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戶的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第三條在大連市轄區內從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實行合理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城市供水和用水必須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與國民經濟相協調。第六條大連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大連市人民政府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壹)組織實施有關城市供水和用水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和供水、節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下達後組織實施;
(三)參與城市供水節水工程的審查、論證、實施和驗收;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工業用水的水平衡測試,考核計劃用水指標,監督、檢查和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組織城市供水和用水新技術的開發、利用和推廣;
(六)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綜合管理;
(七)負責城市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查和二次供水單位《供水許可證》的發放、驗證和審查;
(八)負責檢查城市供水用水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
(九)負責城市供水和用水的綜合統計。
大連市城市供水管理處,隸屬於大連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的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
其他縣(市)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大連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的指導。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七條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條城市供水水源是指專門用於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水利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第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領取取水許可證。直接使用地下水作為飲用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使用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務院和遼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第十壹條在城市修建地下水工程和進行勘探鉆井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地下水,做好不同含水層的封閉工作,防止城市地下水的破壞和汙染。第十二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壹切汙染水質的行為。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和設施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轉讓供水工程。確需遷移的,應當向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規定辦理遷移手續。第十五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工程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公共* * *供水的,應當將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壹組織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向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工程竣工後,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衛生部門驗收合格並出具證明後方可供水。第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對其管理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泵站、井組、輸(配)水管網、分戶水表、凈水(配)廠、公共水站等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