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制止未成年人未經許可在外過夜。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22點後不得私自外出,確保來京務工經商的外商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中小學校門前200米半徑範圍內不準設置臺球、電子遊戲館。第壹章總則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第三條本市保障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培養未成年人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第四條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民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疾病、殘疾而有所不同。第5條:未成年人有權就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事項發表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重視未成年人的意見;在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時,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成熟程度,以易懂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第六條本市國家機關、學校、社會團體和社會福利機構在辦理未成年人具體事務時,應當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第七條培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有權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第八條未成年人應當自強不息,自尊、自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未成年學生應該遵守學生守則。第二章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第九條市和區、縣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會辦公室由相關部門和團委人員組成。第十條鄉鎮和街道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第十壹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宣傳國家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二)監督國家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三)協調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工作;(四)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由有關部門查處,並為受害人提供或尋求法律幫助;(五)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者失職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的,有權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制度,研究未成年人保護的重大問題,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建設。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工作。第十三條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第三章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第十四條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以下簡稱父母)應當依法對未成年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下簡稱未成年子女)履行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非法處置或者侵占未成年人的財產。第十五條父母死亡、失去監護或者被依法撤銷監護資格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監護: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障適齡兒童或者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不得使其輟學。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學習的,必須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被監護人的下列行為: (壹)擅自在外過夜的;(二)16周歲以下,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在22點以後外出的;(三)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許可,離家出走的。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教師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賣淫。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與家庭合作,保持密切聯系,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和法制教育。學校應當聘請法律工作者擔任專職或者兼職法律輔導員或者法制校長。第二十條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自我保護教育,增強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二十壹條學校和教師應當執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學生有必要的休息時間和參加文體活動的時間。第二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應當對青少年給予正確的身心關懷、教育和指導。學校應當逐步配備具有合法資格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教師,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詢。第二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第二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勸說曠課或者逃學的未成年學生返校上課。學校在辦理學生轉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時,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學校不得以停課、勸退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第二十五條對擾亂學校秩序或者攔截學生、勒索財物、侮辱、毆打學生的,學校和教師應當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學校,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學校秩序,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支持和引導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等組織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並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第二十七條禁止學校和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禁止以罰款等方式處罰違反校規的學生。學校不允許強迫學生捐錢捐物。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組織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文化娛樂活動,促進兒童在體、智、德等方面和諧發展。組織兒童活動要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對違反紀律的學生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第三十條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適合留在原學校的中學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家長要支持,不要阻止。工讀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管理教育,根據社會需求對接近就業年齡的學生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工讀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普通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第四章政府保護和社會保護第三十七條中小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不得設置集貿市場和停車場、攤點、雜物。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半徑200米範圍內設置臺球、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第四十四條學校、家庭、圖書館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觸互聯網上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四十五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優惠開放。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廳、歌廳等場所,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於難以確定是否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第四十八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但因工作需要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查驗,或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的除外。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收集、使用或者發布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第五章特殊保護第五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殘疾未成年人。第五十三條對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為其發展創造條件,關心其身心健康,保護其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第六章司法保護第五十八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強奸、拐賣、綁架未成年人或者欺騙、脅迫、組織、教唆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必須依法嚴懲。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分別組成專門的預審組、起訴組和合議庭,以適合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訊問、審查和審判。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壹般審理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並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勞動教養機關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嚴禁虐待和體罰。第六十六條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請法律援助;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律代理人也可以代表他們申請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校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未成年人的親屬、鄰居等社會組織,可以幫助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訴訟。第六十七條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校、家庭等。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減輕受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傷害。第七章獎勵與處罰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壹)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二)組織和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和科技活動;(三)創作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精神產品;(四)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建設活動場所、設施或者提供經濟資助的;(五)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六)培訓和安置殘疾未成年人入學和就業;(七)培訓、安置工讀學校畢業生,實現就業;(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的培訓和安置、教育和就業;(九)其他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措施。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剝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進行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誹謗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第七十壹條學校或者教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以罰款等方式處罰違反校規的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銷售、出租等方式出版、發行、復制或者傳播淫穢、暴力、邪教、迷信、賭博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圖書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沒有中文警示標識或者警示說明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廳、歌廳等場所,未設置未成年人進入標誌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七十六條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其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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