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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德國角色

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行為規範,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表現,否則就不會作為兩種不同的規範體系而存在。如果說道德本質上是壹種自律規範,其功能重在“揚善”,那麽法律本質上是壹種他律規範,其功能重在“抑惡”(當然這個定義並不是否定法律的揚善功能和道德的抑惡功能,而是強調各自功能的側重點)。道德的作用最終取決於行為者內心的信仰、道德觀念和良知,即道德只講道德。相信道德的人起作用,沒有任何道德觀念的人很難起作用,壹個人沒有羞恥心。良知,善惡的人,即使面對無休止的批判。申斥還是會走自己的路。由於社會(尤其是現代文明社會)無法強迫人們遵守道德,更不用說采取外部強制措施來懲罰違反道德的人,道德只能約束善意的“好人”,卻難以規範那些沒有道德意識、充滿邪惡、喪失良知的“惡人”。法律的作用最終取決於國家的強制力。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最突出的區別在於它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特征。法律的產生和存在與國家密切相關,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當守法主體不遵守國家法律時,國家就會使用各種強制措施,甚至啟動國家暴力機器來對付各種違法犯罪主體,讓他們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以保證權利主體權利的實現。正是由於國家的強制力,守法對於公民來說是無條件的。

我們批判“生命之初,人性本善”,不贊成“人性本惡”;唯物主義者認為,人壹出生,人性就沒有善惡,人是社會關系的產物。人性首先在於它的社會性,人的善惡是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形成的。因為在當今的現實社會中,有兩種行為模式:善與惡。這兩種觀念都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存在於社會中的人,在生活中都會受到善惡兩種行為傾向和觀念的影響,結果可能是“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現實生活中的人,人性中既有善的因素,也有惡的傾向,或者兩者都有。所以光有道德不足以抑惡,光有法律不足以揚善。只有充分發揮法律和道德的功能和作用,法治和德治並重,才能符合社會人性的客觀實際,符合現代社會控制的客觀需要,最終實現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當然,隨著社會的進步,人類文明的發展,階級差異的消除,國家的滅亡,法律也會消亡,它的功能和作用最終會被道德和善良風俗所取代。但這必須建立在人類素質普遍提高的基礎上。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以階級和國家的滅亡為前提,是壹件很遙遠的事情。因此,當前需要法治與德治並重。

強調法治和德治,也是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總是相輔相成的。相輔相成。雙向互動功能互補。在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之間尤其如此。壹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倫理基礎,任何好的法律都是建立在壹定的良好的道德價值判斷之上的;同時,良法的運行更多地依賴於“好官”。司法和執法人員的道德水準和職業良知,很大程度上支撐著法律能否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另壹方面,法律調整和維護的秩序。凈化的環境成為道德生成的深厚土壤;當社會的主流道德及其原則得到法律的肯定。當它被吸收和實施時,法律活動和道德生活就會融為壹體。

在實施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略的過程中,必須深刻反思歷史和現實,正確認識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和功能,妥善處理法治和德治的關系。因此,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要反對以下錯誤傾向:壹是反對法律萬能。不能認為什麽都是“只有壹種方法”。二是反對道德萬能論。不能認為什麽都是“壹種美德”。第三,反對把德治等同於人治。人治是壹種重視並無限誇大個人作用,為中央集權專制制度服務的治國理念。它盛行於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本質上是壹種理想主義的英雄史觀,與民主法治的治國理念相對立。所以,那種思維提倡德治。講究道德。強調精神文明建設就是人治,就是排斥民主法治,這是站不住腳的,也是極其錯誤的。“良法”是基於壹定的道德標準和價值判斷的法律。同時,光有好的法律是不夠的,還要有“好官”。法律的適用和實施,離不開人民群眾的基本法治觀念、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另壹方面,以德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需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功能,因為弘揚道德需要良好的社會治安狀況和社會氛圍,需要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維護正義;同時,法律實施的過程也是向世界展示和傳播法律所蘊含的道德標準和價值觀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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