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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

高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

高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適應教學、科研和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壹、出勤情況

(壹)學校本部實行周工作制;專任教師除教學輔助人員外不要求工作,但遇有生病或事假應主動請假。

(二)教職工必須按規定時間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開工作崗位。上班時間出差,壹定要向同事說明,向部門領導匯報。

(三)各單位必須指定壹名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工作人員的考勤、缺勤登記和匯總。每月前將上月院(系、辦)領導簽字的考勤表及請假的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學校人事處,作為發放工資和校內津貼的依據。

(4)借調、特聘、校內合同制人員(含臨時工)及其他不在我校在崗但在我校享受在職待遇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指定壹名工作人員負責考勤。

第二,休假條例

(壹)教職工因生病、探親、結婚、喪事、生育等原因請假,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假期期滿後立即終止休假。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休假的,應提前辦理延長休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假由個人按規定填寫,經相應程序審批後連同相關證件交部門兼職考勤員備案登記。

第三,各種假期和福利

(1)事假:員工的私事壹般應安排在規定的節假日內處理。因某些原因不能在節假日內辦理而必須親自辦理的,可酌情給予事假,但累計時間不得超過天(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除外)。

、休假,累計超過天數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計發,不發當月崗位獎金、儲蓄獎金,崗位生活補貼按%[註];累計超過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計算,並停發崗位生活津貼;超過壹個月的,停發超過幾天的基本工資和崗位生活津貼。

壹個月內請假天數至天(含天)的,停發當月崗位獎金和節約獎金,當月崗位生活津貼和校園津貼按%;壹個月內累計離職天數至天數(含天數)的,停發當月崗位獎金和節約獎,崗位生活津貼和校內津貼按%;壹個月內累計離職天數至天(含天)的,停發當月崗位獎金、儲蓄獎金和崗位生活津貼,按%發放校內津貼;超過天數的,停發當月崗位獎金、儲蓄獎金、崗位生活津貼、學校津貼;連續請假超過天,每天扣壹個月工資和學校津貼。

[註意]描述:

工資總額中的崗位(崗位)津貼包括崗位生活津貼、教師津貼和臨時崗位津貼;獎金包括儲蓄獎金、獎金工資和崗位獎金;平均每月終獎是:(崗位工資+生活工資)?& ampspanide。

三、請事假出國(境),如寒暑假期間在日內出國(境)工資、校園津貼照常發放;非寒暑假出國的,日內按其他事假處理;對超過天數的停發工資和學校津貼;準假期滿不歸者,自延期之日起繼續擔任公職六個月,七個月起自動離職自理;出境參加技術交流合作者,按廣東省中醫醫師〔XX〕號文件規定辦理。

以下情況,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不視為事假,但應記入考勤,參照相應病假處理:教職工確需陪同配偶、直系親屬及公婆、姻親,或上述人員住院,醫院病重或病危,教職工確需陪同的;教職工憑學校或幼兒園的通知,與子女壹起參加動員會或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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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因病不能工作,有醫療機構醫院的醫生證明(原則上要求公費去醫院)者,可以請病假。

壹個月以內(含天數)病假的校內津貼;超過壹天不滿壹個月的,學校津貼按%;連續請病假超過壹個月的,停發幾天以上的學校津貼。

病假超過個月的,從下個月開始,基本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

()對工作不滿意,支付%基本工資;

()工作及以上,工資照常發放。

病假超過個月的,從七個月開始,按以下標準支付基本工資:

()對工作不滿意,支付%基本工資;

()對工作不滿意,支付%基本工資;

()%底薪,工作滿或以上;

壹、獲人事部和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國家和省授予的突出貢獻專家、南粵優秀教師,或“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放。

當月病假超過天(含天)的,不發節約費用獎金、崗位獎金和月均獎金。

病假滿個月後,從下月起停發崗位生活津貼。

癌癥、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學校津貼按實際工作時間發放。

病假期間從事校外職業的工作人員,壹經發現將停發全部工資,取消全部福利待遇,直至按自動離職處理。

因病工作休息半天的,按壹天病假計算。

(3)產假: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應享受的假期,產假期間發放全部福利。

女職工產假為天,晚育增加天;增加了獨生子女證辦理天數,因難產進行剖腹手術、會陰三度破裂的,增加了產假天數;雙胞胎增加產假天數。

如果專職女教師的產假落在寒暑假期間,寒暑假的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產假期間,女方可以給男方幾天護理假,期間壹切福利照常發放。

對於有壹歲以下嬰兒的女教職工,每天給她們幾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

產假期滿後,如有困難且工作許可,本人可申請哺乳假至嬰兒壹周歲,基本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發放。工資和校內津貼中的其他項目將按照有關事假的相應規定辦理。

(4)計劃生育假:凡施行流產、上環、結紮等計劃生育手術者,憑醫生證明按學校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給予休假,期間工資和校津貼照常發放。

(5)婚假:給予教職工婚假天數。男女雙方符合晚婚年齡的,婚假在原基礎上增加天數,婚假期間工資和校園津貼照常發放。如果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請壹次事假,差旅費自理。因工作原因未休假的,可在當期補休。婚假原則上應壹次性休完。

(6)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嶽父母或公婆死亡時,可以休喪假,假期為天,工資和學校津貼照常發放。教職工直系親屬在國外去世,必須親自參加葬禮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旅行假,假期工資和校園津貼照常發放,差旅費自理。,

高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

(7)探親假:凡工作滿壹年,未與配偶或父母同住,不能利用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團聚的教職工,均可享受探親假。

探親假期:教職工探望配偶的,雙方各給予天探親假;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次給予3天假期;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次可享受天假期。

出國前已決定婚後出國留學壹年以上的公辦研究生,如果其國內配偶是在職職工,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假期壹般為個月,最多不超過個月。出國留學人員和來華訪問學者的配偶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出國深造、訪問學者不享受回國探親待遇。

探親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寒暑假比規定探親天數短的,可以補休。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計入探親假期。

屬於職工出國探親的歸僑、僑眷,按照國家、省、市僑務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享受探親假者可報銷往返車費;如果享受探親假,往返車費在本人基本工資的%以內,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學校報銷。報銷標準以學校現行標準為準,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8)婚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假期天數,產假連續計算,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計入假期。

四、請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壹)產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病假需要醫生證明,超過批準時間者按事假處理。休假期滿必須按時終止。凡在規定時間內請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病假、喪假的,由各部室審批,報人事部備案。

(2)教學人員因病不能堅持工作的,應及時向科室領導請假,並在復工當天憑醫院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必須提前申請,並提交本人書面報告。事假在天以內的,由兩部門領導批準;走讀的,由部門負責人加具意見後,由人事部門審批;——對分管學校的,由部門負責人加具意見,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報人事部門備案;超過天數的,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提出意見後,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批準,並報人事部門備案。

(四)辦公室以上幹部請假,由學校組織部門加具意見後,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並報人事部門備案。

(五)休假期滿後,因故不能上班,應在休假期滿前申請延長休假。長途跋涉者應寫信(附相關證明)或打電話(節後附書面材料)延長假期。無正當理由不延長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越權審批,壹經發現,通報批評。

五、曠工處理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者,視為曠工:

擅離職守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的;

、擅離職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及擅離職守不準上班者;

無正當理由超越假期者;

,在組織分配工作後,無故拖延不按規定時間上班;

,雖出勤,但不服從組織的工作安排和不接受任務;

以欺騙手段請病假或事假者。

(2)除當日工資外,曠工日扣當月崗位津貼%,曠工日扣當月崗位津貼%;壹個月曠工超過天(含天)的,扣除當月全部工資和學校津貼;連續曠工天數或壹個月內累計曠工天數者,予以辭退。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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