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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鼠疫防治條例

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鼠疫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鼠疫的預防、控制和監督管理。第三條鼠疫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遵循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科學防控、社會參與、有效處置、加強宣傳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鼠疫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鼠疫防治規劃,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將鼠疫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聯防聯控機制,完善不同地區鼠疫防治信息共享系統。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鼠疫防治隊伍建設,充實鼠疫防治專業人員,改善工作條件,並按照國家規定落實鼠疫防治工作者的津貼和補貼。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鼠疫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鼠疫防治檢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落實防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民族宗教、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鼠疫防治工作。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鼠疫疫情的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預測、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群防群治作用,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鼠疫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鼠疫防治的宣傳教育,落實相關防治措施,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和農村牧區的鼠疫防治。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參與鼠疫防治,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理等管理措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鼠疫防治的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普及鼠疫防治知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鼠疫防治的公益性宣傳,增強全社會的鼠疫防治意識。

每年4月是鼠疫防治宣傳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引導誌願者參與等方式,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鼠疫防治工作。

鼓勵醫學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強鼠疫防治的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為鼠疫防治提供技術支持。第十壹條對在鼠疫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鼠疫防治工作而患病、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制定鼠疫監測規劃和防治工作計劃。

鼠疫自然疫源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和市(州)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鼠疫防治規劃,組織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鼠疫疫情的發生和蔓延。第十三條鼠疫自然疫源地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定監測點的建設和保護,完善基礎設施,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和人員,提高鼠疫疫情監測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鼠疫控制應急預案,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指揮體系,完善應急物資儲備機制,組建應急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能力。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鼠疫檢測實驗室建設,提高實驗室質量和快速檢測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鼠疫檢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對鼠疫病原體和鼠疫檢測樣本的采集、保存、攜帶、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發熱病人預檢分診和首診醫師責任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疫情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樣本采集、疑似鼠疫病人隔離治療等工作。第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判斷動物鼠疫、人間鼠疫或者疑似人間鼠疫疫情後兩小時內,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全面發布鼠疫疫情信息,加強輿論控制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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