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籃球運動中合理的身體碰撞造成的,作為壹項運動,完全有可能產生人身傷害後果,需要對打籃球時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後果有壹定的了解。自願參加這種有風險的競技運動,應該算是壹種冒險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
2.遊戲中合理的身體碰撞純屬偶然,因為遊戲中的碰撞,如果明顯超出了打籃球規則的範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認定為行為人的過錯,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時代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1.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都沒有過錯:
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首要條件。如果任何壹方有過錯,則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過錯壹般需要結合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來判斷。這壹規定屬於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應有之義。
2.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需要明確的法律規定。
3.《民法典》規定了公平責任適用於侵權責任的五種情形,即:
(1)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民法典》第182條第二款規定:“因自然原因引起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2)受益人見義勇為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83條:“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0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
(4)服務者對第三人侵權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第二款規定“服務者在提供服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服務者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服務者賠償。接受勞動方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為什麽公平原則不適用於自我放縱的風險?
《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受害人與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應當依法分擔損失。民法典避免了對公平原則的擴大使用,規定適用公平原則應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依據;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為人對損害沒有過錯,就不需要分擔損失,也就是不需要賠償。
風險承擔條款不僅是我國立法層面的創新和進步,也有利於保護其他參與者的利益。該條款的依據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和義務對自己的個人行為負責。
文體活動本來就有風險。要求參與者在活動過程中保證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對其他參與者造成損害(比如傳球時,球員首先要考慮自己的傳球行為是否會傷害到自己的球員)是苛刻的,不利於文體活動的開展,與文體活動的性質和目的相沖突,任何參與者都無法保證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對其他參與者造成損害。
如果行為人在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自願參加文化體育活動,他是知道風險的。損害是由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的,其他參與者對受害人的損害沒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的,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