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改造所涉及的土地轉讓的對外談判及相關手續,由市房地產開發經營領導小組組織辦理。第二章規劃用地及配套建設第五條企業搬遷並出售原土地的,其綜合地價中的相關費用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配套費全額上繳房地產開發辦公室,並全部移交給相關建設單位;
(二)拆遷費支付給企業;
(三)土地出讓金由市房地產開發辦留成30%的住宅開發用地,50%的公建用地,其余70%或50%按以下比例給企業,其余由市產業結構調整辦留成,統籌使用調節基金:
1,遷至莊河,100%給企業;
2、遷至瓦房店市、普蘭店市的,90%給企業;
3、遷到其他地區的,80%給企業;第六條有關單位和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申請使用調節基金,必須經市產業結構調整辦公室同意,並報市產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審批。第七條內資企業搬遷重建新增土地應按劃撥方式辦理手續,但使用集體土地時,仍需按規定支付搬遷費和征地補償費。第八條規劃部門應當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盡可能照顧搬遷企業的利益。土地利用規劃方案壹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搬遷企業原土地開發性質由市規劃國土局和房地產開發辦公室審批。第九條企業搬遷後租賃原廠開辦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免征交易費三年。第十條企業搬遷後,新廠區新項目需要配套建設資源(即電力補貼費、水資源建設費、氣源收集費、汙水增容費、集中供熱費)的,原指標有效並進行分配,剩余指標可繼續擴大新項目或用於原廠興辦第三產業。超過原指標,在原廠重新申報配套指標的,配套建設資源減少30%。第三章國有資產管理第十壹條企業搬遷改造必須保障國家和集體的合法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第十二條已確定搬遷改造的企業,經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有權按資產評估值轉讓設備(包括采用新廠房),需要報廢的可按規定報廢。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設備資金全部用於老企業搬遷改造。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搬遷改造時,預付的設備轉讓款和土地出讓收入可用於新建合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第十四條集體企業搬遷改造後,其土地出讓金和配套費根據實際收入,確定國有股份比例。第四章地方稅收第十五條企業因環境汙染搬遷改造的,可按新廠區投資建設項目“零稅率”辦理老廠原建築面積投資方向調節稅;超出原建築面積的,經產業結構調整辦公室會同稅務部門審查,報市產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減免投資方向稅。第十六條搬遷改造企業興辦的第三產業所得稅減征或免征1年,嚴重虧損企業興辦的第三產業所得稅,安置富余人員60%以上的,可免征3年。第十七條企業已搬遷的,新建廠房的土地使用稅,從征地之日起可免征兩年;新建廠房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免征房產稅兩年。土地復墾或廢棄土地經批準建設新廠的,自自動建設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稅五年。第十八條停產搬遷改造的企業,自市政府批準其搬遷之日起,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壹至三年內酌情減征或免征各種地方稅收。第五章職工安置第十九條停產期間,未安置的職工可以參照企業內部待崗職工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