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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律師費和律師費是怎麽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通知

法四法[1989]14號

頒布日期:19890712實施日期:19890901最高法頒布。

第壹章訴訟費用的收取範圍

第二章訴訟費用

第三章訴訟費用的預交

第四章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五章訴訟費用的支付和管理

第六章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印發給妳們,望遵照執行。

壹是《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已經全國各有關方面同意,各級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中有規定的,由上級法院制定具體標準,壹並下發執行。海事案件收費標準有規定的,由海事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幅度內決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制定收費標準。

二、本辦法自1989年9月1日起執行。8月31日前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三、具體收費標準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1989 7月12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八十條、第壹百七十八條、第壹百九十條、第二百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壹章訴訟費用範圍第壹條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費用。第二條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壹)檢查、鑒定、公告、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二)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三)申請費和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實際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第三條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處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繳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第二章訴訟費用收費標準第二章訴訟費用收費標準第二章訴訟費用收費標準第五條案件受理費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支付百分之壹;

(二)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二繳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百分之壹點五繳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按百分之壹計算;

7、超過壹百萬元的,按0.5%繳納。

(五)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6)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第六條原告提出兩項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應當按照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第七條財產案件索賠金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金額計算收取。第八條申請執行費按以下標準繳納:

(壹)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執行價格不足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壹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0.5%支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壹千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壹支付;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三)海事案件,申請扣押船舶,每件交納壹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限制賠償責任的,應當繳納申請限制金額的0.1%,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第九條查閱費、鑒定費、公告費和翻譯費的數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支付。第十條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收費。第十壹條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第三章訴訟費用的預交第三章訴訟費用的預交第三章訴訟費用的預交第十二條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反訴金額或者價款計算,由被告預交。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受理費按照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第十三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繳訴訟費;反訴案件,反訴方應當在提起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提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提前繳納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當事人未預交且在預交期內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都上訴的,上訴當事人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繳。上訴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延期申請的,上訴自動撤回。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預交。第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五條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屬於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將退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經濟糾紛案件移送後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十六條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第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再審後提起上訴的,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第十八條終結訴訟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四章訴訟費用的負擔第四章訴訟費用的負擔第四章訴訟費用的負擔第十九條案件受理費由敗訴方負擔。如果雙方都有責任,他們應該分擔。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自在訴訟標的中的利益決定其應當承擔的數額。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訴訟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雙方應承擔的數額。第二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除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外,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上訴人應當承擔上訴案件的受理費,雙方當事人上訴的,由雙方當事人分擔。第二十壹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壹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第二十二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十三條撤訴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壹方承擔。第二十四條申請執行費和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申請海事案件扣押船舶、扣留貨物、燃料的申請費,由敗訴方承擔。

申請限制船舶所有人責任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第二十五條因當事人訴訟行為不當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二十六條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案件,原告不得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承擔。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延期、減少或者放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第二十八條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壹)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交審判或者再審的案件。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第五章訴訟費用的繳納和管理第五章訴訟費用的繳納和管理第五章訴訟費用的繳納和管理第三十條當事人應當憑人民法院的通知到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結案件,應當將訴訟費用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寫明了各方應承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收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清訴訟費用,多退少補。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復核。計算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更正。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收費制度。收費應出具法定統壹收據。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章附則第六章附則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但是,外國法院對中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待遇不同於本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對等原則處理。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989年6月65438+9月1日起執行,原《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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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補充規定

發發發[1999]21號

(2009年6月199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0次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19990728實施日期:19990728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根據審判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為進壹步規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方便當事人依法進行訴訟,現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壹、《辦法》第壹章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具體內容如下:

1.非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勘驗、鑒定、公告和翻譯的實際費用。

上述費用的負擔按照《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2、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收集和提供相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的。

人民法院異地調查收集證據發生的差旅費,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人民法院調解異地案件發生的差旅費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按照《辦法》第八條第(壹)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執行費。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無意識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被申請人承擔。

執行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為: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異地執行案件時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生的差旅費;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與執行本案有關的檢驗、鑒定、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辦法》第二章第(五)項和第(八)項修改為:

(五)知識產權糾紛,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八)破產案件,根據破產企業財產總值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四、將《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交納訴訟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司法幫助,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是福利院、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療養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的。;

2、當事人是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3.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是否按有關規定接受法律援助;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5.將《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二)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交審判或者再審的其他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六、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應嚴格執行“無明文規定不收費”的原則,除《辦法》、《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收費範圍、項目和標準外,各級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訴訟收費為名收取任何費用。

七、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於之前已經審結或者執行完畢的案件,相關費用不予追回;對於尚未審結或執行完畢的案件,其後發生的費用按補充規定執行;之前發生的費用按原《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不再追回。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制定)。這些規定只是對急需解決的訴訟費用進行了補充,近期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辦法》進行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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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地方都不壹樣

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地方制定律師服務費暫行標準的通知

冀價[2000]392號

頒布日期:2000年4月4日實施日期:2000年4月4日國家計委、司法部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司法廳:

近日,湖南等省價格、司法行政部門來函要求,在國家出臺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之前,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由本省制定臨時收費標準。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律師行業發展差異較大,律師服務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也有較大差異。目前,制定全國統壹的律師服務費標準仍有壹定難度。鑒於此,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促進律師行業健康發展,同意在國家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出臺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並執行國家計委、司法部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政府定價項目和定價原則。國家制定新規定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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