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方面來說。
壹方面,這是我國律師制度設計造成的。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後,不能代理案件,不能以律師名義辦案,不能開辦律師事務所。需要在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指導下,到律師事務所實習壹年以上,通過省律協的培訓、考核、面試後,方可申請執業。開辦私人律師事務所需要五年以上,三個執業三年以上的合夥人律師開辦合夥律師事務所。在程序和時間上,限制很多,成為執業律師並不容易;除了工商稅務等行政事務,開律所還有很多前置限制,律所也是重點監管單位,不容易。
另壹方面,律所的日常事務很多,行政、財務、稅務、黨務、衛生雜事,律師沒有那麽多精力去處理。按照目前的規定,律所雖然是輕資產策略,但還是要交實際辦公費用,不適合個人操作。所以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不是主流。許多有經驗的律師,壹開始是以個體律師事務所起家的,最終加入了大律師事務所並成為合夥人。
主要是因為麻煩
當董事,創始合夥人,高級合夥人都印在名片上,出去拉業務臉看起來還不錯,但是真的太麻煩了。現在申請律師事務所,不僅要符合開業的要求,還要有三名黨員;司法部叫主任去開會。妳能不去嗎?我每年都要接受如何管理律所的培訓,每年都要填很多表格,就是行政方面的。
律師協會每年也有很多會議,需要律所領導參加。當然,這也是律所領導擴大人脈的機會,但也有人比較惱火。面對稅務部門也很麻煩,因為大部分律所都是傭金律師,律師費到了下個月就拿走了,但是稅務怎麽處理很麻煩,找律師要拿走的票也不容易。管理也是個問題。因為律師不拿工資,律所對律師的控制力很弱,律師不高興可以走。律師代理案件時,處理與律所的矛盾也很麻煩。
找不到合適的伴侶
如何達到開律所的經濟條件,但如何找到幾個誌同道合的合夥人,並不容易。律師都是神童。有些人設立辦公室是為了當董事,但壹個事務所只有壹個董事。其他合夥人在哪裏?人們也想過導演的癮。有多少律師因為合夥人之間的矛盾而郁郁寡歡,甚至提起訴訟分割合夥財產。
責任重大
律所現在主要是合夥制,也就是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律師親自辦案,拿大頭,責任卻由合夥人承擔。這個壓力不是壹般的大。關鍵是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非常嚴重。如果是有限責任,大家都可以說,但是這個無限責任就讓人無語了。
傭金律師很輕松。
傭金律師沒有報酬。壹有案子,他們就去律所辦手續。錢到了,他們填提成單,結案了,他們填結案單。辦公室能不能定房租,能不能定工作人員的工資,跟傭金律師沒關系。如果律所的提成降低,我就走,另外壹個挖的人提成高也可以走。至於稅務局會不會找律所的麻煩,律所會不會上街宣傳,會不會派律師參加活動等等。,與傭金律師無關。
總的來說,現行的律師制度可能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律師執業的限制太多,不夠靈活。應積極借鑒先進法治國家的經驗,放開律師執業和開辦律師事務所的限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後自主辦案和開辦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的修訂,更應該關註如何給律師壹個公平的執業環境,律師能不能活下去,活得好不好,讓法律服務市場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