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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信息技術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智能化,人們已經越來越依賴於信息技術帶來的便利。這種現象在大數據時代更加明顯。隨著雲計算技術的不斷發展,企業對用戶數據的分析處理能力進壹步提高,消費者打開了淘寶。

在購物軟件如“JD。COM”,購物軟件會推薦顧客感興趣的各種商品,讓服務更加人性化。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軟件中,軟件會為用戶分析社交網絡,為用戶推薦感興趣的好友,使人與人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可穿戴設備,如mi band,可以讓人們時刻監控自己的身體信息,讓生活方式更加健康。在公共領域,醫院可以利用醫療雲數據庫共享病例,提高疾病治愈率。

隨著雲計算技術和物聯網技術的發展,大數據使企業和公共部門能夠進壹步分析數據,為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目前,我國在收集大量用戶數據的同時,也在技術、管理、法律三個層面構建了個人數據保護機制。然而,正如馬克思所說,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正如目前技術界和學術界所公認的,大規模數據存儲和處理本身具有很高的信息安全風險。數據的集中存儲必然會打破傳統物理隔離的界限,而數據的集中處理會削弱用戶對數據的控制,數據會混亂。

數據泄露、數據丟失等風險將對個人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構成更加嚴重的威脅。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由於數據收集管理技術的缺陷以及管理機制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國以前建立的個人數據保護機制變得極其脆弱,在技術、管理和法律上存在大量問題。

技術上,雲計算技術和物聯網技術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雖然技術部門采取了很多防禦措施來保證技術層面的安全,但是由於雲計算技術和物聯網技術的固有缺陷,技術層面仍然存在大量的安全風險,包括個人數據管理和個人數據處理中的數據安全風險。

就個人數據而言,在目前的技術環境下,個人數據的定義非常模糊。在過去,個人數據保護系統通常以“身份”作為判斷信息是否屬於個人數據的標準。但是,在目前的技術環境下,個人數據的屬性與過去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與此同時,大量的非個人數據被轉化為個人數據,個人數據已經商業化。同時,由於“棱鏡門”的爆發,個人數據的安全價值暴露在人們的眼前。這些變化使得識別個人數據變得困難。

從管理層面看,數據安全環境復雜,數據保護難度更大。大數據環境下,數據處於流動狀態,企業數據、政府數據、個人數據混雜在壹起。壹旦發生數據泄露事件,泄露的不僅僅是某壹類數據。在“棱鏡門”事件中,上述三種數據都在收集範圍之內,這說明在當前的數據安全環境下,數據應該得到系統化的保護,單獨的數據管理系統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復雜的技術。同時,由於雲計算本身的技術特點,其服務器可能分布在世界各地。當數據安全事件發生時,很難及時關閉服務器以采取及時的對策。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復雜的國際和技術環境下,為了國家安全,政府必須出臺措施,對數據流向、運營商的通信狀態以及壹些個人通信內容進行監控。這時候國家的監控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個人隱私。在當前形勢下,隱私權權益保護不當必然導致國家安全利益沖突。如何調整兩者之間的矛盾,是當前數據保護制度的重點。法律制度的滯後是法律的“本性”。面對日益增長的法律保護需求,法律越來越難以維持這種利益關系的穩定。

基於當前數據保護系統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制度建設應與國家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相結合,將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制度納入國家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並制定專門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同時,比如構建數據流動規則,建立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完善國家監控體系,確保個人數據安全與國家安全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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