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打架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案發前因被害人明顯有過錯而壹怒之下誤傷被害人,且情節明顯輕微,案發後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壹般應從輕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應當具有懲罰性。
二、什麽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壹)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並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立案後,人民法院應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予以受理。在偵查起訴階段,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已支付,被害人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3)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或者受理口頭起訴後,應當進行審查,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4)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5日內將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並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辯狀的時間。
(五)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前,應當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送達傳票,通知其如期出庭。這裏的被告人是指未被羈押的被告人和刑事案件中除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進行民事傳喚。
(6)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七)公民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和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法官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8)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訴訟壹並審理。審理案件,壹般應當分階段進行。先審刑事部分,再審附帶民事部分。附帶民事部分的審判程序應參照民事審判程序進行。
(9)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壹並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十)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