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真的沒有最基本的辨別人生是非的觀念,而有些人對所謂的江湖義氣有自己的理解。所以他們所謂的兄弟在打架求助的時候,根本沒有動腦子,腦子裏可能沒有打架犯法這種概念。下面文章我要給大家介紹的是,對抗法律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對抗法律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打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是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會判刑。根據以下條款判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故意損害他人健康。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兩點:
(1)傷害的違法性是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2)本罪的故意傷害必須是他人的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應當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殘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的毆打不構成本罪。關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和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重傷、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致人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刑法中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處罰的故意傷害罪,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而不是以本罪定罪處罰。
5.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見,打架鬥毆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壹般的打架鬥毆實際上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治安管理法律,但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與觸犯刑法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說打架是違法的,實際上違反了我國的刑法。打架的行為並不像大家想的那麽簡單。如果魯莽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