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分期:三分法1。從6世紀到3世紀:普通法或純羅馬法時期。2.從3世紀到3世紀:成文法時期,或羅馬世界法時期。3.3世紀至6世紀:法典化時期的希臘羅馬法。
民法:屬於古羅馬體系,是指羅馬城邦固有的法律,由羅馬城邦的古老習慣演變而來,只適用於羅馬城邦及其後裔。它具有狹隘性、保守性和形式主義的特點。
萬國法:指羅馬人和古代文明人* *,或在他們的關系中逐漸創造出來的規範的總和。
《十二銅表法》是習慣法的代表,是羅馬民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後來被收入《國家法大全》。
是羅馬習慣法編纂和平民貴族鬥爭的結果。公元前451年編輯。內容包括傳喚、審判、執行、親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戰友、土地和房屋、犯法、公法、宗教法、五表法的補充、最後五表法的補充。
民法大全1。查士丁尼法典2。法律的階梯3。法律匯編4。新法律。
五大法學家:蓋尤斯·烏爾比安博、比尼安、保羅、莫提斯和蒂紐斯。
人格:人格是指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相當於現代民法上的權利能力。羅馬法中個人自由、公民權利和家庭權利的完整憲法。
人的分類:自然人: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必然具有人格,壹個完整的人格包括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法人:自由人、非自由人、半自由人。
特權:當親權開始松動時,法律規定子女可以享有對財產的管理權、使用權甚至處置權。分為:收入特權、準軍事專用財產和外國專用財產。
壹般繼承:又稱壹攬子繼承,是指繼承人壹次性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主要是:全部財產,全部債務,父母權利義務。
有限繼承:查士丁尼時期改為有限繼承,繼承人只在受益範圍內償還債務。
法律訴訟:指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如何進行訴訟,都嚴格按照民法的規定進行。特點:只針對羅馬人:自助在某些方面還是用的;采取嚴格的形式主義;分為法律審判和事實審判。
程序性訴訟:原告請求法官以壹定格式作出書面陳述,陳述案件藥學和審判原則,然後由選任法官根據書面陳述審查事實作為判決的訴訟。特點:預約、法律審判、事實審判。擴大治安法官的權力。剩余自力救濟行為受到了進壹步的限制。形式主義減弱。適用於羅馬人以外的人。
非常訴訟。該省成立於羅馬尼亞早期,是根據地方法官的特殊權力和案件的特殊性質而命名的。取消法律審判和事實審判兩個階段。取消民選法官,裁判官主導審判。取消繁瑣的手續。
日耳曼法:在西羅馬帝國入侵和日耳曼部落聯盟建立封建國家期間,從原始部落習慣中逐漸發展起來的壹種屬人法。日耳曼各分支和部落的法律都屬於日耳曼法的範疇。
封建時期的不動產制度:馬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權;封建制度;農奴土地分配
概念:中世紀出現的壹種特殊訴訟。當王室權利被認為受到侵犯時,王室法庭直接立案並負責審理案件。
城市法的概念:指中世紀西歐城市中形成、發展和應用的法律的總稱。起源:憲章:商人、手工業者、自由農民和騎士地主把城市自治和發展確立為和諧國家的主要標準。相當於城市憲法。其他來源:社會習慣、慣例、判例、市規、市法院判例、市協議、行規等。
羅馬法復興的原因:1。社會原因:商品經濟關系對法律有了新的要求;封建法律的分散化、簡單化不能適應社會要求;集權的缺失與建立國家集權的要求。
大學教羅馬法1。前註釋法學派:以經院哲學為基礎,用邏輯方法在羅馬法經典旁邊或之間進行註釋,故名。批判學派:形成於註釋學派之後並與之相對立,又稱後註釋學派,其研究方法主要是辯證推理、邏輯推理、討論、分類評論、三段論和兩難推理。進化法學院:?
羅馬法復興的意義:1。促進歐洲法律體系的統壹,標誌著大陸法系的形成。2.它帶來了法律概念的又壹次復興。3.建立資本主義私法的基礎。4.反封建,促進資本主義制度的形成。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是消極自由;國家職能僅限於消極擔保;突出立法權。
人權宣言人權:自然人權“壹切政治組合的目的都是為了保存自然的、不可磨滅的人權,這些人權就是自由、財產權、安全和反抗壓迫。”國家權力:主權在民,三權分立。
法制:法律是公民意誌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為僅限於法定義務。
1958: 1的構成特點。縮小議會權力2。擴大總統權力。穩定政府。
1919魏瑪憲法:背景:壹戰,十月革命。特點:1。規定了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形式。2.賦予總統廣泛的權力。3.社會構成。4.經濟憲法。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背景:二戰結束。特點:1。加強人權保護。2.重視維護和平,限制國家主權。3.成立聯邦憲法法院。4.第壹次規定了政黨制度。5.政治制度的變化;將議會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
立法體制:議會行使主要立法權,參議法院行使通過權;對議會立法權的限制和委托立法;法國對議會立法權的限制:列舉範圍、政府創設、政府授權、總統否決、立法程序、政府幹預。
憲法監督:法國:憲法委員會;權威;非訴訟;事前監督;綜合監管;無法補救。
德國:憲法法院;司法程序;之前和之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程序,事後和部分。
英國法律的形成和發展:1。普通法系和普通法。
普通法:對應習慣法和商法;對應股權;與傳統的英國法律相對應;
普通法體系:自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二、英國法的形成分為三個時期:1。盎格魯撒克遜時期2。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現經歷了從屬人法到屬地法的發展;普通法的形成:1。諾曼入侵與封建王權的建立。2.皇家法院管轄權的形成。3.普通法文書制度的形成與巡回審判。4.普通法院管轄權的限制和擴大。
三、英國法律的發展1。資產階級革命後的發展。工業革命後的發展。英國法律在海外的傳播。
普通法的形成:1。諾曼入侵與封建王權的建立。2.皇家法院管轄權的形成。3.普通法文書制度的形成與巡回審判。4.普通法院管轄權的限制和擴大。
英國法和美國法的區別:1。美國在英國法律中沒有封建主義的殘余。2.美國多元法律體系。3.在循環先例原則中采取更靈活的原則。4.多關註造法傾向。5.種族問題已經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循環先例原則:英國建立於16世紀;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同壹個法院對自己以後的審判有約束力;上議院對本院和其他法院都有約束力。
衡平法與普通法體系的關系:1。不同的法院系統。2.管轄區的壹般和特殊3。補救措施的差異。衡平法可以進壹步處理普通法國家的案件,但普通法不能。5.衡平法是針對人的,普通法是針對物的。6.普通法比形式更重要,衡平法比意思更重要。
英美法系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以普通法為基礎。2.以先例為主要表現形式。3.變化相對緩慢、具體和保守。4.法官在法律發展中起著突出的作用。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6.程序訴訟中心主義。7.註重體驗和實際應用。8.獨特的概念術語和技術風格。9.早期註重個人權利的保護,采用了更多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