原因:在古代社會,中國大多數人都有“養兒防老”的觀念。所以生孩子不僅僅是為了傳宗接代,更是為了保證自己的未來。而且如果把罪犯都殺了,他們的父母可能老了,如果是獨生子女就沒人贍養了。如果國家承擔這個責任,顯然是越權了。因此,為了穩定封建統治,減少國家開支,照顧好老年人,統治者也願意采用留養親屬制度。可見,設立守親制度的目的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養老而非安撫犯人。”

2.保留父母支助制度的發展

遺屬及贍養親屬制度在北魏開始確立,但真正成熟是在唐代。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盛世,政治上改變了很多東西。就法律而言,法律思想活躍,立法活動頻繁,為法律的嚴密性和完備性創造了良好的物質和思想條件。北魏以後,北齊、北周不斷修改遺屬及贍養親屬制度,到唐朝時,遺屬及贍養親屬制度基本定型。

論唐律?6?《1人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犯死罪的,應當終身為家庭服務,並結婚”。這部法律的全文如下:

“犯死罪者,非十惡不赦,惟祖父母父母應侍候其舊病,終身婚姻者,必請之。犯流罪的人有權利保留自己的親人,也就是說不會原諒還在流的人。不原諒,還是讓妳同季流動。如果妳只限於原諒,妳就會被原諒。上課的調子不變。如果家裏有進入第四年,接近生命盡頭的人,也會隨波逐流。赦計者,必循慣例。也就是說,妳要在配的辦公室等著,和作者住在壹起,聽完年,再住。”

從以上規定可以發現,唐律的規定較北魏有了很大的發展。首先,從適用的前提條件來看,《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年老多病時,應予以照顧,家庭終成眷屬”是養兒育女的前提,比北魏律更強調“老”和“病”。其次,唐律規定的壹個重要條件是“凡死罪非十惡不赦……”,這與漢代以來儒家文化的主導地位有很大關系,儒家精神已經滲透到當時社會的方方面面。十惡是影響封建皇權和統治的嚴重罪行,當時對其作出特殊規定是進步的。此外,唐律還對犯有流浪罪的犯人如何實行供養親屬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比以前的規定更加合理和進步。

此後的宋、元、明、清各朝都沿襲了這壹制度,並對其進行了壹定程度的改革和發展,但總體上沒有太大的變化。值得壹提的是清代的保親制度。在清朝,法令是並行的,法令是官員辦案的法律準則。在法和例的運用上,例優先於法,有例就沒有法。《大清律》中“犯罪後留親屬”這壹條並未改變,但關於留親屬的例子卻層出不窮。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清代的留用養父母制度表現出以下與以前不同的特點:壹是留用養父母的條件更加細化。除了壹般的親老丁條件外,還要搞清楚被害人是否有父母或獨生子女,這體現了法律的公平精神和對被害人的同情。二是將寡婦獨子納入收養範圍,即“寡婦喪偶,不論是否犯母舊病,但守節二十年以上,準予收養收養。蓋齊家守貞護孤之誌,比限歲之人更廣。”第三,在適用扶養親屬制度時,要求罪犯也要盡孝,這是由扶養親屬制度的初衷所決定的,因為罪犯之所以被暫時免除刑罰,是為了使其能夠照顧年邁的父母。如果他們本身就是不孝,套用他們顯然沒有意義,反而會給社會帶來危害。第四,是守養親的大發展,即“守養供拜”。贍養和扶養親屬只是為了贍養罪犯年邁的父母。但自從儒家成為封建正統以來,孝道往往成為封建帝王標榜的治國之策。儒家認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於是,為了表示封建官僚對人民的同情,就產生了“養兒防老,承犧牲”的制度。

3.保留撫養親屬制度的利弊

贍養親屬制度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雖然更有可能是統治者出於自身利益的推動,但我們可以發現,這種制度有助於政治穩定、社會和諧和生活秩序。而且保留贍養親屬制度的重點是養老,這樣更人性化,也在壹定程度上幫助了壹部分普通人。但同時,制度本身也存在壹些缺陷,帶來了壹些弊端。

(1).它使壹些罪犯逃脫了懲罰,使法律失去了公平的意義。保留寄養親屬適用於中國古代被判處死刑、流放、監禁的人,只是因為他們的父母年事已高,沒有成年子女,也沒有親屬照顧他們的生活,對犯人采取暫時免除刑罰的制度。客觀來說,這個制度很照顧犯人的老有所養,但是沒有很好的考慮受害者。首先,這種制度讓犯人逃脫了應有的懲罰,對受害人的心理傷害可能更大,因為罪犯沒有得到處理,會導致對國家法律的不信任。如果受害者是輕傷,那就好說了,但是如果受害者被殺,受傷的範圍可能更廣,因為受害者還有其他親屬。面對這種情況,他們可能會對社會產生更強烈的報復心理,造成更大的傷害。

(2)這種制度可能會使人們對法律的規定產生更多的懷疑。壹般情況下,人們認為“殺人償命,血債血償”。但是,當有人殺人或傷害他人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或只是從輕處罰時,那麽這不僅起不到教育人民的作用,還可能使更多的人容易犯罪或心存僥幸無視法律。從長遠來看,這不會促進社會穩定。

(3)這種制度可能會鼓勵更多的獨生子女依靠他們的特殊身份犯罪。保留和贍養親屬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無人贍養的老人。但是,由於親屬留用和贍養制度的實施,服刑人員不得不暫時免於處罰,使得壹些明知自己是獨生子女的人可能會有恃無恐地從事壹些犯罪活動,甚至產生不良的社會後果。

(4)這種制度可能導致官員腐敗和枉法。因為這個制度本身就可以讓壹些犯了重罪的人得到壹些赦免或者減免,所以必然會有很多人願意“舍財保命”。他們為了得到“寄養”,不惜重金賄賂法院官員,官員也可能基於利益為他們編造壹些虛假的證據材料,欺上瞞下,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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