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讀這部法律,我認為由於這部法律的制定沒有立足於我國的具體國情,過於依賴專家,在實踐中不便於操作和執行,調整範圍窄,處罰幅度輕。這是“軟法”,所謂“專家、學者”等“精英”制定的“軟法”壹定會誤導國家和人民。
首先,她是壹位“專家”律師。立法與執法,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她是個麻煩律師。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壹部法律制定得再好,也不過是書本上的壹種法律,處於必然狀態。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由書本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由必然狀態變為現實狀態,這是法治的兩個重要條件。但是,這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者,不僅僅是著名的學者專家,還有高級管理人員。這些“專家”、“學者”往往借鑒、模仿甚至照搬西方國家的“人權”理念,過於理論化、理想化。即使深入基層,他們也很難真正了解基層執法環境、真實輿情、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單純依靠外出考察後簡單“移植”的經驗和感性認識,忽略了法律的最終決定因素,甚至忽略了中國人口多、復雜、來源廣、發展不平衡、科技等非經濟條件。只有“精英”參與的所謂“專家論證會”就會草草頒布,造成立法與執法脫節,容易形成理論與實踐的真空,成為障礙法。
例如,該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但沒有具體規定保證這壹原則的順利實施。這太理想化,太原則性了。政府如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該采取什麽措施來解決社會矛盾?什麽樣的矛盾需要政府來解決?妳怎麽了?哎?⑸、⑸、⑺、⑺、⑺、⑸、⑺、⑸、⑺、⑸、⑺、⑸9333腦鵪鶉在蕩校時的危險客串處罰?有什麽意義?鄭的速率是多少?哎?瘦靶骨灰盒?瘦?span lang="EN-US " >
再比如,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還可以責令他在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場者將被強制帶離現場。”試想壹個被拘留處罰過的人,再去看球賽時,頭上會有“標簽”嗎?
在這個法律的處罰中,80%是先拘留再罰款,再拘留再罰款,實際操作中往往行不通。90%的被拘留者是拒絕支付或無力支付罰款的人。有的在押人員連關押期間的夥食費都不交,還想讓他交罰款?難怪有的基層執法人員罵“制定法律的人站著都不怕腰疼,去基層試試”,
“罰款”是該法中廣泛使用的主要處罰類型。罰款的範圍、收取方式、期限、繳納都非常詳細具體,充分體現了人性化的理念。然而,沒有硬性措施來確保這壹處罰的順利實施。被處罰人拒絕繳納罰款怎麽辦?治安管理辦公室
2006-03-11 0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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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條例》仍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每日增加罰款壹至五元。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予執行。”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更完善的處罰程序”,卻壹字不提,這是法律的倒退。作為《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第(壹)項的銜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作為最強措施,第(三)項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公安機關的協助和支持,更不用說對公安機關強制執行罰金了。法律處罰更加科學規範,程序更加嚴謹合法。最終處罰結果難以執行,讓基層執法者感到非常困惑,法律的嚴肅性無法體現。就像交通法規定行人違章要罰款壹樣,行人沒帶錢也不交罰款怎麽辦?不,我是失語癥。結果失敗了。
二是處罰幅度比較輕,不能很好地與刑法銜接。是對“不道德的人”寬容的法律。
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人權理念,被媒體稱為十大亮點之壹(其實都是自吹自擂)。社會主義法律對人權的直接保護和保障首先表現在司法機關通過依法調查、審訊、懲罰和侵犯人權來保護和保障人權。壹些“專家”和“學者”曲解了“人權”的本意,過分強調少數違法者的人權。似乎只有給罪犯各種優待(比如不穿囚衣剃光頭,註射執行死刑,監室豪華如酒店等等。)會不會更“民主”“人性化”。雖然是囚犯,但他們的生活確實比普通人滋潤。
我們來看看這部法律中罰金的處罰幅度:除了“黃、賭、毒”處罰3000-5000元外,其他違法行為按照500元的1000元處罰,這是最高的數額。20年過去了,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物價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黃、賭、毒”越來越普遍,“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主要是處罰太輕,對違規經營者沒有懲戒作用。法律的作用之壹就是“興而不畏暴”。就算那些無法無天的人害怕得讓人望而生畏,試想壹下,所有參與此類犯罪的人都是在謀取非法的巨額經濟利益。如果發現壹起查處壹起,讓他們破產,誰還敢越界?“二十年不變”絕對是壹個危險的信號。該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啤酒(4)萘九?哎?刮痕??妳在開玩笑嗎?淮σ?00000元罰款,但遺憾的是它在正式條款中被刪除了。
我們再來看拘留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和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五日以下、五日至10日、10日至15日。該法總則第壹章規定:“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法最短的有期徒刑6個月,拘役1個月,銜接不好。
雖然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影響穩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社會治安日趨復雜,“黃、賭、毒”、“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猖獗,有的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安全。20世紀80年代初,在我國各類刑事犯罪高發、社會治安急劇下降的情況下,黨中央果斷采取“嚴打”措施,迅速扭轉了社會治安混亂局面,在短時間內取得了顯著成效。在國外,新加坡良好的治安秩序與他們的嚴懲有很大關系。這些事實充分說明了“嚴刑峻法”的強大作用。結合我國目前的社會治安狀況,拘留期限不應少於10天,最長應為兩個月,既能與刑法銜接,彌補法律真空,又能達到良好的懲戒效果。
2006-03-11 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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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不從中國的國情出發,那將是壹條“文者誤國”的規律。
“專家”在制定這部法律時,忽視了我國人口多、流動性大、國民法律素質淡漠、文化程度低、警力不足、裝備落後、基層警務活動繁重等基本國情。
1,處罰程序復雜冗雜。根據該法規定,我們辦理治安案件,每個案件都要經過受理、登記、調查、傳喚、詢問、勘驗、檢查、批準、執行等階段。簡單的罰款,往往要經過辦案民警、局長、法務部科長、分管局長的審核簽字。這些法律文書堆積成厚厚的壹摞,不僅增加了有限的基層警力的工作量,也降低了工作效率。事實上,認定和處罰違法行為的程序應該簡單易行。只要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就可以定性,但要“非正式”,不能“糾纏”。同時,要減少審批環節,切實落實責任,避免出現很多人負責,實質上“沒人負責”的情況。
程序復雜了,工作量增加了,但辦案時限比以前縮短了很多:“查詢核實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24小時,而且有非常嚴格的限制。與辦理刑事案件不同,之所以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強制傳喚不超過12小時,主要是因為依法可以將傳喚拘留變更為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治安案件工作量很大,基層警力本來就不足。不可能動用全部警力來處理治安案件。查處在逃犯罪案件、團夥犯罪案件、重復犯罪案件,往往要傳喚很多人,很難在這個時限內結案。實踐中,由於人口流動性大,人口素質差,很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逃避處罰。對不能隨叫隨到、可能逃跑者的詢問、核實、批準、裁定等壹切工作,必須在傳喚期限內完成,方能有效。顯然,8小時和24小時嚴重脫離實際。
2.調整範圍太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新事物不斷出現。本法第六章的條數為119,比條列表中的條數多。但仍未能盡可能覆蓋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如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幹擾辦公秩序等。許多現實問題,如拒絕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隱匿犯罪證據,以及糧食問題、建築費用、鄉村幹部貪汙、醫生回扣、封建迷信、生產使用有害健康的劇毒農藥等等,都沒有涉及。這部法律沒有把刑法和其他邊緣法律結合起來,而是把現實性和超前性結合起來,涵蓋了中國入世可能出現的壹些熱點安全問題,使之既關註當下又考慮未來,使之成為壹部展望未來的法律。
3.過分追求人性化。該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七十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隨著中國生活水平的提高,活到70歲並不少見。在司法實踐中,老年人犯罪越來越突出,這些迂腐的老人往往受到子女和親屬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