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民事關系的壹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為涉外民事關系。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關系案件,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確定適用的實體法。
179.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適用中國法律;在居住國所做的事情可能受居住國的法律管轄。
180.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民事活動,依照本國法律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我國法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視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181.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壹般受其居住國的法律管轄;如果未解決,應適用其居住地國家的法律。
182.具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住所地或者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國內法。
183.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數個住所的,以與爭議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184.外國法人以其註冊地國家的法律為其國內法,其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其國內法確定。
外國法人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
185.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以與爭議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186.土地、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和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屬於不動產。房地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187.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兩者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188.中國法律適用於涉外離婚案件、離婚及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為確定婚姻是否有效,應適用締結婚姻所在地的法律。
189.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以及其他被扶養人之間的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關系的國家的法律。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和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可以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
190.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受被監護人的國內法管轄。但是,被監護人在中國有住所的,適用中國法律。
191.在中國死亡的外國人,其留在中國的財產既無繼承又無遺贈的,除兩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以外,依照中國法律處理。
192.依法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如果外國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法律,則應根據該國法律關於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確定適用的法律。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直接適用與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193.應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以下途徑查明:(1)當事人提供;(二)由與中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締約另壹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華大使館提供;(5)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如果不能通過上述途徑確定,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4.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具有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應當根據沖突規範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準據法確定。
八個,另壹個
196.1987 65438+10月1之後受理的案件,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之前的,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和政策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民法通則》處理。
197.原審終結時應當適用的法律或者政策,適用於辦理上訴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198.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從月或者年的第壹日起計算,壹個月為30天,壹年為365天。
期間的最後壹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有變動的,以實際節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天。
199.計算期以日、月、年計算。當事人對起算時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0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民法通則》和本意見相抵觸的,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壹、二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