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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審的劇情介紹和影評比較急,考試需要用到

過年的時候看了兩部法律電影。第壹個是造雨者,第二個是這個。

這兩個故事非常相似。在內容上,都是主張。前者是白血病患者向保險公司索賠,後者是醫療事故受害者向醫院和責任醫生索賠。從程序上看,也經過了雙方協商和解,法院調解,陪審團審判;從影片來看,都是從律師這個職業來布局的,主線是官司,二線是律師本身。

作為壹名律師,看這兩部電影的感受肯定和別人不壹樣。說實話,我很感慨:

1.我壹直以為,正如我的外國朋友告訴我的那樣,美國等國家的保險公司非常文明和人性化,理賠快,拒賠少。另壹方面,我國的保險公司不僅摳門,理賠時還經常拒賠,讓保險成為陷阱。我壹直以為,美國沒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例,而在中國,無數的司法資源卻隨著其龐大的數量被耗費。

看了兩部電影,我才明白:顯然,在80年代,美國很多小律師也是以做交通事故案件為生的,為此他們直接去醫院找傷者。當時的美國保險公司也很奸詐惡毒,甚至會先拒賠所有理賠,導致很多理賠人知難而退。可以看出,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保險事故的理賠,在美國都經歷了被動理賠和訴訟理賠的階段,也正是通過這個階段,才有了現在的主動理賠和高效理賠的體系。所以,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但必須通過奮鬥才能獲得。

妳猜,如果中國發展的足夠快,足夠好,十年甚至更久,大量的交通事故訴訟也應該可以退出法院,直接由保險公司理賠。

2.美國的法治比中國好,關鍵在於制度設計。

法治的第壹要義是法律本身(不管它是否完備)。從我目前的了解來看,美國法律確實發達。審判歷史以來,大量的案件積累了各種案件在事實、證據和程序上的詳細法律技術。和解交易制度力求在效率和公平之間取得平衡,而陪審團制度則將司法精英的知識與普通民眾結合起來,實現壹定程度的民主審判。這些都遠遠落後於中國的試驗。

例如,在這部影片中,在最重要的證人K . C .護士出庭作證後,被告引用了該案,指出她所持文件的副本比原件有修改的優勢,因此不能作為證據。但該護士並不在法庭上提交的證人名單上,所以只能是突擊證人,她的證詞只能是針對對方的直接證據。因此,法官宣布無效,證詞應從記錄中刪除。

在我國,證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之前舉證(簡易程序是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盡管這壹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的其他內容壹樣,受到了許多法官的批評,甚至在許多法院中被或明或暗地忽視,但它在大多數法院中是適用的。所以,如果是在中國,這部電影中最重要的見證人是完全沒有資格的。

關於這個情節,也體現了陪審團制度對法官權力的制約。相比之下,在中國,法官有決定權。雖然他受到法院領導和行政機關領導的影響,但我們不妨把所有的影響者看成壹個群體。這些群體對判決的影響不僅是非透明的、非即時的、有益的,而且是非民間的、少數人的。因此,雖然在美國,陪審團只在少數案件中出現,但作為最終的公平,它不僅為當事人提供了救濟,而且影響巨大。嗯,寫到這裏,我不禁想到了信訪制度,這無疑是對司法的諷刺和嘲諷。......

在美國當律師不容易。

律師很難取得委托人的信任並接受案件。在浩如煙海的文字中,誰知道妳的人品和法律水平?介紹病例的壹般都是親戚朋友。所以律師壹定要廣泛傳播人際關系,給人留下好印象。但接下來的案子只是開始,如何爭取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取得他們的支持才是最大的難點。就像本案中,對方提出21萬元的和解金額時,根據職業道德,應該先告知當事人並征求其意見,而不是被律師直接拒絕。要知道正義的實現是有風險的,當事人應該有選擇的機會。如果律師認為勝算很大,就應該向委托人說明並提醒風險,然後委托人自己決定。

電影中當事人並沒有過激行為,而是讓律師打官司。好吧,如果妳在中國,很有可能委托人會超越律師,直接和對方達成和解。甚至有可能抱怨律師說他冒著拒絕接受更高份額的風險。律師不能因為委托人把事務交給妳就把決定權全拿走,雖然有時候律師把權利還給委托人很痛苦,讓他們放棄所有的努力。

律師很難得到法官的支持或者公正的審判。兩部片子有三個法官,其中兩個偏袒被告。原因是兩人都認為兩案應該和解,不應該對簿公堂。我覺得這個很有意思。在中國,很多法官也願意調解,而不是開庭,做出判決,因為開庭會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但是,很明顯美國法官的惰性更強。這是因為在美國,案件分流,大部分案件不會進入審判階段,會通過各種形式解決。這就是所謂的Adr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中國,大多數案件都必須進行審判,即使是在開庭之後,因此法官往往將調解工作放在法庭之後。

對了,電影裏評委連哄帶騙給胡蘿蔔,很像中國,哈哈哈。

在美國,律師比中國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盡管存在上述困境(當事人和法官),但美國律師還有很大的發揮空間。

從電影來看,第壹是取證比中國容易很多。在Rainmaker壹案中,不僅法官去原告家取證,而且法官給原被告定了壹個互相取證的時間。雖然被告不配合,但在被告拒絕索賠的情況下,原告能夠清楚地了解工作人員的姓名和職務,最終原告得到了關鍵證人,贏得了訴訟。同樣,在大審中,原告輕而易舉地知道了當時產房所有工作人員的名字,從而在護士方面有所突破。好吧,如果這是在中國,即使妳和法官很親近,也不可能通過這種方式取證。

第二是在法庭上有很大的發揮空間。中國的庭審辯論基本上是事實和法理的辯論,事實靠證據。坦率地說,證據的選擇或者證明的有效性,不是壹個可以用法律條文來判斷的問題。所以美國設計的陪審團制度是:法官只負責法律技術,他主持審判,陪審團的工作是綜合十二個人的智商、情感、邏輯來判斷基本事實。在這部影片中,雖然法官裁定刪除護士的證詞,並命令陪審團忘記證詞,但陪審團基於普通人的理解,做出了支持原告的判決。因此,律師在證據尤其是證人的努力中可以發揮很大作用,結案陳詞也有重要影響。

好吧,在中國,庭審往往是雙方律師針鋒相對,但最終法官是根據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問題的理解做出判決的,所以有時候雙方律師看到判決書,會認為有些部分是“判決驚喜”,有些部分是“不透明判決”,根本沒有說理。所以,律師在中國要做的不是和對方辯論,而是了解法官的想法,說服法官。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做的不是法律的工作,而是人的工作。這不僅使得大量的律師專註於公關,也使得法律可以自由裁量,以人代法,每個人不壹樣,每個法也不壹樣。如果這種情況慣性化,擴大化,司法的基礎最終會被掏空,被行政機關或者叫做法院的行政機關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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