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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平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雇工(含個體工商戶雇用的雇工)。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稅務、審計、價格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相關工作。

工會和婦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生育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監督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4)政府補貼資金;

(五)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九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0.5%。具體繳納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繳費比例超過0.5%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適時調整生育保險費繳納比例,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實施。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收取。第十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執行。第十壹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壹預算,統壹組織實施。生育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批,按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營養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第十四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或者職工失業配偶生育、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用人單位連續繳費不滿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失業配偶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營養補助由用人單位連續繳費10個月後,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失業配偶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第十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孕期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分娩引起的流產、引產等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住院期間因生育引起的並發癥及並發癥的診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期間發生的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或引產、輸卵管或輸精管結紮及再通術時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癥的醫療費用,手術期間和住院治療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支付;手術或出院後發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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