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學校
黃老學派誕生於戰國中期,是齊國夏姬龔雪的壹個學派。黃老學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其理論核心是“無為而治”,與民同息。西漢總結秦亡的教訓,倡導以黃老之學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並將其運用於政治和法律實踐,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黃老學派:先秦時期的道家學派。“黃”指傳說中的黃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黃帝、老聃為學派創始人,以“黃老之言”為學派指導思想,命名為黃老學派。
形成和發展:黃老學派形成於戰國時期,齊國時首先流行於夏姬龔雪。既講道德,又講懲罰之名;既沒有不作為,也沒有尊重法治;它既認為“法紀繁盛,盜賊比比皆是”,又強調“道生法”,要求統治者“靜聽,以法為符”,不受任何幹擾,壹切以法為據。《史記》中有沈不海、沈導、韓非等著名的法家。多為“師黃老”,說明黃老學派具有明顯的道法結合,在法律思想上傾向於崇尚先秦法家。
黃老學派的進壹步發展是在戰國末期到西漢初期的100年間,尤其是文帝和景帝時期。漢初新的封建統治者,鑒於秦王朝因“暴力反民”而迅速被推翻的教訓,大都喜歡“黃老之術”和“秦之敗”,實行“無為”政治與民休養生息,以穩定社會,恢復經濟,緩和階級矛盾和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壹度造成黃老之學興盛的局面。然而,這壹時期的黃老研究有了新的特點。它強調無為而治,負責解除職務,寬嚴相濟,懲政從簡,以德為民,隆重有禮,順應民心,與時俱變,等等。即根據當時政治社會的需要,對先秦時期的黃老研究進行改造,使之成為“儒墨之最,名法之最”,以儒道法相互滲透為主。
漢初黃老學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與前期黃老有所不同,特別是吸收了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主張文武結合,德刑結合。先秦時期,黃老註重道與法,重在法,而不是禮治或德治。漢初改革後的黃老學說,既強調無為之道,又在重視法律作用的同時強調禮或道德的作用,對道德與刑罰的關系提出了壹整套見解。如湖南長沙馬王堆出土的十六經中記載“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德先刑後。”《淮南子·太訓》也說:“仁為治之本”;“人無廉恥不可待,而不修禮義,不立廉恥。”而且他們知道只講禮義是不夠的,所以說“禮義相隨,法紀不立”也會導致“衰廢”的結果,所以“法度”是絕對不能忽視的。但“不知禮者,不可為法”,法律只能“懲惡”而不能“勸善”。因此,他們認為,為了“剛正不阿,明白父子之禮,君臣之義,使強者不欺弱者,摒棄貪鄙之心,提倡清凈之行”,就要設置各級學校,用“五經”“六經”壹句話,德與刑各有所用,兩者必須並重,使兩者相得益彰;當時的人們剛剛擺脫秦朝依靠武力和壓迫刑罰的統治。特別是首先要重視德治,把刑放在第二位,即所謂的“禮義之積”而不是“刑義之積”。這些觀點基本上是先秦儒家道德與刑罰關系理論的翻版。但它代表了西漢初年為鞏固封建統治而在政治和法律上采取的基本戰略方針,使自秦以來壹直貶值的儒家思想煥發出新的活力。
漢初黃老對秦的武舉和專職刑持批判態度,但他並不否認法的重要性,認為法是“天下之量”和“人之準繩”。統治者應以“知法修身”為治。“懂法”就是立法要明確,要明白是在全世界宣傳。這樣才能達到“無為”的境界。立法不清,朝令夕改,獎懲失控,本末倒置,麻煩瑣碎,可危及國家命運。如果把已經制定的法律保密,讓人們不了解,回避他們所了解的,讓漢奸趁機違法自盡,也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明法”也要求執法明確,尤其是君主要“進退依法,行動和諧”。因為風俗之厚,天下之興亡,取決於君主是否“說好話,做好事”。君主“執天地之政,執四海之綱。”他的言行影響著世界各國,尤其是執法和守法。執法好的要獎勵,違規的要宰。貴人犯法不可稍寬貸,卑賤人犯法不可加重刑。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正義”,才能堵住“私路”。這其中的關鍵在於,郁國軍“不厭惡醜與美,不賞罰情緒”即賞罰要有法可依,皇帝的決定不能服從。這些觀點和先秦法家的傳統觀點壹樣,最終只是歸結為“名各有名,類各有類,物尚自然,不出於己”,這就要求“無為”。這充分說明了漢初黃老所蘊含的先秦法家思想因素。
黃老學派認為,秦王朝迅速滅亡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法紀苛嚴,刑罰暴虐,刑罰肆無忌憚,殺人輕,“民之所苦,傷民之所害”。這與過去“救亂”的宗旨“興利除害,尊主護民”完全背道而馳,必須改變。因此,他們指出:“對於執政的基礎來說,任務是讓人民安心。”保護人民,必須依靠法律“禁暴止惡”來保護善。只是法規必須簡單,懲罰必須寬大,也就是所謂的“治國之道,天下無苛令,官不厭治”,不可能像秦朝那樣“把天下置於法規之下”。在他們看來,“世事更復雜,世事更混亂,法律更傲慢,兵馬更有利,敵人更多”,所謂“刑積民怨”,秦朝的壹切都“有法式”,造成了國破家亡的悲劇。他們認為,為了使社會穩定,我們應該像過去的“聖賢大臣”壹樣:壹切都要“合乎人情而後行”,“無動於衷,無藥可治”,即回歸自然。
在刑罰的具體適用上,漢初黃老所持的觀點與先秦法學中的重刑論,尤其是秦代的極端重刑論有很大的不同。他們反對李斯主張“深督輕罪”和所謂重刑輕刑可以使人不敢犯罪的理論,認為“秦以刑為巢,故有破卵之虞”。重刑論不僅沒能幫助秦朝統治者治理好國家,還讓“施刑者半在道,死者積於市”成為泡影,天下怨聲載道,造反四起。古人以“聖人”統治,“設刑者不累輕,德者不累重,罰者不薄,賞者不厚”,這樣才能贏得民心,“信而不言,而不怒。”統治者在執行賞罰時必須非常謹慎,“與其殺人,不如犯罪”;有效杜絕“有罪不罰,有功不賞”的現象。漢文帝(180-157在位)說“議事宜寬”,而景帝(157-1在位)要求“犯人宜先寬”,下令廢除體罰,減少鞭刑。既然罪犯受到了懲罰,那麽他的父母、妻子、兄弟以及其他沒有犯罪的人也卷入了痛苦之中。這是不當法,是犯罪,是“法害民也,暴人也”。晁錯還強調“犯重罪者從重處罰,犯輕罪者從輕處罰”,堪稱“正義”。這些都反映了當時黃老學說指導下的刑罰思想。它以道家的“無為”為基礎,但與儒家的“仁政”觀有很多相通之處。
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有著特殊的地位:首先,它為漢代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而劉漢王朝建立後,它又明確地以改變秦朝暴政、要求寬刑、消除煩苛的思想為指導。其次,它在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統治向西漢中期及以後儒家法律思想統治的過渡中起到了橋梁作用,為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創造了前提。因此,發掘和探討黃老學派,尤其是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對於研究中國封建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